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必须正确处理中西法律文化关系并做出合理的价值选择,建构一个以社会主义为导向,传统法律文化为根基,现代法治文化为主体的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体系。
关键词全球化;法律文化;价值选择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9)23-0019-02
当今时代,全球化已然成为人类社会发展最重要的特征。在全球化进程中,世界范围内的法律文化交流与冲突进一步拓展,每个国家或民族都面临着法律文化的选择和重构问题。那么,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经由何种模式和路径达致理想图景?以何种立场和心态来对待传统法律文化及西方法律文化,从而在继承和借鉴,改造和批判,发展和创新的基础上建构先进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可以说,这是处在法律全球结构中的中国法治建设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
法律文化模式是指由特定民族或特定时代人们普遍认同的法律观念、法律规范及法律制度等构成的稳定的文化样态或形式。一定的法律文化模式是法制建设和制度创新的文化土壤和现实基础,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建构的模式定位,应当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具有现代法治精神和时代精神的先进法律文化。
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建构的模式定位,首先应当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文化模式。社会主义是我国一切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形态的内在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首要特性应当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这一点与当代西方法律文化具有本质不同。社会主义的法律文化作为思想上层建筑,或者说一种意识形态,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特别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因此,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建构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基本道路和方向,以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保证人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为目标。同时,我们要建构的应当是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模式,也就是要立足于当代中国的现实国情,立足于我国法制建设的现状,来实施法制改革和推动法律文化转型。既不固步自封,也不照抄照搬,需要体现中国的现实需要。
其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也应当是体现时代精神和社会需要,具有现时领先水平,符合自身发展方向的先进法律文化。保持法律文化的先进性,就必须实现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转型,吸纳体现一切现代性法律文化的优秀特质。具体而言,先进性决定我国当代法律文化建构必须实现以下几个转向:一是从传统法律文化模式向现代法律文化模式转换,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改造,并在借鉴西方法律文化基础上,实现现代化转型。二是从人治型法律文化模式向法治型法律文化模式转换,这是建构现代法律文化的本质和核心。为此,不仅要在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及法律运行等物质层面实现更新,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从法律心理、法律思想等观念层面实现彻底的变革。三是从义务本位法律文化模式向权利本位法律文化模式转换。但需要明确的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权利本位与资本主义有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权利本位原则上是服务于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以及社会主义建设和人类解放的伟大事业,因此,它具有彻底性、普遍性和真实性特点。同时,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权利本位原则是与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结合在一起的,是对资本主义权利本位法律文化的扬弃,是权利本位模式进化和发展的更高形态。
中国法律文化及法制建设经由何种途径达致理想图景?当代中国先进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应基于社会经济、政治、意识形态等环境条件的变迁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扬弃和不断创新。以增强其发展和延续的活力。同时,选择、吸收异质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使之融合于本文化系统之中,成为本系统的稳固要素,以创造一种真正适合当今社会需要的,特别是与中国法制建设相契合的新型法律文化。
首先,当代中国法律文化建构。应当以本土资源为根基,积极发掘、利用传统法律文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其所编写的《内源发展战略》一书中提到,内源发展应从各国社会的实际情况出发。即一方面从人民的需要和愿望出发,另一方面从本社会在人力、物力、技术和财政等方面现有和尚未开发的资源出发,同时考虑其国情所特有的各种限制。每个社会都应该根据本身的文化特性,根据本身的思想和行动结构,找到自己的发展类型和方式。应当说,中华民族有着悠久的法制实践的历史,并在古代一度创造了世界性的法律文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经过长期的积淀、传承和渗透,深刻而广泛地影响着当今社会人们对法律的态度、情感、期待等。形成了广泛而稳定的法律心理和行为模式。尽管西方法治文化对我国传统本土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但传统法律文化的持久和延续的生命力是不可能,也不应当通过移植西法和强制变法来抹煞,必须积极发掘和利用法律文化的本土资源支援中国当下的法制建设。中国本土法律文化构成了中国现代法制的历史根基,不从中国实际出发就不可能建构中国先进的法律文化,也就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现代化。当然,对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要用辩证的观点和态度进行批判地吸收和继承。对于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法律文化部分,特别是那些能够与以科学、民主、人权、法治为内容的时代精神相契合的、富有生命力的积极因素,我们要加以积极地继承,不应当受所谓西方的现代化范式影响来裁剪甚至否弃一切优秀的法律文化。我们需要做的工作是加强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理解与挖掘,而不应当完全机械照搬西方法律文化。同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历史文化遗产,也有与法治文明不相适应的方面,凡是那些与现代文明相背的法律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就必须给予彻底否定和抛弃。
当然,植根于本土仅仅是法律文化建构的一个方面,科学认识和借鉴西方法律文化。并实现其本土化改造则是另一必然选择。可以说,不论何种文化体系,尽管具有千差万别的个体特质,但由于文化的普适性和共通性,总是会存在认同与会通的可能。当不同文化相遇的时候。由冲突到调适,由调适趋于融合,是其必然趋势和规律。因此,我们必须持有一种开放的心态,摒弃狭隘的民族主义观念,主动参与全球性法律文化的交流与整合进程,积极借鉴和吸纳当代西方国家一切适合于中国法治建设需要的优秀经验和成果。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移植西法及法治文化时,要保持高度的民族文化立场和中国法治的自主性。应当说,伴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以及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特别是加入世贸以后,我国开始进入世界结构之中,获得了独立的全球事务参与者的身份。然而,客观上讲,中国参与其间的世界结构,虽然形式上是一种平等主权国家间的结构,但却仍受到西方世界优位之势的“强制性”支配。由于西方国家法律文明的示范性压力。而使得非西方世界移植效仿西法。认同全球性法律规则,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是,对于任何一个民族或国家而言,其法律文化不应当因为受到外来影响而改变自己的文化品性,成为强势法律文化和霸权主义的牺牲品,而是要保持民族法律文化的自我认同。避免盲目的“移植偏好”。由此,在移植西法过程中,要结合中国实际,有鉴别有选择地吸纳西方法律文化,如果我们不注重国情,没有根基和基础地照搬和机械位移,只能造成法律文化及制度的混乱。同时,在借鉴西方法律文化同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本土化改造,将其转换成符合中国历史和现实需要的法律文化要素,如果没有经过这种本土化的过程,一种文化是不可能轻易地移植到另一种文化里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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