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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艺术管理法律法规监督的思考

时间:2014-08-20 14:10 来源:发表吧 作者:耿纪朋等 点击:

  摘 要:艺术管理需要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制定法律是国家政权管理的强制手段,艺术管理的法律法规是处理、调节、制裁关于社会艺术活动中各种矛盾与纠纷,甚至非法行为的法律保障。国家文艺政策是法制方法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通过法律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的落实才能够稳定有效地成为实现政策的保障。艺术立法是以法律手段保证严格按照艺术规律办事最有力的方式与工具,从而维护文艺工作者合法权益,保障并促进国家社会主义艺术事业与产业的顺利进行。艺术管理的立法和执法都需要政府和文化部门进行法律法规的监督。

  关键词:艺术管理;法律法规;监督

  中图分类号:J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4)18-0277-02艺术管理需要政府和文化部门进行法律法规的监督。广大被管理者也有依法对法律法规执行程序及结果进行监督的权利。艺术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包括两大方面,一方面是立法的监督,一方面是执法的监督。监督的对象则有立法者、执法者、被执法者以及艺术管理法律法规约束范围内的事件和人、物。如何有效的进行立法和执法过程中的监督,还是一个长期需要探讨的问题。法律体系较为健全的国家或地区,其法律监督体系已经相对比较完善,民众对于法律的熟悉程度和相应的法律意识也有一定的积累,所以能够较好的维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我国艺术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还没有形成成熟的体系,在具体管理过程中,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我们国家文化部门的存在模式长期是以一个特殊的事业部门为基础,国家理论上拥有了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与收益权在内的各种所有权利,从而产权也归国家所有。事实上,由于国内文化艺术的文化部门发展缓慢,法律法规不完善,意识性滞后,导致国内没有一个相关的文化部门对全国几千亿元文化资产进行有效监督,同时也没有对文化资产的相关处置权,政府各部门、群众团体、国内企业以投资者主体身份对文化进行介入,但是仅仅是体现于政治方向上的加强领导和监督,对于其创建初期给予资金或人员编制给予支持,却没有对于文化资产合法的所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

  对于国内一种高度集权的中央管理的模式,其特征主要有:(1)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个庞大而严密的封闭式文化行政管理网络,由部长级的各文化部门统管全国的文化工作,采用“条”、“快”结合的领导形式,即同级地方政府统管人事、财政,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业务。(2)一切行政权力(包括人权、财权)均集中在各级文化机关,依靠行政手段进行调整,从文化发展的整体规划,到各个文化单位的任务、资金及业务指标,均由上级部门框定,人事安排由上级命令,甚至连上演剧目、采用电影剧本、明确出版选题也要经有关部门审定,文化单位没有自主权。(3)强调文化是上层建筑、意识形态,接受政党领导,为政治服务。因此,对文化的发展有种种政策性的制约。(4)文化经费基本上由国家统包,亏损也由国家补贴,文化单位缺乏经营机制和独立核算的能力。

  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国家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为政府行政机关,有宣传、财政、新闻出版、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此外还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系统中其他职能部门,它们都对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肩负有行政监督与监管的角色。国家文化艺术事业与产业正确发展与行政监管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相关文化艺术法律法规不断规范与完善的基础上,政府正确合理把握好行政监督,避免一些意识形态上的纷争对文化艺术事业与产业产生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及时建立多元体制,在当前国内是非常迫切的。

  我国政府职能机构对文化事业与产业的管理与控制,集中体现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其中政治监督管理主要在于整个文化领域有着鲜明道德教化功能和意识形态功能,强调必须确立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目标与方向。例如在传播的新闻媒体方面,必须坚持正确社会舆论导向,同时要反映出社会利益与老百姓心声。在经济方面而言,主要则是体现在监管文化部门合法经营与依法纳税,保证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制定相关税收减免的优惠鼓励性政策。

  国家政府对文化艺术事业与产业监督是一个庞大社会系统的工程。这需要政府文化行政的管理部门共同参与与相互配合精神,尽量避免管理出现真空造成的损失或破坏。同时在监督管理上应当努力创新尝试,避免走以前的旧套模式,起到真正的文化指导规划者的作用。随着文化体制的改革开放,将以往在计划经济时代的“办文化”转变为自由经济时代的“管文化”,强化对文化的指导、协调与监督检查,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或政策,进一步制定、组织、实施文化艺术行业科学发展规划,制定、执行、监督该行业管理的法规与规章,制定文化艺术产业政策与经营管理政策,同时运用行政命令、行政决定、行政措施和行政处罚等各种手段进行有效监督管理,规范文化艺术相关的市场行为,维护整个文化艺术市场秩序,进一步合理组合文化艺术产业布局、结构与发展的正确方向。

  艺术管理的法律手段是国家通过制定颁布法律、法令、条例等法律法规这种法制管理行为,依法处理、调节社会艺术活动中各种关系、矛盾纠纷,并制裁非法行为,法律法规代表着国家的意志。文化艺术政策是法律法规制定的重要依据,法律法规则是对相关政策落实的重要方式。法律法规能够有效保障艺术工作者合法权益,确实保障与促进社会主义艺术活动得以顺利进行。明确责任,合理处理文化艺术事业和文化艺术产业之间的关系和区别,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和执法程序,使监督系统规范化、整体化、普及化。

  国内文化事业部门产权不明确,甚至没有直接负责的管理与监督,国有资产在无形中损失甚至浪费,文化艺术经营者的权利也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从而对文化艺术事业的管理造成混乱。随着国内经济文化艺术事业的不断发展与推进,政府与文化部门开始注意第三产业,并开始着手进行规划与指导。1992年,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将广播电视等文化产业列入第三产业。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将文化单位分成两大类:其中一类是公益性事业组成部分,即公共事业服务,隶属于国家事业性质部门;另一类是经营性产业组成部分,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体制创新,其产品通过市场实现价值。近年,随着国内文化体制改革深入进行,文化艺术事业与文化艺术企业分类管理、国有文化产权管理相关制度先后出台并实施。然而,国有文化资产产权管理和社会资本产权介入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从而导致文化产业定位难题、文化产权法人主体缺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公益与产业关系等难以准确定位,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所导致的问题所在。

  目前,我国对于文化艺术产业的相关艺术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忙点,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管理的方式较为普遍,这从某种程度上既不符合市场的要求,也没有安装艺术自身的规律予以管理。从经济学来看,文化艺术产业中基本组织企业是集合生产要素,并在利润动机与承担风险条件之下,为社会提供产品与服务,具有独立主体地位的经济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这是其本质性的界定,以此审视我们国家文化艺术产业发展,就会发现许多不足。

  以艺术市场监管为例,监管体系建立首先需要将问题找准。通常而言,国内是监督管理机构与监督力量的各自为政,相互缺乏沟通,形成监督力量分散。或者相关制度与规定过于陈旧笼统,与实际市场发展缺乏对应点,可实际操作性差,执行制度随意性较大。艺术市场监管需要全面的覆盖各个环节,包括艺术家、画廊与拍卖行等,甚至对批评家和消费者都应加强这方面管理监督。但是目前在法律监督层面并没有足够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立法的滞后和行政代替执法导致了法律监督的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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