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论清代刑名幕友(3)

时间:2013-11-28 10:59 来源:发表吧 作者:李灿 点击:

  名幕办案总要求脚踏实地,无凭据不入详,有疑心不落笔[14]37,办案既不能主观先入为主,也不能漫无主见事多分歧,要以证据为准谨慎判断。《居官资治录》“幕论一”说:“要之案情期于结实,证据层层期结实矣。证据不牢即为虚松,全无证据即为无骨肉,尚当推鞫,慎毋草率定案”,折射出证据对于刑名幕友判案的重要性。
  首先,证据必须确凿。王又槐所著《办案要略·论命案》言:“疑难之案,若无真正凶犯,切实供据,只可详报缉凶,俟访获明确,再行审办。不可捕风捉影,悬端刑求。倘率混详报,一经翻驳,措手无及。抑或别处拿获真凶,失人之咎难辞。即使始终屈抑成招,而不良何在?冤枉必报,秉笔者不可不慎也。”第二,口供不足为证。《刑幕要略》特别强调:“命案无证见,必须据供查起凶器,或死者遗落衣物并血衣等类,方为敷实。” 即使经反复讯问,口供必须与人证、物证相互印证,否则难保当事人不翻供呼冤。汪辉祖对不以草供为信深有感触:“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然‘五听之法’,辞止一端,且录供之吏,难得一无上下其手之弊。据供定罪,尚恐为真。”[12]67第三,证据必经鉴别。去伪存真是刑名幕友的重要工作,刑名幕友作为幕后人员,“办案者踏勘非亲临、犯证非亲鞫,终是隔膜一层”[12] 56,因此必须对人证、物证、供词反复进行分析鉴别。
  与此同时,刑名幕友认为办成“铁案”的关键是对证据要懂得“剪裁”,“立干删枝,逢弯取直,如水落槽,绝无骑墙之弊,则案归一是矣”[17]。经过精心删取,虚实结合,人证、物证、供词高度统一,将判案结果做到天衣无缝、左右逢源、回旋有路。证据剪裁体现了刑名幕友的高超本领,一定程度上也能减少办案周折、避免上司诘难,但正如今日之选择性执法一样,也会掩盖案件的本来面目,很大程度上损害司法客观公正。
  (五)擅长妙笔枉法
  刑名幕友须“机牙足以应变,智计足以解纷”,方能游刃于浩如烟海的司法审判。幕友妙笔生花,随心所欲出入人罪、左右生死的案例比比皆是:1、世人耳熟能详的公文术语“事出有因,查无实据”就是刑名幕友所创,用来作为混淆视听、敷衍塞责的借口,久而久之竟成为办案的一个诀窍。有夫以妇三宿不归告其有奸情,负责案件的刑名幕友驳曰:“尔妻三宿不归,不守妇道属实。然律不云乎:‘捉奸捉双’,无双不能成奸。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碍难受理。”冠冕堂皇地驳回了诉求。2、某官员的儿子用刀杀人,案发后重金贿赂刑名幕友请求设法开脱。当时案情呈文已拟好并封印,本难以再作手脚,但刑名幕友妙笔一勾,将文中“用刀杀人”的“用”字改为“甩”字,杀人犯一下由故意行凶变成过失致死,应判的斩决也就改成了缓决。3、徐哲身《绍兴师爷轶事》中记载,光绪十一年,浙江一渔民为报生母之仇,将父妾乱刀砍死。刑名幕友仅将“看语”中的“情有可原,法无可救”顺序调为“法无可赦,情有可原”,渔民便死里逃生[18]。
  夫听讼者,或从其情,或从其辞,在清代既无辩论又乏证据交换质证的情况下,一词一字之差,便可峰回路转、柳岸花明。刑名幕友中最为著名的绍兴师爷素有“刀笔吏”之称,即意其以笔为刀,翻云覆雨、颠倒黑白。纪昀的《阅微草堂笔记》记载,刑名幕友有“四救先生”之名,即“救生不救死,救官不救民,救大不救小,救旧不救新”,即是说明刑名幕友站在凶犯、官、大官、旧官的立场上以诈坏法、枉法办案。归根结底,有清一代的司法体制和刑名幕友的特定地位,为其施展鬼斧神工的绝妙本领提供了广阔舞台。
  四、刑名幕友对清朝法律文化的贡献“审判之名在官, 审判之实在幕”,刑名幕友作为幕后审判者,以尽心尽言、虚心立品为上,常年“劳形于详验关咨移檄牒,寓目在钦蒙奉准据为承”[19],并积极注释律例、整理案例、总结司法审判经验,深刻地影响着清代法制和法律文化。

(一)注释律例,适应法律统一需要
  从实用主义出发,刑名幕友十分注重注释律例,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对律例进行细致深入的价值判断和语义阐释。将抽象难懂的律例进行通俗化讲解后,使一般的司法人员能根据律例精神,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发挥好自由裁量权,简便而准确的适用法律。朝廷对这些律例注释亦予以认可,刑名幕友沈之奇所著《大清律辑注》和万枫江所著的《大清律例集注》等都被援用为断案定罪的依据。
  (二)汇编成案, 指导立法和司法
  清代部分刑名幕友费尽心血,将典型成案汇编成册, 用先例指导立法和司法, 以期避免同案异判。清代道光年间名幕祝松庵和刑部官员鲍书兴汇编有《刑案汇览》、《续增刑案汇览》、《刑案汇览续编》、《新增刑案汇览》四篇, 收集整理乾隆元年至光绪十一年150年间成例9000多件,活生生地展现了清代法制、司法审判及民情风俗,打破了法律成案以“秘本”的形式私下授受的传统,为统治者立法和现实司法审判提供了翔实的参考资料。
  (三)总结经验, 分析司法诉讼得失
  刑名幕友以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高超的审判技能为依托,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著书立说总结刑幕之道。万维翰《幕学举要》、汪辉祖《佐治药言》和《续佐治药言》、王又槐《办案要略》、王有孚《不碍轩读律六种》及无名氏的《刑幕要略》,都对办案提出了一系列独到见解,是这些名幕诉讼实践经验的整理升华。清末民初, 中国的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 即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刑名幕友职能的专业化和独立化。
  五、结语刑名幕友维护了清代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对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文化建设作出了相当贡献。但刑名幕友仍是处于“法律适用的工具”地位,算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工作者,清代法律的研究和发展也没有如西方一样成为真正独立的专门科学。更由于刑民幕友“非官非民”的独特角色,游离于法律内外,并广结亲缘、师缘、地缘以及业缘关系网,恣意妄为、上下串通、败坏司法的现象俯拾皆是,加剧了吏治腐败,影响了法制清明。究其根本,主要在于清朝高度的封建专制制度和“官本位”的主流思想,使之不可能对幕友形成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借古思今,剖析清代幕友兴衰得失,对当代法治建设亦有着相当的借鉴和警醒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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