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公诉制度

时间:2013-10-10 10:32 来源:发表吧 作者:倪静瑶 点击:

  摘要公诉制度是由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就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我国只建立了刑事公诉制度,在行政诉讼发面有所缺失。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有着必要性和可能性。

  关键词行政公诉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

  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

  公诉是与私诉相对的概念,指的是由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代表国家对违法行为人提起诉讼。

  一、行政公诉制度概述

  (一)行政公诉概念。

  行政公诉是借鉴刑事公诉制度而建立的,指为维护公共利益而由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就行政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由此来看,行政公诉的原告就局限于“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即表现为检察机关。

  (二)行政公诉制度的性质。

  行政公讼的诞生是随着立法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日益加重而出现的,从性质上讲属于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当行政违法行为或行政机关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将造成损害时,由同被诉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的检察机关,为了公益的考虑,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行政公诉所关注的是违法行为,即无论是否在实际上对国家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了损害,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出现,检察机关便可起诉。这是因为国家利益或公共秩序一旦被破坏,结果很可能是无法弥补的,抑或是需要付出极大代价的,如造成环境污染等。

  关于行政公诉制度,有两点是需要注意的:

  1、行使行政公诉权的主体应该是行政争议主体之外的、专门的国家机关或获得法律授权的组织,这使其区别于行政公益诉讼。一般情况下,承担此项职能的主体是检察院,但也有例外:如香港地区的平等机会委员会,虽然其仅是依法设立的民间组织,却得到法律的许可而有权提起公诉;

  2、行政公诉的目的是为了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和维护公共利益,这使其区别于一般的行政诉讼。在行政权日益强大的现代社会,传统的行政救济体系已不足以制约行政权的滥用,而公民个人的力量往往难以对行政权产生影响,因此急需一个代表公共利益的、相对超脱于行政机关的,而又有足够强大力量以及丰富的资源的主体来抗衡行政机关。

  二、建立行政公诉制度的必要性

  (一)维护检察机关职权。

  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定的监督机关,但其监督范围、领域仅限于司法领域和诉讼领域,也可以说诉讼是实现检察机关各项监督职能的根本手段和途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领域发回的监督作用有目共睹,但在行政诉讼这一领域却几乎毫无建树。在我国,行政权过于强大,远远凌驾于司法权之上。

  实践中行政诉讼出现四大难题:告状难、受理难、审理难、执行难。很多本应该由法律来解决的问题,最终却被行政权力所解决。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因无人告诉、告诉不能而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从而变本加厉。长此以往,行政诉讼的目的——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便会无法实现。检察机关的地位也有可能从监督行政权沦落为维护行政权行使的工具,因此迫切需要建立行政公诉制度来纠正这种倾向。

  (二)扩大行政诉讼违法行为的追究范围。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可以对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它对纠正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积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设立行政公诉制度的目的就是就是要将破坏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对应项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事实法律监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三)为行政公益诉讼奠定基础。

  建立行政公诉制度还有一项益处:即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建立奠定基础。前文提到过,行政公诉实质上是行政公益诉讼中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那一部分诉讼。目前在学术界,关于是否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观念未达成统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也仍未有定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也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因此,不妨先建立起行政公诉制度作为缓冲,正好可以缓解当下行政行为引起的公共利益破坏而无人保护的困境。同时,可以在行政公诉实践中摸索出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道路。

  (作者单位: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珂瑾.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

  [2]黄学贤,王太高.行政公益诉讼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3]黄共兴.试论行政公诉制度.河北理工学院学报,2005(2),第5卷,第1期

  [4]王爱冬.论公共权利监督的有效性.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5

  [5]韩兆柱.责任政府与政府问责制.中国行政管理.2007,2.

  [6]刘熙瑞.一部公共行政学思想研究的力作.中国行政管理.2008,10.

  [7]孟卫东.论责任政府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管理世界.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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