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排烟设计若干规范条文探析(2)

时间:2013-11-12 13:48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沈晓东 点击:

  2.2设计疑难点
  1、超过2000㎡敞开式地下汽车库是否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2、超过2000㎡地下汽车库,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是否可以采取自然排烟方式。3、小于2000㎡地下汽车库,是否可以不设防排烟设施。4、有汽车疏散出入口的防火分区是否都可以不设机械进风系统。5、无汽车疏散出入口的防火分区是否一定要设机械进风系统。
  2.3设计处理方法
  1、超过2000㎡敞开式地下汽车库,因有大面积敞开口,发生火灾时室内烟气很难聚集,可以采用自然烟方式。2、超过2000㎡地下汽车库,发生火灾时由于烟气瞬间爆发且迅速蔓延,其流动特性无法预测,因此即使满足自然排烟条件也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3、对于小于2000㎡地下汽车库规范并没有规定不需要排烟,排烟方式有机械排烟和自然排烟,可以采取自然排烟方式,但必须符合自然排烟条件:a.可开启外窗面积应达到地面面积2%以上。b.可开启外窗距离该防烟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超过30m.当不同时符合上述两点,也应设机械排烟系统。4、有汽车疏散出入口的防火分区汽车坡道上未设自动灭火系统时,汽车坡道出入口需设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且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时应下降到底,此时汽车疏散出入口已不能自然补风,应设机械进风系统。5、对于无汽车疏散出入口的防火分区,也可设置通风采光井、进风竖井等自然补风口,但补风道的最大风速不宜大于5m/s,总阻力不宜大于50Pa。
  3自然排烟设计
  3.1相关规范条文规定
  高规第8.2.1、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第8.2.3、防烟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利用敞开的阳台、凹廊或前室内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自然排烟时,该楼梯间可不设防烟设施。
  3.2设计疑难点
  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是否所有部位都不能采取自然排烟方式。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是否不管采取什么技术措施均不能采取自然排烟方式。3、对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可开启外窗有何具体要求。
  3.3设计处理方法
  1、高规第8.2.1、对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限制采取自然排烟方式,仅指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对于建筑的其它部位例如:房间、走道等在满足自然排烟的条件下,可以采用自然排烟方式。2、对于满足高规第8.2.3、要求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不论建筑类别、建筑高度均可采取自然排烟的方式。3、对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可开启外窗的具体要求:a.当设置在外墙上时底标高不应低于室内净高的1/2,并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b.外窗排烟面积计算方法当开窗角度大于70度时可按其窗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度小于70度时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采用侧拉窗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c.对中庭等采用高窗进行自然排烟的场所,应有电动开启装置,并按消防用电要求设计。
  4结语
  建筑防排烟设计作为建筑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能经济适用节省投资,又能符合设计规范确保建筑防火安全,需要工程设计人员不断研究学习、探讨交流,这对提高建筑工程防排烟设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2005年版.
  [2]GB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S].
  [3]DGJ32/J67-2008.江苏省建设厅.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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