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原因及对策(2)
时间:2013-11-25 17:03
来源:发表吧
作者:徐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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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5179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拥有注册商标的只有278个,获得专利技术的有16个、拥有使用农产品质量认证的有557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有226个①。注册商标和实施质量认证的合作社总体数量不多,大部分没有品牌,即使有品牌,知名度也不是很高,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品牌意识和质量认证意识还不强。
品牌和质量认证不仅仅是商标标识,更是信誉的标志、产品品质的保证,也是获得高附加值的重要来源之一。农民作为合作社成员往往关注销售和获利等短期利益,而不注重自己的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容易导致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且难以控制。这不利于品牌和市场的培育,无法改善其市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从而也难以获得较高的利润和产品附加值。
二、影响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原因分析
在当前北京建设世界城市、推进农业市场化、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大背景下,都市型现代农业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点和方向,但是在实践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面临很多问题,深入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约因素,突破其发展的瓶颈,实现从传统农业向都市型现代农业的转换,对今后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微观要素层面
第一,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土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北京农村土地资源呈现两个基本的特征:一是北京土地总量不断减少,人地矛盾尖锐。二是规模小,人均土地占有量少。北京耕地呈现规模小、细碎化的特征,这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的谈判成本和产品生产的成本,不利于农业生产集约化和规模化,不利于农业机械化、设施农业等的推广。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和转型升级。
第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相应的管理人才、专业人才。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特别是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前,北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多数是农民,自身文化素质、农技素质不高,合作社的发展状况主要取决于大户、能人、公司等领办者,但是大多数合作社的领办人和管理人员缺乏市场经济所需的知识经验和现代管理手段[3],掌握现代农业技术的专业人才也比较缺乏。此外,随着北京城市快速发展和扩张,农村的青壮年劳动力越来越多的向城市转移,向第二、三产业转移,直接从事合作社的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越来越紧缺。
第三,资金缺乏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总额不高,贷款融资能力不强,政府财政扶持力度有限且覆盖不均匀。北京市2012年已按《登记条例》登记的专业合作社:每个专业合作社平均资产总额为116.94万元,平均固定资产净值为43.69万元;平均负债总额17.37万元,平均银行贷款余额3.14万元②。北京市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获得财政扶持资金的专业合作组织③有386个,其中获中央财政扶持的有17个,市区县财政扶持的有371个,其他财政扶持35个④,资金总额13880.45万元①,平均每个专业合作社2.68万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但是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无论外部融资还是内部信用合作都困难重重[4],政府财政支持也有限,资金缺乏成为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
第四,高新科技成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应用不够广泛。当前北京已经进入后工业化发展时期,如何将工业化、现代化的成果应用到农业中,是今后发展的重点。都市型现代农业是农业现代化和工业化相融合的产物,也是缩小城乡差距、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都市型现代农业在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已经有部分发展,如石城镇民俗旅游合作联社,促进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提档升级;北京绿菜园蔬菜专业合作社发展设施农业,致力于发展无公害蔬菜和有机蔬菜等,但是在生产经营中充分应用现代化、信息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还不多,高新科技成果尚未广泛推广。
(二)中观组织层面
第一,横向联合不足。由十几户、几十户农民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较小、组织化程度较低,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社大都是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联合,产品品种比较单一,这决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具备市场谈判能力,无法掌握市场的供给需求状况。面对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产品滞销的情况时,合作社不能有效地抵御市场风险,农民急需更高层次的组织起来,增加合作社横向的联合,实现规模化经营、多样化经营。
第二,纵向一体化程度不高。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从事一产为主,主要在生产环节发挥作用。在“产”和“销”两个环节上,总体来说“销”的环节比较薄弱,产加销一体化服务的合作社也以销售初级农产品为主,无法实现产、供、销和农、工、贸一体化的目标,从事加工流通的合作社很少,即使进入加工流通领域,也主要是提供农产品原材料,缺乏深加工环节[5],产业纵向一体化程度低,不能充分带动二三产业的发展,也不能带动更多的从业农户。
规模较小、结构单一,横向联合不足、纵向一体化程度不高的现状,导致了农业无法实现规模经济,农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都比较低,农民仍然不具备市场谈判能力,无法掌握市场的供给需求状况。
(三)宏观政策层面
第一,法律法规不健全,阻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6]。对于土地入股、土地流转组建的专业合作社,民俗旅游、运输、编织等副产品组建的专业合作社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者合作联社)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不能明确各种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组织性质、业务范围以及相应的责权利关系,就不能规范合作社内部成员关系和外部交易关系,保障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第二,政府扶持、引导力度不够。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是以农民为主体,以自发为前提,自下而上发生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方向、组织方式和内部规范等方面没有成熟的组织经验和相关知识,迫切需要政府的政策扶持与指导,但是当前的政府扶持、引导力度不够。当然这也有部分原因是因为:首都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任何试验改革的效果都会被放大,因而在国家没有相关法律政策出台之前,北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支持相对谨慎。
三、北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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