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系统

论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

时间:2016-09-27 09:53 来源:发表吧 作者:蒲朦朦 点击:

  摘要随着国际投资仲裁在实践中运用的越来越多,加之国际投资仲裁的便利性,使得国际投资仲裁这一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方式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ICSID中心是基于《华盛顿公约》设立的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专门机构,其项下的调解和仲裁机制为当事人寻求合理有效的争端解决提供了有效途径。但影响ICSID仲裁承认和执行的最重要原因就是国家豁免的有关问题。所以,要想使ICSID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更为便利,缔约国必须要解决的就是国家主权豁免问题。

  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国家豁免ICSID

  作者简介:蒲朦朦,伊犁师范学院法学院教师。

  一、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的提出

  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的制定和依其成立的“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以下简称“中心”)为解决国家和私人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了调解和仲裁两种机制。其中,《华盛顿公约》简单、有力、又较合理的承认与执行裁决的制度,把国际法与国内法相结合,把当事人自动遵守和执行裁决的义务与各缔约国承担承认与执行裁决的义务相结合,从而消除了通常情况下一般国际商事仲裁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可能遇到的种种问题,以保证中心裁决的顺利履行。

  但是,为了尊重缔约国主权,《华盛顿公约》准许各缔约国保留了其国内法中有关于国家豁免的法律。1980年发生的班邦公司诉刚果案是ICSID第一起有关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案件,其打破了一些人坚信缔约当事国会自动履行裁决的设想,而在执行时的国家豁免问题是争端缔约国不履行裁决的重要原因。因此《华盛顿公约》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国家豁免制度,成为ICSID仲裁裁决能否顺利履行的重中之重。

  “马来西亚Ekran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案是2011年5月发生的一起以中国政府为被告的国际投资案件。这也是中国在ICSID登记的第一起仲裁案件。该案最后以原告撤诉而终结,并没有涉及到承认与执行程序。目前,在ICSID登记的案件大多数都没有得到承认和执行,这直接导致当事人对ICSID仲裁机制的质疑。

  原因就在于像中国这样的主权国家以国家豁免作为理由,影响了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这不仅不利于我国吸引外国投资者,也有损我国的大国形象。

  二、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的分析

  (一)ICSID仲裁裁决有关国家豁免的立法和制度

  《华盛顿公约》第6节中第53、54和第55条是关于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第53条主要解决裁决对当事人双方的效力问题,并规定当事人应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在这里有约束力的裁决应当包括对双方施加确定义务的裁决以及其本身不受进一步仲裁或司法上诉的裁决。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习惯国际法中的“约定必遵守”原则和“定案”原则的重申。据此,约定仲裁就意味着承认裁决是终审性的,应善意遵守。

  《华盛顿公约》第54条规定了缔约国在承认与执行中心仲裁庭裁决的金钱义务,应如同对待自己本国法院的最终判决一样,但裁决的执行应受执行地国法律的支配。

  《华盛顿公约》第55条规定了仲裁裁决执行时的国家豁免问题。这一条设定的目的是对各缔约国关于本国或他国主权执行豁免法律的尊重,并不是对国家履行《华盛顿公约》第53、54条义务的保留。国家豁免问题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包括管辖豁免和执行豁免,当一国同意接受“中心”管辖时,只是放弃了管辖豁免,并未放弃执行豁免。每个国家都有主权豁免权,除非该国通过立法放弃或废除这一原则。第55条的规定明确了《华盛顿公约》并未寻求改变各缔约国关于主权豁免的法律。

  2004年由联合国通过的《国家及其财产管辖权豁免公约》与1972年的《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是世界上至今为止有关国家豁免最重要的两个公约。

  二者的实质精神是相似的,都是规定了当缔约国涉及到与仲裁有关的法院诉讼时,要把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区分开来,管辖豁免必须要放弃,但执行豁免是否放弃要依其他标准,这是独立于管辖豁免之外的。但是,目前《国家及其财产管辖权豁免公约》还没有生效,而《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的缔约国又仅限于欧洲,所以在有关国家豁免的实践中,这两个公约的影响力都不是很大。

  (二)有关国家的实践

  实践中,“中心”裁决的绝大多数败诉国都愿意主动履行裁决义务,无论是出于世界银行的威慑还是自身国家形象的保护。但还是出现了败诉国以执行豁免为由反对缔约第三国强制执行裁决的案例,目前,此类案件已超过10件。其中,较早的案例包括:班邦公司诉刚果案、西非混凝土工业公司诉塞内加尔案、利比里亚东方木材公司诉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案和AIG诉哈萨克斯坦案,这几个案件都是在缔约第三国申请执行的,但是这些案件都未得到实际执行,原因就是国家主权豁免。另外,还有Cargill诉墨西哥案、ContinentalCasualty公司诉阿根廷案、SGSSocieteGeneraledeSurveillanceS.A.诉巴拉圭案和SistemMuhendislikInsaatSanayiveTicaretA.S.诉吉尔吉斯斯坦案,这几个案件都在2012年向美国法院提出承认ICSID裁决的申请,目前都在审理中。

  上述案件的法院对《华盛顿公约》54条第1款,即仲裁裁决的承认都遵守了公约,但是在执行财产的问题上都比较谨慎小心。原告申请执行败诉主权国家财产的最大困难在于寻找和确认可供执行的国家财产。在实践中,执行申请人往往在努力寻求可供执行的国家财产之后,除了增加额外的诉讼费用外,却得不到满意的执行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向坚持的是绝对豁免,香港的FG公司案中,全国人大的释法也再一次表明了这一立场。但绝对豁免的立场不仅不符合国际主流,也与我国加入公约的行动是互相矛盾的。

