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讼法律意识的转变
时间:2014-01-24 08:45
来源:发表吧
作者:冯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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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文化的定义及法律文化的定义不同的学者观点不同,本文在界定文化的概念之后,对法律文化进行界定,而法律价值观念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且诉讼法律意识属于法律价值观念。本文提出了诉讼法律意识由“无讼”向“正义”转变的观点,并通过列举实例,分析导致不同的诉讼法律意识形成的原因。
【关键词】文化;法律文化;无讼;法律意识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讲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首先要谈及文化是什么,对此学界存在争议,学者们从各个侧重点入手对文化下了定义,但很少有定义能把文化的内涵说尽。
(一)文化的界定
在我看来,文化具有稳定性的同时具有动态性,稳定性是指从文化的内容看大体包含哪些方面,动态性是指文化是不断变化的,某些新鲜的事物会在不定的时间出现而加入文化的范围中,所以文化是一个变化的事物,正所谓“一切都在变,唯一不变的是变”。
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讲到“文化,就是吾人生活所依靠之一切。”“文化是极其实在的东西。文化之本义,应在经济、政治,乃至一切无所不包。”张岱年的《中国文化概论》中讲到,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涵盖面非常广,包括物质精神等方面,“狭义的文化排除人类社会—历史生活中关于物质创造及其结果的部分,专注于精神创造活动及其成果。”钱穆的《中国文化史导论》讲到“文明偏在外,属物质方面。文化偏在内,属精神方面。”
要给文化下个定义的话,我认为必须包含下列几个方面:
1.从文化的内容讲,文化不全是合理的,任何一种文化,都有它反理、非理的部分。所谓“非理”,就是无所谓合理不合理的。认为文化有合理、反理、非理三部分,也是认知的态度。
2.从文化的效用讲,文化的影响也有好有坏,这是由内容决定的。
3.从文化的普遍性讲,只要有人类生存的地方,就有文化。
4.文化包含精神和物质两方面,“中国文化是精神文化”,“西方文化是物质文化”的说法都是不正确的。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不是对立的,如果一定要把文化强分为精神的和物质的,这两种成分,无论是中国文化或西方文化,都同样具备。
5.文化和文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钱穆的《中国文化史导论》讲到文化与文明有区别,我赞同。但讲到“文明偏在外,属物质方面。文化偏在内,属精神方面。故文明可以向外传播和接受,文化则必由其群体内部精神累积而产生。文化可以产出文明来,文明却不一定能产出文化来。”我不赞同,我认为文化与文明无所谓哪个偏在内和哪个偏在外的区别,并且内和外的标准不确定。到底文明是什么,我目前没有很准确的定义和明确的想法,但我认为文化包括精神和物质等方面,怎么能说文化属精神方面呢?韦政通的《中国文化概念》第一章绪论中第二节文化与文明中讲到“文化偏重心灵或精神活动的,文明是偏重社会、政治方面的。”说文化是偏重精神方面的我赞同,但说文化是属精神方面的我不赞同。文化不能向外传播与接受吗?那么常说的把中国文化发扬光大,是怎么发扬的呢?
(二)法律文化的界定
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定义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我认为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与法律有关的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几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称,包括法律价值观念、法律制度、法律机构、法律规范等内容。
诉讼法律意识是法律价值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结合自己的生活所见谈谈中国法律文化中关于诉讼法律意识的个人想法,仅是个人观点。
二、传统中国的“无讼”法律意识
“无讼”取自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字面意思是没有或者说不需要诉讼,可引申为一个社会因为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然有法律不主张利用诉讼来解决纠纷。
“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家国一体是无讼观念形成的社会根源;和谐稳定是无讼观念形成的政治根源。国政的原型乃是家务,国法是家规的放大,国家内乱和国民争讼是家内不睦的延伸。因此,一国即如一家,以安定和睦为上,处理国民争讼就像排解家庭纠纷,最好是调解,不得已辅之以刑,目的是求得和谐。传统中国文明的法自然属性是形成无讼价值观的思想文化根源。官司会导致“结仇怨”也是“无讼”“贱讼”价值观形成的原因。
三、现代诉讼法律意识的转变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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