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农村荒地激增的大背景下农村集体土地入市被提出,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议正式确立了“集体土地入市”的政策。该政策乃应时之举,然而其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信息不公开、利益分配和保护机制不妥、环保缺失等一系列问题,对其进行调研并予以法律规制关乎改革之成败。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入市;农村治安
目前,我国的改革进入了深水区,要进一步推进改革就必须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同时也必须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由于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长期以来与国有土地处在不同等的地位;同时农民单独依赖农村的土地已经很难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了,大量劳动力外流,农村土地荒废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而近些年来频繁的征地运动、强拆行为又加剧了农民与政府的矛盾。在这一系列问题的倒逼下,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
论文网站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正式确立了“集体土地入市”的政策。
1 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存在的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政策为应时之举然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通过对不同地区的调研发现其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1 信息不公开问题
透明才有监督,监督才有效率。由于大量农村人口长期在外,村民大会或者代表大会已经很难召开,许多村内的信息逐渐被村干部所垄断且不主动公开。村里的资金资产资本信息于大多数村民来说就是一个罗生门,利益重大的集体土地入市又以狂风暴雨之势袭来。本应最大限度的公开信息,然而在利益的羁绊下,信息并未得到应有的公开。
在熟人社会的农村,农民甚至连交易合同都看不到也会碍于情面而签同意书。这样的事情如此长期积累下去,当村民为了自身利益不再认熟人时新一轮的农村纠纷将急剧爆发。
1.2 环境保护问题
调研中发现,不少农村尤其是低价承包的农村山地在承包出去后由原本的翠绿被挖掘成了赤裸的红土地,承包商拿到国家补助后这些山地便被长期搁置,导致水土流失严重。有些山地或土地虽然得到了开发,但是一旦成本收回或者难以开发后便不再进行后续开发,导致山地和田地荒废,生态环境急剧恶化。
1.3 农村治安问题
农村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每天见面且不会轻易搬迁,因而能相对和谐的共同生活。随着集体土地的入市,一批陌生人将进入这个熟人社会,在大量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的情况下,这批陌生人无论是在经济实力上还是在体力上都处于优势。这群人的进入将不可避免的给农村带来一定的治安问题,尤其是在派出所往往不愿深入农村维持治安的情况下。
1.4 利益分配及保护机制问题
集体土地入市根本目的在于解放农村生产力,盘活农村经济。在这个过程中,应有一套既让农民获利又反应市场要求的机制。然调研发现,许多地方的农民利益分配机制存在着很大问题。一方面,利益分配方案有时农民未参与就由村干部和开发商定了;另一方面,不少地区采取一次性付费的交易方式,而不注重长远的利益保障。这对于以土地为立生之本的农民来说,无疑存在巨大风险。
除此,农民利益的保护机制也很欠缺。农民相对开发商而言,无论是知识还是经济实力都处劣势,如此容易导致:一方面,农村缺少可与开发商进行有效谈判的个人或组织;另一方面,不少地区农民的后续利益维护也缺乏相应组织。
2 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存在问题的对策
土地是农民的立生之本,虽然现在农村富余劳动力可以去城市打工,挣得额外收入,但农村集体土地仍然是农民生存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如中农办主任陈锡文所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有三条底线是不能突破的。第一,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第二,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农地必须农用;第三,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损害农民的基本权益。[2]这应该成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政策实施的一个共识,否则将很难保障三农利益尤其是活生生的农民的利益。
对于上文所提到的问题,笔者将提出以下几个对策:
2.1 通过立法创建信息公开平台
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各地农村必须创建信息公开平台。平台可以多元,具体平台据各地情况而定。在落后地区,要求所有涉及农地交易的事情必须通知村民同意,并在村民最集中的时候召开村务大会向全体村民报告村内基本情况。除此,对于需要村民同意的事项不能采取公开的签字或者举手投票的方式,而要求采取多数决的匿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村干部也应定期向在村民包括在外地的村民短信或以其他可以追踪的方式公开村务信息。在发达的地区,则可以镇为单位创建网络平台,发布信息。
2.2 采用多元且有区别的交易形式
对于分包到家庭的土地个人可以采取自己愿意的方式进行交易,但是对于以集体名义进行的土地交易必须采取竞拍或者其他公开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应该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或管理中心。[3]这样既能保证集体土地获得一个相对透明客观且反应市场要求的价格,还可以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累资金。当然对于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应该加大支持力度。
2.3 通过立法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针对集体土地入市,应通过立法成立或确定专门机构对该政策的实施进行管理,各地乡镇政府专门机构更应该加强管理,该机构应该有各村的农民代表。其职责可含以下几方面:第一,草拟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入市的示范合同,对交易合同进行审查以保证双方利益得到合理安排;第二,审查交易土地是否存在将耕地置换为建设用地进行交易的情况。[1]一旦发现立即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三,协调公安、村民与企业对农村治安进行维护并对相关纠纷进行协调与解决;第四,加大环境监察力度。不仅应对企业开发农村集体土地方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还应定期对交易后的集体土地的环境状况进行监测。
2.4 实施“长租短约”的年租制
长租短约的年租制在我国已经有了成熟的经验,笔者调研就发现在东莞长安镇的集体土地交易中就是实施“长租短约”的年租制,这种方式不仅能够使农村集体享受地价上涨带来的增值利益,而且能激发企业改善经营的动力。该制度在江苏宜兴市也实践得非常好,甚至得到了国土资源部的专门报道。该种制度,相对于许多地方一次性付清交易款的方式不仅确保了土地使用者拥有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也保障了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增值收益。
【参考文献】
[1]徐全永.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四川省南溪县为例 [J].农村经济,2010(02).
[2]冯华,陈仁泽,陈锡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能突破底线[J].农村经营管理,2014(01).
[3]张鹏.当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改革若干构想[J].苏州大学学报,2014(03).
[4]张振中.湖南首次“入市”流转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OL].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201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