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的实践应用(3)

时间:2014-01-17 10:46 来源:发表吧 作者:吴波 点击:

  经济条件:剩余价值产生;政治条件:国家的产生。
  2.我国税收产生的过程(参看教材)
  二、税法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税制
  税收制度的简称,是国家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办法的总称。税制既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和税收工作的规程,又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准则。狭义上指各种税法法律、税收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管理办法等。广义上包括税收法律制度,税收管理体制,税务机构和人员制度,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
  (一)联系
  税收与税法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相互依赖,不可分割。(如何体现二者间的紧密联系?采用对对联的方式来描述,提供上联:有税必有法,如何对出下联呢?→启发:“有”对“无”,“税”对“法”→无法不成税)
  (二)区别
  1.表现方式不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2.体现关系不同:税法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税收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
  3.所属范畴不同:税法是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税收是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
  五、税收法律关系
  (一)含义: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收法律制度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各级征税与纳税人的利益分配关系。
  (二)构成:主体——客体——内容
  1.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分为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2.客体:主体双方共同指向的标的,客体的具体表现形式为征税对象。
  3.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征税方权利: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违章处罚。如代位权、税款追征权等。
  征税方义务:宣传税法、辅导税法、纳税咨询辅导、出示税务检查证等。
  纳税方权利:保密权、延期缴纳税款请求权、延期申报请求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等。
  纳税方义务: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缴纳税款的义务、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接受违章处理的义务等。
  六、小结
  本次课是《中国税制》课程的开篇之说,帮助学生对《中国税制》课建立一个全面、初步的认识,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于整个课程而言是非常重要的。本节课主要阐释了税收、税法、税制的含义及相互间的关系。通过本节学习,学生能认识到税法在生活中的重要性。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学生们应树立法制的意识和观念,遵纪守法,有了收入就要及时缴税,绝不偷税漏税,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 参 考 文 献 ]
  [1] 吴波.双基四实”牵引教学法的探讨——基于高校《中国税制》课程的教学创新[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2(3):94-95.
  [2] 闫建军.高职税法课程教学改革探究[J].教育与职业,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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