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理财会计处理及其存在风险

时间:2013-11-18 10:46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王艳 点击:
  摘要: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速,逐渐成为其新型业务和重要利润增长点。本文基于2012年我国13家上市银行年报披露的信息,对各家银行结构性、保本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方式及其依据进行分类和总结,分析理财产品在会计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年报;理财;会计;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3)10-0079-04
  一、引言
  由于利率市场化和资产证券化发展进程缓慢、企业直接融资市场欠发达和投资者投资渠道匮乏,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迅速,已逐渐成为相对独立于传统业务的新型业务和重要利润增长点。根据2012年13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布的年报信息,上市银行2012年底所披露的表内理财余额合计10856.3亿元,约占其存款余额总和的1.8%。其中,结构性存款余额2670.9亿元,保本理财产品余额8154.1亿元。与国内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相比,国内目前理财会计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准则,银行处理模式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都有所欠缺,既不利于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理解,潜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
  二、上市银行理财会计处理方式及其依据
  按照资产负债表账务处理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分为结构性理财产品、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三种。本文对我国13家上市商业银行2012年年报进行分析,发现各行理财产品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结构性理财产品
  结构性理财产品是由主合同及嵌入的衍生金融工具组成的混合金融工具,其中主合同(即普通存款)是以摊余成本计量,嵌入的衍生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2012年各上市银行年报中对结构性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方式主要有如下三种:
  1.结构性理财产品作为"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或"交易性金融负债",相关损益作为"投资收益"。工行和建行采用此种处理方式,其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CAS)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满足一定条件的混合工具可以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结构性理财产品进行拆分,所含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作为"衍生金融工具"列报,主合同部分列入"吸收存款",按摊余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相关损益作为"投资收益"。农行和华夏银行采用此种处理方式,其依据是认为嵌入衍生金融工具"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按CAS22要求应从主合同中予以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3.全部作为"吸收存款",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相关损益计入"利息支出"。中行和光大银行采用此种处理方式,笔者认为其依据是CAS22要求将结构性理财产品中的衍生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因在监管统计指标中结构性存款归类为存款,应缴纳存款准备金,并纳入"贷存比"计算口径,所以将其列入"吸收存款"。
  (二)保本理财产品
  对于保本理财产品,2012年各上市银行也有三种会计处理方式:
  1.保本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作为"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相应地,投资的资产作为"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工行、农行采用此种处理方式,其依据是CAS23"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若银行在与投资者签订的理财合同中承诺"保本",产品到期应保障本金支付,则用募集资金进行理财投资运作所发生的亏损要由银行承担,银行并未"将风险、报酬完全转移给客户",所募集资金和投资资产应在表内确认为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
  2.所募集资金作为"吸收存款",投资资产作为"存放同业款项及拆出资金"等各项资产。建行采用这种处理方式①,将保本理财投资资产并入自营资产中反映,在同业之间这属于非主流的处理方式[1],笔者认为其依据是监管部门要求将表内理财产品纳入结构化存款统计②,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并纳入"贷存比"计算口径,因此列入"吸收存款"。
  3.所募集资金作为"其他负债"或其他相关负债,投资资产列入"其他资产"、"应收款项类投资"等相关资产科目,交行、华夏、光大、浦发、兴业等银行都采取这种处理方式,不确认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就不需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减少了在估值上的压力。
  (三)非保本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是否入表一般依据CAS23的规定"银行是否将风险、报酬完全转移给客户"来进行判断,若银行需要承担风险就在表内进行核算,由于非保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基本上已经转移给投资者,因而大多放在表外进行核算。2012年各上市银行年报中披露的非保本理财产品情况较少,仅民生银行在"拆出资金"中列入与本行发行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资金池进行的短期资金拆借金额;招商和中信银行认为其所发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已全部转移,"理财募集的资金不在表内确认,于投资前记录为'其他负债'"。事实上,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尽管名义上风险已经转移,但银行对所发售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仍存在较大的隐性担保责任,一旦出现违约,银行不可能置身事外。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的计量,按照CAS13"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放入表外的非保本理财业务属于或有事项,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因此,非保本理财产品对银行估值技术要求较高。
  三、上市银行理财会计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缺乏统一的会计准则和行业规范,会计处理随意性较大,为银行进行规避监管提供空间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理财业务的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多为禁止性规定,较为零散,且对于如何进行确认和计量缺乏统一标准,指南和解释中也没有具体的指导意见,实际应用中主要参照或涉及CAS22、CAS13和CAS23等准则[2]。在进行会计政策的选择时,各家上市银行拥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处理方式较随意和简单,财务人员对准则的理解、管理层意图以及同业其他银行的核算方式都可能影响其具体会计处理方式的选择,这为银行规避信贷规模和贷款相关监管规则提供了空间。规避监管的主要做法有将风险较大的资产(如发放给限制行业的信贷资产)打包放入理财资产池中并隐匿于表外、通过产品设计使理财资金于特定的时间点在银行表内外之间进行转化、将表内保本理财资金列入存款以降低存贷比指标等。(二)未从账户管理上分离理财与自营业务,理财资金与自有资金的错位错配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
  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开立于中央结算公司和上海清算所的自营业务与理财业务的托管债券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未严格分离,发生业务时后台无法直接进行处理,须辅以前台操作,以银行自制的债券买卖成交单作为结算单据,因此,银行可以较为便利地对自营与理财业务进行资金调剂和利益输送[3]。在实务中,除了混同理财与自有资金,银行还通过资金池等模式将不同理财产品的资金混合在一起,由于不同的理财产品的投向、期限和风险都不同,为了实现较高收益以及保证资产配置稳定,银行通常采取滚动发行期限错配的方式来进行操作。资金错位错配容易引发流动性等各种风险,不利于监管部门对理财资金流向的监督,同时投资者也无法对理财投资风险进行预见。
  (三)信息披露存在局限性,风险和责任分配不够明晰,不利于监管和投资者权益保护
  由于理财业务是金融创新产品,其会计问题与金融监管息息相关,会计信息披露作为财务报表的补充,在目前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建设还较滞后的情况下,对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责任划分,以及监管的有效性和投资者权益保护起到重要作用。目前会计准则中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是CAS37"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既有的理财业务监管规章中也普遍对信息披露问题有所涉及,但总体而言,各家上市银行理财业务信息披露仍存在较多局限。首先,从年报披露情况来看,一是各家银行披露的大多是表内理财产品情况,表外理财信息披露很少甚至不披露;二是同业之间披露口径不统一,披露的深度也不一样,导致信息缺乏可比性;三是信息披露的相关性不强,许多对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的非量化会计信息并未披露。其次,从每种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情况来看,许多上市银行没有披露完整的理财产品说明书,有些银行没有披露产品运作信息或到期信息[4],投资者与银行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风险和责任分配不够明晰。
  (四)理财产品认知水平不够深刻,估值技术和估值系统不完善,投后管理存在估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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