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高校横向科研税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措施(2)
时间:2013-12-27 13:24
来源:发表吧
作者: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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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规模纳税人。高校属于事业单位,目前大部分高校申请认定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开具省属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增值税征收率为3%(票面金额为含税金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不同地区按不同税率征收增值税附加,如江苏省按照增值税的12%征收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费。最终综合税率约为票面金额的3.26%[1÷(1+3%)×3%×(1+12%)]。与之前营业税综合税率5.60%相比较,税率下降2.34个百分点。
例如,江苏省某高校收到一笔100万元的技术服务费:按原营业税计算要缴纳5.6万元(100
×5.6%)的营业税及其附加,“营改增”后,只需缴纳3.26万元[(100÷(1+3%)×3%×(1+12%)]的增值税及其附加。
两者相比较,“营改增”后少交税金2.34万元,税负减轻41.78%。
2.一般纳税人。除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大部分高校外,还有少部分高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也有部分高校成立了“科技公司”或“科技开发中心”等公司,主要是以制造业为主,兼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这类公司一般也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涉及生产、销售及加工服务的,仍执行原17%增值税税率不变。
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此外,不同地区按不同税率征收增值税附加。以江苏省为例,按照增值税的12%征收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及地方教育附加费,最终综合税率约为票面金额的6.34%[(1÷(1+6%)×6%×(1+12%)],较之前营业税综合税率5.60%,税率反而上升了约0.74个百分点。当然最终缴纳的增值税额要看有多少进项税可抵扣。由于“营改增”后,购进原材料、应税服务等的进项税(原属营业税服务不可抵扣)均可抵扣,所以实际税负也可能是降低的。
例如,江苏省某高校收到一笔100万元的技术服务费:按原营业税计算要缴纳5.6万元(100×5.6%)的营业税及其附加,“营改增”后,增值税额5.66万元[(100÷(1+6%)×6%)]。
如果当月无进项税抵扣(只是阶段性无抵扣,通常情况下都应会有进项税可抵扣),应缴纳增值税及附加6.34万元[(5.66×(1+12%)],两者相比较,“营改增”后多交税金0.74万元。
如果当月有进项税抵扣,如购进原材料20万元,则有2.91万元的进项税,当月应缴增值税为2.75万元(5.66-2.91),增值税及其附加为3.08万元[(2.75×(1+12%)]。和原营业税比较,税负因此降低2.52万元(5.6-3.08)。
总体来说,由于此次“营改增”涉及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涵盖了高校大部分科研业务范围,不管高校纳税主体性质如何,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高校横向科研的整体税负还是有所下降。据2013年2月2日人民网报道:东南大学财务处处长任卫时介绍,按全年测算,东南大学每年研发经费约为5亿元,按照试点前5.6%的营业税率应交税2600万元以上,“营改增”试点后,大学每年税负在1500万元左右,减少了1100多万元。
(三)抵扣范围扩大、完善抵扣链条
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除可抵扣原材料及设备的进项税外,抵扣范围扩大至“营改增”相应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代服务业占高校横向科研总收入的比重较大。“营改增”前收到的应税服务收入的营业税额不可抵扣,但按目前试点规定,应税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方可抵扣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金。即使是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其税务局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方亦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例如,江苏省某高校收到与一般纳税人企业合作的100万元的技术服务费:在“营改增”之前,高校开出的营业税发票,该企业不能抵扣任何税,而在“营改增”之后,高校(一般纳税人)开出的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可以抵扣5.66万元的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到所属国税局代开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可以抵扣2.91万元的进项税。该企业当月少交5.66万元或2.91万元的增值税,降低了企业产品成本。
“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和变化,不仅在于试点行业企业税负的表象增减,而且对产业链的影响和经济结构的完善也有深远影响。由于增值税的这种可抵扣链条,可避免重复征税,使得原本接受服务的企业税负减轻,降低企业成本。因此,企业更新改造,淘汰落后产能意愿增强,从而加快产业升级。同时也无形中促进校企合作,扩大高校科研的总体规模。
(四)降低税收申报缴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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