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2年8月31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增加了1条,作为新民事诉讼法的第209条,这一条规定了再审检察建议。第一次将再审检察建议纳入了法律。即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明显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定义及历史
所谓再审检察建议是指在检察院办案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不提请上级人民法院抗诉,而是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再审,法院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并将结果通知发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
在这次民诉法大修以前,检察院的民事行政监督工作也有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依据是《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则是在2002年9月下发的《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的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应认真研究改进工作,经与人民法院协商同意对个案提出检察建议书的,如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二、改变的意义
1、解决了程序的混乱
关于法院启动再审的的模式有了一个条理,以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有三个方法: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二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三是当事人申请再审。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了尽力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边向法院申请再审,一边向检察院提出抗诉。导致再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定不予再审,而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当事人已经调解结案,而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等等。导致了司法混乱。
2、解决了反复申诉、无限再审的问题
以前的《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不得再审,造成了当事人对各级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都可以再审,加上以职权的、检察机关抗诉的都可以再审,导致了反复申诉,反复再审,一个案子多次再审的结果不尽相同。结果一个案子所裁判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司法权威无法确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这次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解决了这个问题。
三、结语
根据新民诉法的第20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在2审终审之后,经法院先处理一次,再由检察院处理一次,然后结案,彻底的解决的司法实践中的再审的混乱问题。竖立了司法权威,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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