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高校参与经济活动的风险探究(2)
时间:2013-12-28 09:17
来源:发表吧
作者: 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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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签订形式化,合同内容不严谨
合同行为是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该在合同文本中明确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以及履行地,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主要条款,防范因合同内容不严谨、用词不当等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时下部分高校在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采取形式化,对合同内容把关不严,用词不专业现象比较普遍,这都给高校带来极大的合同风险。
(三)合同内部审计监督不到位
对高校的经济合同的风险管控涉及高校利益的维护,更体现为对国有资产流失的防范。高校经济合同由于其自身特点,合同涉及部门多,时间跨度大等因素影响,容易在合同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损害高校利益以及滋生腐败等问题,特别在一些大型基建工程及物资设备招标采购等方面更易出现。因此,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力度,是防范高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腐败滋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利器。但实际情况是,尽管我国高校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多从制度上引入了监察审计,但是由于多是从宏观制度层面引入,缺乏相应的审计监督实施细则。使得审计监督部门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的位置相对尴尬,缺乏对合同的实施的有效干预,对合同履行情况难以做到完全掌握。
(四)合同缺乏有效归档管理
当前,高校在合同管理层面普遍存在没有专门的合同档案管理部门,合同管理混乱。各个部门各自为政,对本部门负责的合同进行管理,例如,基建后勤部门管理基建项目合同、各种采购合同则分散由各采购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这样的分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管理方式,不利于学校领导和管理部门从宏观上对学校的对外合同的掌控,不利于学校领导了解学校的整体运行情况,将会给高校带来潜在的经济合同风险以及存在合同纠纷的隐患。
四、强化高校合同风险管控的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
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工作如果缺乏制度的完善都不会顺利开展。对高校合同风险的管控也是如此,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律化,首先就得从制度的完善着手,加强高校的合同管理制度建设,以规范高校的合同管理行为。
1.高校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高校合同具有自身的鲜明特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切合高校实际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中应明确合同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合同的立项、订立、审查、会签、合同的签署、履行、合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纠纷处理机制等;同时也应该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设立合同专用章制度;合同归档制度以及相应的处罚规定。高校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出台将会改变当前高校合同管理上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将会有助于高校合同行为的规范化运行,降低高校合同风险。
2.高校合同的会签制度
会签制度是高校相关部门参与具体合同管理的有效方式。会签制度对于高校对外合同行为具有防火墙作用,对于杜绝违纪,维护学校利益以及保障合同行为程序合法性上具有相当积极的意义。例如一项采购合同,采购职能部门要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合同对方资信情况审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负责;财务部门要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等进行审查,对合同标的价格、结算方式、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查;监察审计部门要审核合同签订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参与审查对方的资信情况,负责从合同立项到合同履行全过程监督,参与重大合同项目的论证、考察、招标投标、合同谈判,负责审核涉及办理结算审计的合同内容等。合同的会签审批制度,应该制定统一格式文件,按照合同涉及管理部门逐一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实行流程式审批,以实现合同行为的实体合法和程序合规。
3.合同主体资格审查及信用管理制度
当前高校对外签订合同在主体上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在于未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应当在制度上明确在签订合同前,由相关部门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以及对方以往的信用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对相关履约情况和信用记录登记在案;逐渐完善高校的信用登记评价体系,以期使学校在对外交往中与信用优良合作伙伴进行长期合作,降低学校的合同风险。
4.建立授权委托制度
在我国民法上,高校作为整体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高校对外开展经济活动只能以学校名义进行,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定签约人,任何二级单位及个人未经学校授权均不能对外实施合同行为。因此,必须建立授权委托制度,学校法定代表人可以签发《授权委托书》委托学校副校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具体的代理人、代理事项以及期限,委托代理人不得将代理事项擅自委托他人代理,签订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限。
5.完善合同监督体系
合同监督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直至终止全过程。建立和完善合同跟踪监督体系对合同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维护学校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具有积极意义。针对高校合同行为的具体特点,笔者认为,应该充分发挥高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优势,除对合同文本条款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应该进行实时监督,对用款情况等进行跟踪审计,保证合同在预算内进行,最大限度地维护学校利益。
6.积极推行高校对外合同格式文本
高校对外开展经济活动具有典型高校特点,对外合同行为类型上易于把握,因此,应该积极推行高校对外合同格式文本化。以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根据自身特点进行修订,形成高校自身的合同示范文本,将有利于避免由于合同管理人员法律专业水平不足带来的合同风险。
(二)合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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