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修改民诉法的公益诉讼的一点解读(2)

时间:2013-12-06 09:11 来源:发表吧 作者:王国栋 点击:

  本条关于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予以规定的,其中列举的"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最典型、最需要解决的两类案件。概括性词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既是兜底,又是限制。这种规定有2个意思,一是只有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诉讼,如果是侵害某些个体利益,基于维护个体利益提出的诉讼,则不属于本条公益诉讼的范围。而属于一般的民事诉讼。二是提出的民事公益诉讼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案件。还包括损害其他公共利益的行为。
  所谓公共利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在西方的国家普遍把海洋污染、生态保护视为公共利益的典型代表。笔者认为此处公共利益除了有为社会服务、为大众服务的客观物质以外,还应该具有不特定的原告,或者无法统计处受损人群的特点,即找不出原告,这是才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团体提出公益诉讼。
  三、目前存在问题
  1、管辖的问题
  公益诉讼由损害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损害在多个地方的,由谁管辖,在多个地起诉的,管辖争议的解决方法。
  2、举证的问题
  原则上是原告举证。若原告无法举证,若不能举证,或者无法举证,申请法院调查,法院是否能调取到证据;若能调取到证据,法院是否仅仅只限于原告起诉的范围举证。
  3、执行的问题
  目前西方普遍采取的是设立一个基金,当找不到被告,或者被告无能力履行或赔偿,由该基金来先行支付,用该基金来减轻、消除污染,或者赔偿受损的不特定人群,而我国目前没有该方面的相关规定。
  4、诉讼费用的问题
  由于公益诉讼往往是对环境污染、海洋污染造成的严重侵害害,其标的十分巨大,根绝我国法院诉讼费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补充规定收取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财产性质的案件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数额如此庞大的诉讼费用由谁来垫付的问题没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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