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王安石的法律思想表达

时间:2013-06-17 17:08 来源:发表吧 作者:黄定威 点击:

 内容摘要:王安石的散文名垂千古,很多都渗透着他的政治见解和法律意识,体现了法学与文学的高度融合。本文拟从文学和法学相融合的角度,对这位大家的散文进行初步研究。首先对其创作、变法进行概述,提出其中的法律意识以及其价值,然后对散文中的法律意识进行分析,最后提出文学与法学在其文中相融合的历史意义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王安石;法律思想;散文

  一、对象:王安石其人其作

  王安石,北宋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其散文雄健简练,奇崛峭拔。李之亮教授在《王荆公文集笺注》的前言中用"雄气与霸气、俊朗气与儒学气[1]"四个气来归纳了王安石散文的本质特点,精辟而全面。

  何为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律意识的内容包括法律认知,对法律的感性价值体验和理性的思维。法律意识分为社会法律意识和个体法律意识,本文主要对个体法律意识(即王安石的法律意识),同时联系社会法律意识(即宋代法律意识),来研究法律意识在王安石散文方面的影响。

  王安石的散文主要包括赋铭、梳书、奏状、札子、内制、外制、表、论议、书、启、记、序、祭文、哀辞、神道碑、行状、墓表、墓志、表状、制诰、书信和杂著。其中,王安石的法律意识主要体现在书、表、记、序、赋铭、论议等体式的论说文中。这些文章阐述政治见解与主张,为变法革新服务,观点鲜明,分析深刻,长篇则横铺而不力单,短篇则纡折而不味薄。在王安石的诸多散文中,《上仁皇帝言事书》、《百年无事札子》、《答司马谏议书》以及《读孟尝君传》、《伤仲永》等,或主张变革,或以叙述形式表达其对法社会现象的看法,都体现了王安石的法学思想,成为散文之经典。

  二、剖析:王安石散文的法律承载

  (一)以礼为导,以法为治

  王安石关于礼和法的看法,在他的很多文章中都散有体现,而《礼论》、《礼乐论》、《非礼之礼》、《洪范传》等,对礼和法则是更为直接的论述,下面从三个方面,分析王安石散文中礼法意识的体现。

  1.儒家思想的渗入,用礼引导、教化人们

  王安石散文中儒学气息浓厚,在《王荆公文集笺注》中,李之亮教授认为,王安石"大量的作品中所透出的,则是玩儒经于股掌之作……王安石创作的主流恰恰是那些充满儒学气的作品,而清新刚健之作,不过是其支脉而已,不少人只是把他的支脉夸大了而已"[2]。从法学的角度看,儒家对人的软性约束和法家对人的硬性约束,都是必要的,只是必须衡量,孰轻孰重,不同的社会,不同的人,衡量的结果都会有所差异。号为"通儒"的王安石,在对待这个问题上,表现出来的是稳重而大度的大家风范。他认为"夫民之于此(化),岂皆有乐之心哉?患上之恶己,而随之以刑也,故荀卿以为特劫之法度之威,而为之于外尔,次亦不思之过也。[3]"可见,王安石认为礼和法同是作为规范社会的礼和法,在功能上是互补的,因而以礼为导,以法为治是非常必要的。

  在《礼乐论》中,王安石对礼和法也有比较明确的论述:"曾子谓孟敬子:'君子之所贵乎道者三:动容貌,斯远暴慢矣;正颜色,斯近信矣;出辞气,斯远鄙倍矣。笾豆之事,则有司存。'观此言也,曾子而不知道也则可,使曾子而为知道,则道不违乎言貌辞气之间,何待于外哉?是故古之人目击而道已存,不言而意已传,不赏而人自劝,不罚而人自畏,莫不由此也。是故先王之道可以传诸言、效诸行者,皆其法度刑政,而非神明之用也。[4]"到底是用礼来规范人们还是用法来约束人们呢?王安石认为曾子之言"动容貌、正颜色、出辞气"是不全面的,因为"道不违乎言貌辞气之间,何待于外哉?"在王安石看来,礼是用来引导的,"古之人目击而道已存,不言而意已传,不赏而人自劝,不罚而人自畏,莫不由此也。"这就是礼的意义所在。但是礼"可以传诸言、效诸行者,皆其法度刑政,而非神明之用也"。要取得它预期的效果,必须借助一定的载体,去使其中的精神和观念融进人们的思想中,因此也不能忽视法律和政治的传播和推进作用,可以说,对于教化人们,王安石是希望用"道"来完成的,但是"道"要传播、要被接受,还是得靠"法度刑政",这也是"以礼为导,以法为治"的一个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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