  如前所述的FG公司诉刚果案,正是由于我国没有自己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方面的相关法律,香港终审法院只能就这一问题提请全国人大做出释法。但是一个国家不可能每个具体的案例都要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之后才能判决,这也再次印证了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专门立法对于我国的重要性。

  三、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的解决

  (一)各缔约国的解决对策

  ICSID仲裁赢得裁决的一方在其他国家得不到裁决承认与执行的主要原因是其提请承认与执行的法院地国家,没有相应的国内法来解决承认与执行该公约仲裁裁决时所遇到的问题。《华盛顿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可依其国内法指定法院或其他机关来承认和执行ICSID仲裁裁决,但是对于具体用什么法律和程序来执行没做规定。

  所以在实践中,大多数缔约国都依其国内法来承认和执行,由于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差异,往往出现对承认与执行程序的混淆。即使一些国家承认了ICSID的仲裁裁决,但涉及到财产的执行时,败诉东道国往往以国家豁免的理由拒绝执行,使得原告方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之后,得到了一份根本执行不了的裁决。

  相比之下,英国于1966年专门制定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法》,针对ICSID仲裁裁做了很详细的承认与执行程序的规定。所以,英国法院在对ICSID裁决承认和执行的时候,没有遇到像法国法院处理班邦公司案时发生的这么多程序上的困难。为了更好的履行作为ICSID缔约国的义务,澳大利亚也在1990年时制定了与ICSID有关的国内法律,制定该国内法的目的是修改1974年的《国际仲裁法》和1963年的《国际组织法(特权与豁免)》,以符合《华盛顿公约》的要求。

  因此,各缔约国应制定有关国内法,来解决承认与执行ICSID仲裁裁决时遇到的各种困难。

  当败诉东道国依国家豁免的理由使其财产免于强制执行时,胜诉方还可依其他救济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为败诉东道国虽然可以以国家豁免作为对其财产免于强制执行的理由,但是这并不代表其就免去了其败诉所应承担的义务。胜诉方依公约裁决所取得的权利仍然是存在的,败诉方的义务并不因国家豁免而就此消除,其因国家豁免不履行义务仍是对《华盛顿公约》的违反。这时,胜诉的外国投资者可寻求其他途径,如请求其母国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7条和第64条,用外交保护权或向联合国国际法院提起诉讼的方法对外国投资者的权利进行保护。再加上ICSID与世界银行一直保持着密切的关系,败诉的缔约国基于世界银行的放贷压力,也不会轻易的不执行ICSID所下达的裁决,否则争议的解决又走上政治化的解决途径,这与《华盛顿公约》制定的宗旨就相违背了。

  (二)对中国的启示

  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ICSID中心的案件只会越来越多,虽然目前我国还无有关裁决执行的实践,但这并不代表未来不会出现这些问题,因为就算中国不作为当事人被起诉到ICSID中心,还有可能会发生其他情形,比如胜诉方申请强制执行败诉方的财产在我国。亦或是胜诉方在我国法院申请其取得的仲裁裁决。所以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国家豁免问题也应给我国带来启示。

  中国与阿根廷同为发展中国家,虽在政治制度、社会制度上与阿根廷存在很大差异,但在经济发展状况上,两国却有相似之处。作为ICSID的缔约国之一,中国必须汲取阿根廷在国际投资仲裁危机中的教训,虽无法改变ICSID的相关制度,但应抓紧研究脚步,并完善相关立法,用法律武器去应对外国法院诉讼,从而维护我国政府利益以及海外投资者的利益。

  注释:

  肖芳.国际投资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法学家.2001(4).

  StephenJ.Toope,MixInternationalArbitration:StudiesinArbitrationbetweenStatesandPrivatePersons(1990).

  杨玲.论条约仲裁裁决执行中的国家豁免——以ICSID裁决执行为中心.法学评论.2012(6).

  参考文献:

  [1]陈安.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机制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2]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www.fabiaoba.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期刊发表、投稿辅导、发表期刊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发表期刊,寻求论文刊登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论文刊登/国家级论文刊登/ CSSCI核心/医学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275774677投稿辅导1003180928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610071587投稿辅导1003160816
 联系电话:13775259981

联系方式
李老师QQ:发表吧客服610071587 陈老师QQ:发表吧客服275774677 刘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60816 张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80928 联系电话:18796993035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期刊鉴别
  • 刊物名称:
  • 检索网站:
热门期刊
发表吧友情提醒

近来发现有些作者论文投稿存在大量剽窃、抄袭行为,“发表吧”对此类存在大量剽窃、抄袭的论文已经停止编辑、推荐。同时我们也提醒您,当您向“发表吧”投稿时请您一定要保证论文的原创性、唯一性,这既是对您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的尊敬。

此类投稿的论文如果发表之后,对您今后的人生和事业将造成很大的麻烦,后果不堪设想,请您一定要慎重,三思而后行。

如因版权问题引起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发表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侵权法律责任概由剽窃、抄袭者本人承担。

 
QQ在线咨询
陈老师:275774677
张老师:1003180928
李老师:610071587
刘老师:1003160816
论文刊登热线:
137-7525-9981
微信号咨询:
fabiaoba-com

友情链接

申请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