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及其改革研究
时间:2013-12-23 14:37
来源:发表吧
作者:郭德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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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自实施以来,为我国政法队伍培养了许多高水平的法律人才。但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课程设置不科学、教学实践不到位等许多问题。因此,对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反思,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以总结经验教训,为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硕士教育体制提出改革建议。
[关键词]法律硕士教育现状改革
法律硕士“是我国众多专业学位的其中一种,它主要以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以及经济管理等方面需要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为目标”。①近年来,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呈现出了繁荣的景象。然而,从长远来看,由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目前仍存在诸多不足,其培养模式并不能满足法律实务部门对法律人才的迫切需求。因此,对于已经出现的偏差,我们应该尽快采取措施,对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加以改革,从而促进法律硕士教育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历程
近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法治建设急需大批高水平的法律人才,而我国法学教育过于理论化的问题日渐突出,社会紧缺实务型的法律人才,因此,以培养实践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应运而生。
我国的法律硕士开始于1995年,当年《关于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法律硕士教育开始开展试点工作。起初,法律硕士只是针对本科专业不是法学的毕业生招生,并且实行的是全国联考。但是,随着毕业生的就业压力不断加大,我国相关单位决定从2009年开始允许本科专业为法学的毕业生报考,以此来缓解就业压力。现如今,我国法律硕士经过不断发展,其类型具体可分为法学法硕、非法学法硕以及在职法律硕士三类。这种改变肯定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到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改革,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二、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所取得的主要成果
我国法律硕士教育自施行以来,经过不断的努力和积极的探索,得到了迅速而健康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硕士教育为我国政法队伍提供了更为优秀的“专业型”法律人才。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执业者的专业素质偏低,主要是受到历史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许多法律素养不高的人进入政法队伍中工作。为了解决法律专业人才十分紧缺的情形,以在职法律硕士为例,从1998年开始,我国开始面向拥有本科学历、并且工作满三年以上的政法系统工作人员开展在职法硕的培养工作。据统计:“仅2003年法律硕士在校生规模就达20600人,其中政法部门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达11272人。”②由此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硕士教育在我国政法队伍建设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我国政法队伍输送了大量的专业法律人才。
2.法律硕士教育的规模越来越大,已经成为考研的热门报考专业之一。法律硕士教育随着其试点工作的展开直到正式实施,规模和范围一年比一年扩大,如今,它已经得到众多考研学子的喜爱,许多人都乐于报考法律硕士专业,法律硕士正逐渐受到广大考生的青睐,法律硕士招生人数也在逐年增加。
3.法律硕士教育经过不断发展,其制度构建愈加规范。近年来,我国教育相关部门为了鼓励和扶持法律硕士教育的发展与完善,采取了诸多措施,也从中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使我国法律硕士教育更加规范化。例如,我国相关部门就全国缺乏统一规范化的培养模式问题,于1999年发布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2006年又对其进行了修订,使各个院校对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培养方式以及培养的具体工作等方面有了一个比较规范的统一,这对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是极其有益的。又如,我国的司法部、教育部等相关部门,为了更好地对全国的法律硕士教育进行有效的指导,成立了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对于法律硕士教育具体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它指导着法律硕士教育逐渐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快速发展。
(二)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得到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近些年的发展中,法律硕士教育的教育方式、教学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愈发显现。
1.培养目标不明确。法律硕士以培养实务型人才为主,而法学硕士主要是教育出学术型人才。但在实践当中,有些院校对于二者在授课内容上几乎一模一样,长此以往,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中的“应用型”和“复合型”何时才能实现?因此,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的不同,从而才能在此基础上在其他方面进行改革,促进法律硕士的健康发展。
2.培养理念缺失。华东政法大学校长何勤华在郑州大学所作的《法律人与新中国法治建设》的报告中曾说过:“作为一名法律人,应具备基本的法学理念和法律信仰。”然而,现实的教学中却忽视了这些。现如今,在我国的法律硕士教育中,大多数院校仍然在教学中只重视理论知识的传授,忽视法学理念的培养,结果培养出的学生法律意识薄弱,如果他们在毕业之后进入公检法等政法队伍中工作,甚至将来成为法官检察官,其后果可想而知,这样的教育结果与我国法律硕士教育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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