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行政法院制度研究

时间:2013-12-18 11:10 来源:发表吧 作者:武燕 点击:
  摘要行政法院制度源于法国、德国,逐渐形成了完善的行政审判制度,由于实效效果较为理想,西方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也都纷纷效仿法。英美法系国家也有向大陆法系学习之意,建立了行政裁判所(英国)和独立管理机构(美国)。分析建立行政法院的理论支撑和现实条件,结合我国目前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不完善、解决效益不高等情形,部分学者也主张建立行政法院制度的。
  关键词行政法院行政诉讼司法独立
  作者简介:武燕,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36-02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从行政诉讼法正式生效算起也有二十余年了。行政诉讼作为我国国家制度中唯一直接以法律手段控制国家权力的制度,在现实中呈现出诸多缺陷之处。面对现状,学者潜心专研别国行政审判制度,试图从他人实践经验中获得解决我国行政审判的根本方法。建立行政法院的设想就此被提出,并逐渐被学者接受,本文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就借鉴法德国制度精髓,理论分析和实践讨论,论证我国可以并且应该建立行政法院,健全行政审判制度,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
  一、法德两国的行政法院制度之比较
  法国是最早建立行政法院的国家,其主要特点是第一,在审判组织设置上,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两大系统互不隶属,前者审理行政案件,后者审理普通案件民事和刑事案件。第二,法国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奉行以适用行政法特别法为原则适用普通法为例外。法国行政法院在人事管理上强调法官对解决复杂的行政纠纷和争议的专业性要求,行政法官一般必须具备行政管理的专业背景,保证其对行政职业的充分认识,以达到对行政争议有效合理科学的解决。
  德国行政法与制度深受法国的影响,但是在建立行政法院时也作了本土化的改革,产生出一些差异的地方。与法国及其他国家相比德国的行政审判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1.行政法院非行政化。德国的司法系统由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两大类组成,而普通法院又包括一般法院、行政法院、劳动法院、财政法院和社会法院。所以,德国的行政法院是普通法院中的一种,属于司法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
  2.实行审级不封顶。德国的行政法院分为三级初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初等行政法院是基层行政法院,只作为一审法院而存在,而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既有初审管辖权,又有上诉管辖权。德国行政审判的审级比较特殊,实行不封顶原则,当事人如果不服下级法院的判决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直至最高级为止。
  3.行政法院的受案范围较宽。在德国,与行政法院并列的有一般法院、劳动法院、财政法院和社会法院,此外还有宪法法院。因此,行政诉讼范围的确定,既要划清行政案件同一般民、刑事案件的界限,又要划清行政案件同宪法案件的界限。根据德国《基本法》、《行政法院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是控告行政机关违法或向其主张权利的,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赔偿案件由普通法院管辖,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法、德两国的行政法院制度虽存在以上诸多不同之处,但是实践证明这两种行政法院制度均有其优势,在我国试图建立行政法院之际,有必要对两种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二、对建立行政法院的理论争议
  就行政法院制度能否成为我国行政审判制度的改革方向,行政法学界有两种观点,反对派认为行政法院制度在我国没有可行性。支持派认为行政法院制度是我国行政改革的切实可行的正确方向。
  反对派的观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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