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城管执法主体法定化
混乱的城管人员编制,频频出现的临时工现象使得执法人员在执法态度、执法水平等方面都参差不齐。城管执法队伍的组成必须由有编制的执法人员的组成,避免临时工现象的出现。要做到执法主体法定化,行政执法人员的编制、录用、任免、考核、奖惩等都应由法律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人民政府应对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这是明确城管执法主体资格的重要路径。城管执法人员必须通过专业的公务员考试;建立岗位培训制度,定期对城管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包括职前岗位培训,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实际工作经验交流等,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提升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确保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化。通过城管执法主体审查机制,还可解决无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实施执法和越权执法的问题,解决责任主体难以追究问题。只有建立一支高执法水平的城管队伍,才能提高城管人员在群众中的形象,杜绝执法过程中暴力冲突事件的发生。
3.设置法律法规对行政权力进行配置,将城管执法权限明确化
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是“有限政府”及行政权力边界意识,即有限的行政权力。要确保行政执法权力的高效行使,就要划清行政执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的界限,与社会中介机构职能的界限。改变政府、行政执法权与社会中介机构职能混淆的状况,可使行政机关更加职责明确、精简、高效地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同时社会中介组织和政府公权力也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有秩序的运行。
4.城管执法程序法制化
目前在有的地方,城管执法人员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利用执法权乱收费、滥罚款、强行征收征用及强制拆迁等。城管执法人员执法缺乏程序,特别是行政强制行为的程序约束问题值得关注。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城管执法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而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人身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赋予城管执法主体适当的行政强制权(例如强制隔离、强制检查、强制征用)是必要的,尤其是在重大突发事件情况下显得更为重要。但是,行政强制行为也极易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伤害,因此对行政强制行为必须严格加以约束,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城管执法程序法制化的建设,笔者认为应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城管执法机关做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合理的意见和要求,应当予以采纳,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二,对于重大事项,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第三,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告知具体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5.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城管执法法律责任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要明确城管执法机构对外承担的法定职责,建立起完整的岗位责任体系,并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化手段来推进城管执法责任制,将职责层层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个工作人员身上,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将传统的事后追究转型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并追究责任,有利于减少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及避免浪费社会成本。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利于推进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强化政府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与水平。
参考文献:
[1]莫于川.城管执法工作法治化的基本路径,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06.03.
[2]王洪.城镇城管执法中的矛盾和对策,群文天地,2013.01.
[3]崔修滨.浅析和谐社会建设中城管执法的困境与对策.法制与社会.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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