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抵销权制度在存款保险赔付中的运用

时间:2013-11-18 10:44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潘文娣 点击:
  摘要:在存款保险制度中,存款赔付是否允许采用抵销,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做法不同。存款赔付中的抵销权制度关系到对存款人赔付的金额、众多债权人在清算中利益的分配,以及与本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相协调等问题。本文在比较分析国外存款保险赔付中的抵销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抵销权制度法律环境,指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采用抵销权制度的重要意义,并对存款保险赔付中的抵销权制度安排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存款保险;赔付;抵销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3)10-0071-04
  我国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存款保险机构在计算给银行存款人的赔付金额时,是否允许采用抵销权制度,即先对存款人对银行的债权债务予以扣减,再按扣减差额向存款人进行赔付,这将直接影响到对存款人赔付金额的多少,以及其后的银行清算程序中包括存款保险机构在内的众多债权人的分配利益。同时,如果存款赔付在扣减有关债务时不与我国现行的民法上的抵销权制度、企业破产法上的抵销权制度相协调,则可能出现制度失配,从而影响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以及其与现行金融安全网法律制度的协调关系。
  一、抵销的概念和意义
  (一)民法上的抵销权制度
  抵销是债的重要消灭方式之一,是民法上交叉债权人的特有权利。抵销权的主要意义,在于节省双方当事人互为给付和互为受领的徒劳和费用,简便清偿程序,提高交易效益。按我国《合同法》规定,债的抵销有着严格的构成要件:一是抵销双方必须互负债务;二是双方所负的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三是双方所负的债务均已届至清偿期;四是双方所负的债务必须是在性质上或者是依法可以抵销的。
  (二)破产法上的抵销权制度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民法上的抵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运用,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标的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
  在破产程序中,抵销制度的价值除了简便清偿程序以外,还具有担保机能和利益公平等重要意义。在破产程序中承认抵销权的理由,"一是抵销制度是为了担负担保性功能,通过行使抵销权,而不根据破产手续就能优先得到清偿;二是如果不允许抵销,就会产生不公平的现象,即:自己欠破产财团的债务,被要求作出全面地履行;与此相对,自己拥有的债权则作为破产债权,只能受到按比例的平均的分配(清偿)"[1]。在破产过程中,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有可能通过抵销得到全额、优先清偿,避免出现一方履行债务却可能得不到相反履行的情况,从而实现一定程度内的个体公正。
  (三)抵销在存款保险制度中的运用
  在存款保险制度中,当投保银行出现存款保险事故时(比如不能支付存款,出现破产、被撤销、被接管等市场退出情形),存款保险机构应当先向投保银行的被保险存款人进行存款赔付。在存款保险机构赔付存款过程中,有些国家和地区允许先将存款人与银行的债权债务相抵,净额计算以后,再按扣减的差额向存款人予以赔付;有些国家和地区则禁止采用抵销,不允许将存款人的债权债务相扣减。在允许采用抵销的国家和地区,抵销规则也不尽相同,这与一国的法律传统、现有制度体系等密切相关。
  一国在存款保险赔付中是否采用抵销,将直接影响到对存款人的赔付额,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多少等问题;制度层面上则涉及到银行清算中单个债权人与整体债权人的利益平衡,赔付过程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以及与该国已经建立的法律制度(比如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相互协调等问题。
  支持在存款保险中采取抵销的观点认为:第一,有利于提高存款赔付效率;第二,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实现个体公正;第三,在已经规定破产抵销权的国家,如果存款赔付在扣减有关债务时不与并行的破产法上的抵销规则相协调,则可能出现赔付差额,从而影响到其他债权人在清算中的利益。
  不支持的观点认为:第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至少包括保护存款人的流动性资产(存款),以及避免因银行出现危机而引发挤兑,抵销可能出现用流动性较高的资产(存款)扣减流动性较差的负债(如抵押)的"错配",从而削弱存款保险制度的价值。第二,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刺激存款人向银行借债;第三,存款保险机构不是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似乎欠缺主张抵销的资格,它只有在偿付了存款人的存款以后,才取得了存款人对银行的相应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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