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农村的经济发展和进步与农村金融密切相关,农村金融法制建设在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现阶段我国农村金融法制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对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农村金融;农村金融法制一、我国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不足
(一)金融改革和立法取向偏向城市
在金融改革方面,国家将注意力集中在城市,农村金融改革成效甚少。即便是拟采取措施进行改革,大多数也是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推进,缺少相应的法律约束,这必然会导致监管不力,非法律化的改革成果也就无法真正落实。
近年来,我国金融立法逐渐完善,一系列立法法规相继出台,但是这些法规大都是面向城市,较少涉及农村金融,即使涉及,也未明确规定具体细则,农村金融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二)规制农村金融的法律制度缺乏
1.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和退出法律制度不健全
注册资本高、发起人数多等都是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有关部门接连发布了降低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门槛的意见,但是相关明确规定还是较少,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仍有一定困难。在农村金融机构退出方面,缺乏针对退出的专门性立法,目前的法律等级和权威性都还较弱。
2.金融立法缺失
农村信用社在金融行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现阶段我国没有一部的法律对合作金融的结构模式,运营制度等进行清晰的界定,农民的金融自主选择权难以充分发挥,进而导致合作金融机构的产权不准确,定位不清晰,金融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3.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滞后
目前,全球约有超过四十多个国家执行或试行农业保险改革。我国从恢复经营国内保险业务以来,至今仍没有专门制定有关的农业保险法律,从事农业保险的方式、经营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等都是参照个别法条中对商业保险的规定,严重忽视了农业保险的特殊性,没有充分重视农业保险发展中普遍存在着的展业难、收费难、理赔难问题。(三)农村金融监管乏力
1.现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缺乏系统性
我国农村金融的监管更多体现在对银行业的监管上。由于农村金融的特殊性,农村金融的监管与商业金融有很大差异,银监会更多地是依靠银行业的监管制度对农村金融的监管,然而这些制度并不完全适合农村金融发展,必然会造成冲突。
2.农村金融监管主体缺乏统一性
我国的农村市场范围大,随着农村金融的发展,农村的金融机构也逐步转向多元化。由于有关监管措施相互重叠甚至产生抵触现象,缺乏一个统一的监管主体准确定位各自职责,导致农村金融建设始终形成不了监管合力。二、完善我国现有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建议(一)转变金融立法倾向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完善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在发展和完善农村金融业中扮演重要角色。许多国家通过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农村金融法,农村金融改革都取得了巨大成功。因此,国家金融立法活动应高度重视农村,逐步倾向农村,加快农村金融改革进程法制化,成果法定化的进程。(二)完善农村民间金融立法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需求日益增加,但是正规的金融机构对资金借贷有规模大、时间长等要求,农村小额、高频资金的需要得不到满足,这就为农村民间金融发展提供了空间。由于民间金融缺乏完善的立法,监管机制落后,许多违法金融活动日益猖獗,如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严重干扰了农村金融的健康发展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因此,必须完善民间金融立法,对这些活动加以监督控制。首先,需通过法律明晰农村金融的产权制度,对投资者的权利及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充分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的同时对其进行合理监督,使得农村产权制度逐渐完善,农村民间金融逐步走向规范法;其次,通过法律引导民间金融机构规范化与合法化,明确限定民间金融机构的设立标准,适当鼓励私有股份参与银行股份制改革,将原本的非法资本引入到正规、合法的渠道。(三)建立专门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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