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层法官的整合型法律解释(6)

时间:2013-10-15 14:43 来源:发表吧 作者:石东洋 点击:

  注释:

  (1)法律解释因解释者身份的不同,包括裁判的解释。裁判的解释,指法官于裁判案件时所作解释。法官所作解释不必列举详细理由,重要的是结论之妥当性。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4页。法官独任审判或合议审判解决法律问题适用法律时,主审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为独断解释,经合议、汇报等采取其他法官的意见时,则为整合解释,呈现法官适用法律过程的整体智慧。

  (2)"法律议论"理论由德国著名法哲学家阿列克西(RobertAlexy)教授提出,主张把法的正当化归结到人们的讨论过程。一个主张在法律之所以被认为是正确的,必须经得起质疑,经得起批评,经得起辩驳,经得起推敲,只有以合理的、公正的程序为基础进行讨论才能真正使规范正当化,讨论必须与正当程序结合在一起,才产生规范实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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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287.

  [4]梁慧星.裁判的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1.

  [5][英]哈特.法律的概念[M].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40.

  [6]王泽鉴.民法概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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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M].郑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82.

  [9][英]约瑟夫·拉兹.实践理性与规范[M].朱学平,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49.

  [10][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M].丁小春,吴越,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23.

  [11]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01.

  [12]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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