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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在银行授信业务中的应用及法律风险防范初探(2)

时间:2016-10-15 09:44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牛岳猛 点击:

  这里须重点关注第三至第五种情形,(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比如在连续的借款交易中,借款人的严重违约致使借款合同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被解除,新的借款行为自然就不可能再发生。此时,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也就确定了。(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在出现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按照规定自然就确定,之后新发生的债权不受最高额抵押所担保,所以此时要求银行负责信贷的经办人员,在发放贷款前调查抵押物是否被查封、扣押。(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这里要求银行负责信贷的经办人员时刻关注企业客户,掌握其经营管理状况。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额的确定后,权利人行使抵押权时,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后发生的新的债权,不属于被担保债权的范围,抵押权人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

  六、解封被查封、扣押抵押财产

  实践中,经常出现被查封、扣押后续被有权机关解封,此时查封、扣押后新发放的贷款是否自然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答案是否定的。依据最高额抵押担保的特性及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如果抵押物被依法查封后又解封的,最高额抵押权不会自动恢复。如果查封、扣押后新发放的贷款仍然需要原最高额抵押进行担保的,需要重新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七、依据叙做业务及授信客户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担保方式

  最高额抵押担保因其自身所拥有的“先天优势”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所青睐,但是,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动辄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综上所述,最高额抵押担保主债权类型、债权范围、主债权发生期间均区别于普通的抵押,因此可能涉及的风险相对较大。在具体叙做业务中,不能对最高额抵押担保“惟命是从”,还应根据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合理选择担保方式。

  参考文献:

  [1]马永强.最高额抵押制度与合同实务[J].农村金融研究,2007.

  [2]洪伟,王可邦.最高额抵押担保在银行实务中的应用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0.(上接第189页)

  参考文献:

  [1]付振全.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2]潘虹.我国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研究[D].华中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3]蔡则祥.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完善与创新[J].农业经济问题,2002(4).

  [4]谢金楼.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历程回顾与解读[J].商业时代,2009(3).

  [5]梁润秀,郑喜喜.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问题探讨[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

  [6]谢金楼.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历程回顾与解读[J].商业时代,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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