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当防卫作为刑法中正当化事由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对防卫人行为的合理化驱逐公权力对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以保护防卫人对自己基本权利进行应激性保护的权利。我国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的法哲学,通过对防卫人主客观同时评价以判定其行为的正当性。现在有一种仅仅评价防卫人客观方面的纯粹客观说兴起,出现防卫意思不要说。这样的一种思潮和理论是否有其理论的优越性?文章将就此进行探讨。
[关键词]正当防卫;主观要件;正当化事由
一、前言
(一)案情
某夜,22周岁女青年张某窜至某生活区,窃得人民币2000元及国库券500元,在回去的路上,行至一小巷时,李某(男)从背后赶上来,抱住张某将其摔倒在地,意图强奸。张某遂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瞎了李某左眼(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事后,张某称:“我认为他是来抢我偷来的钱,就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瞎了他的眼睛。”
(二)问题的提出
正当防卫作为刑法中正当化事由极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对防卫人行为的合理化驱逐公权力对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以保护防卫人对自己基本权利进行应激性保护的权利。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以主观与客观相统一标榜,[1]同时,正当防卫的概念也应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即正当性的赋予应该之于防卫人的主客观两个方面。就如本案最终的审理结果,分析者虽然承认张某行为客观上具有防卫效果,但是防卫人并不具有防卫目的,因而不予认定正当防卫。因此有必要针对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这一概念进行基本的检视,以明确正当防卫这一正当化事由的具体构成,为司法活动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可预测性加持。
(三)正当防卫主观条件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中已经暗示涵盖了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即防卫认识与防卫目的。[2]
防卫认识,指防卫人就不法侵害的事实的一种感知与意识,并且就这样一种感知与意识所形成的有关法益侵害可能发生的判断。防卫认识所指向的客体,是综合而全方位的,涉及侵害行为的诸多方面,包括:对防卫起因的认识,对防卫客体的认识,对防卫时间的认识。[3]防卫目的,指防卫人基于防卫认识的判断之上所做出的谋求特定权利不受侵害的决断与心理愿望。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可以被定义为,正当防卫人因为不法侵害行为而产生的对不法侵害行为的认识;以及基于此认识,以保卫特定权利不被侵犯而为特定行为的决意。而这两种要素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
二、对张某故意伤害案的分析
(一)初步分析
之于该案,在张某的防卫行为以前,我们可以剥离出两个犯罪的参照系:其一,为张某盗窃财物的犯罪;其二,为李某强奸张某的犯罪。而女青年张某的防卫行为的主观要件属于第一个参照系,而防卫行为的防卫起因,防卫效果属于第二个参照系,同时其防卫行为为两个参照系所共享。亦即,张某出于保护赃物的认识与目的施行了防卫行为,却客观上制止了李某的强奸行为。下面,我们就这两个参照系进行详细分析:
1.张某盗窃行为参照系下的分析
在此参照系下案情为:女青年张某携盗窃所得赃款赃物遭遇李某袭击,张某认为李某要抢劫自己所获赃款赃物,故对张某施行防卫行为。
首先,假如李某真的抢劫张某所获得的赃款,这一抢劫行为是否可以被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正当性某种程度上在于其所保卫的利益或者权力。这时,我们就可以更进一步将我们刚才提出的问题进一步细化为:赃物持有人是否对其所取得的赃物享有特定权利因此可以援引正当防卫对这一权利加以保护?
我国《物权法》中的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事实状态就是指民事主体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4]而我国物权法虽然只在正面保护了合法占有,但是在其对恶意占有的陈述中,也暗示其承认了非法占有,即肯定了占有是一种事实。[5]《物权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了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在民法上,占有可以作为一种准权利,一种利益谋求公权力的保护。这也就为正当防卫权的原因奠定了基础。有学者也指出:“……(1)赃物占有面对第三人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在民法上是应当受保护的利益,当民事手段不足以保护该利益时,作为法律体系保障法的刑罚应当予以保护;(2)赃物占有人所实施的防卫行为在民法上是被允许的,在刑法上也应当被认为是正当的,当然也不能被认定为犯罪了。”[6]
其次,李某真的抢劫张某所获得的赃款,张某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我国《刑法》的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知,针对抢劫行为而施行的正当防卫,适用无限制正当防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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