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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研究(2)

时间:2014-02-13 17:26 来源:发表吧 作者:尹姝敬 点击:

  三、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新构建
  (一)网络交易中反悔权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在网络交易中建立反悔权制度,有两种立法模式:第一种模式是通过制定专门的网络交易方面的相关法,在网络交易法中确立消费者的反悔权制度。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网络交易环境下的法律出台。但是随着网络交易这一经济模式的迅速发展,制定专门网络交易法指日可待,相信在不久就可以看到该相关法律的出台。将在网络交易法中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规定其反悔权制度,真正地将反悔权制度引入我国的法律之中;第二种模式就是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来增设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反悔权制度。这是我国选择的模式。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专门规定了反悔权制度,明确规定该规定也同样适用于网络交易环境中。
  (二)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内容构建
  1、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目前,消费者反悔权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效力层次较低,适用地区范围有限,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各地规定不一致,适用的交易领域不同。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反悔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构建网络交易消费者反悔权制度过程中,迈出了巨大的一步。
  2、明确网络交易中反悔权的行使期。一般而言,消费者如果不在该期限内行使取消合同的权利,则消费者不能再行使退货权。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为"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即消费者主张反悔权的时间规定为7天,这虽然对消费者有利,但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够健全,消费者信用无法保证的情形下,会造成经营者的交易成本剧增。由于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消费者得到了保护的同时也要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明确了退货费用的承担。如淘宝网等购物网站的商业规则而言,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买家需承担非因商品质量问题退换货行为所产生的所有邮费。这样的规定显然有失公平。即将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5条第三款做出了明确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经营者对于反悔权的告知义务。法律还明确了经营者应当负有向消费者告知其在退货方面享有的权利,对于告知义务的履行,应当规定采取必要形式,以及准确无误地让消费者从中获得关于行使相对人、期限起算点等信息,如果经营者没有履行此义务或者告知不适当的话,则应当承担反悔权行使期间延长的法律后果。新《消法》28条亦对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5、消费者对于反悔权制度滥用的规制。消费者反悔权的设置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诚信且缺乏相关信息的非理性冲动消费者。但反悔权制度也应当进行利益均衡,应避免因消费者的道德风险而加重经营者负担。
  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消费者滥用反悔权、随意毁约、任意退货的行为,会打击经营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网络交易经济模式的发展,在让经营者承担风险的同时也应赋予相应的救济权利,因此,在反悔权制度中还需要专门规定消费者恶意行使反悔权的赔偿规则。
  主要参考文献:
  [1]高富平.电子商务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3.
  [2]周子凡.消费者后悔权的冷思考[J].行政与法,2010.1.
  [3]魏振禄.论"消费者"反悔权的生成[J].中国证券期货,2009.9.
  [4]杨坚争.网络商品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工商行政管理,2009.13.
  [5]梁虹,李春.后悔权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可行性分析[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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