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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探析

时间:2014-01-24 08:44 来源:发表吧 作者:陈华 点击:
   【摘要】我国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将量刑程序纳入到庭审当中,虽然此规定并没有明确肯定量刑建议制度,但是它仍旧是司法改革中的重要一步。长期以来,我国庭审的核心在于定罪而非量刑,量刑作为法官独享的权力,其行使的不公开化导致一些案件的量刑不公,使判决的权威性受到质疑。由于我国当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相关规定尚不明确,应当从增强其可操作性入手,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建立健全其保障和配套机制,来促进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关键词】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量刑建议制度
  一、量刑建议的内涵
  我国目前对量刑建议没有明确的定义,学者对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量刑建议是一种权力,也有学者认为量刑建议是一种权利。但是,多数学者赞同量刑建议是一种权力,是检察机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态度、社会危害等情况,对被告人适用的刑种、刑期等方面提出具体的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其处以某种刑罚的权力。
  笔者认为,量刑建议是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对被告的量刑种类和幅度向法院提出的法律建议。如果把起诉书比作检察机关的“定罪申请书”的话,那么量刑建议则是检察机关提出的“求刑建议书”[1]。
  二、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发展状况
  1999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开始进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建议”的试点工作。在试行的过程中,公诉人在宣读公诉意见的同时提出量刑建议,与被告及其辩护人就量刑问题进行辩论。紧接着,全国各地的检察院陆续进行量刑建议的试行工作,取得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得到制约,公诉权得以完善、辩护权得以拓展、司法效率得以提高”的成效。在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式将“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的改革项目之一。为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颁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从2010年10月1日起开展量刑建议的试行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开展量行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对量刑建议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规定,这标志着检察机关将全面开展量刑建议。[2]新刑诉193条将量刑程序首次纳入到庭审程序当中,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的是,此规定只是明确了庭审中应就量刑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并没有明确肯定量刑建议制度,至于该如何量刑没有具体规定。
  三、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构想
  (一)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存在的问题
  我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包括量刑建议的幅度过大、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不健全,同时量刑建议制度在贯彻与落实中也存在诸多的困难和问题。首先,法院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高采纳率反映出律师的量刑辩护大多是无效的,法庭在审理量刑问题时属于走形式,基本上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3]其次,法庭依据公诉方提交的法定量刑情节来对被告人进行量刑,那些不能被出示在法庭上的有利于被告的酌定量刑情节将不为法官所知,这必然导致对被告人量刑的不公。再次,在律师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中,公诉方将起诉书连同量刑建议书一并提交法院,当对被告是否构成犯罪这一问题没有得到公正裁决时,法庭早已接触到除犯罪之外的诸多量刑情节,这相当于已经承认了被告已构成犯罪这个事实。这必将导致律师的无罪辩护无法取得任何成效,法庭接下来的审理也将流于形式。
  (二)完善我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构想
  1.采取多元化的量刑建议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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