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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行政执法对象的人权保障

时间:2014-07-01 15:57 来源:发表吧 作者:刘扬 点击:

  摘 要:公安部门在采取一般行政执法活动时,在执法过程往往会出现一些过度的不规范执法行为,对执法对象的人权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文章主要浅析当前执法权力滥用的表现,探讨导致类似执法犯规情况出现的根本原因,供相关读者参考以促进我国公安执法程序的完善性与合法性。

  关键词:公安;行政执法;人权保障;过度处罚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4)04-0360-01

  随着世界法制文明的不断发展,我国作为宪法治国的法制国度也在各类国际法制会议上签署了多项涉及人权保障内容的国际协议与条约,这些行动都能够表明我国的法律始终坚持在完善公民人权保障制度的科学道路之中。

  一、当前我国公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人权侵害行为

  我国公安部分的执法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两个执法过程中:强制执法过程以及行政处罚过程。

  (一)强制执法中过度使用行政权力造成执法对象的人权受损。

  1.劳改制度的行政权力滥用。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针对一些特殊执法对象不能做出确切的违法罪名判定,通常使用劳动教养方式对执法对象进行改造。但当前我国适用的劳改制度并不能作为一项完善、全面法律条文来执行,造成了公安执法部门的执法混乱、审批不完善等局面。

  2.收容制度的随意性。我国的收容制度赋予了公安部门较为自由的收容权力,对于赌博、卖淫等违法参与者,公安部门有权利对相关人员进行收容与否的执法决策,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公安执法机构权利过于集中,执法约束性不强导致执法随意性十分显著,让执法对象的人身安全与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与限制。

  (二)行政执法中过度使用处罚权力造成执法对象的人权受损。

  我国涉及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曾经将行政处罚规范明确写入,但公安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各种不稳定因素导致的执法行为不规范,处罚权利行驶过度等。

  二、导致我国执法对象人权受到侵害的根本因素探究

  (一)设计人权保障内容的法律设置不完善,对于公安执法部分采取强制执法行为的约束性不足。虽然目前我国加大了对执法对象的人权保障力度,通过各项法律的设置进行让执法行为有根据性地规范化过渡,但当前主要问题在于法律多而杂,对于违法行为的定义混乱。

  (二)公安部门部分执法工作者依然存在官本主义思想,对于法律法律认知水平较低,对于执法对象的人权尊重更是缺乏。

  我国有五千年的封建传统思想,社会文化中包含了许多”官家“思想。公安系统中许多执法者没有经过常规法律的教育上岗,没有一个清晰的法律意识认知,在执法过程中自然不能够以专业的执法者身份对相关人员采取合理、合法的行政处罚。

  三、如何有效控制我国执法者侵害执法对象人权的现象

  作为保障我国法律制度的全面性与有效性,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执法行为完善与改进工作:

  第一,深入贯彻我国依法治国的根本立法理念,强化涉及底层人民利益的法律完善性,特别针对公安系统内部的规范性管理以及行政执法程序管理进行法律性地约束,划定清晰的法律审核范围、具体执行过程、适用条件等。

  第二,改造公安部门的执法理念,将依法行政的思想深入到每一个执法工作者的执法过程中。专门针对公安部门内开展法制教育宣讲培训、讲座等活动,提高执法部门的整体法律知识水平。只有执法者本身具有专业的法律认知能力,在心里建立起法制国度的思想,才能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始终保持公正的执法态度并采取专业、合理的执法措施与手段,让执法对象在接受应有行政惩治的同时依然受到人权权益的基本保障。

  第三,建立合理、科学的公安执法体系,加强部门内部的权利约束。公安机构内包揽了过多的行政决策权力,对于行政制度的良性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影响。通过构建一个切合行政法律,且具有实际可行性的、科学的公安执法体系,并强化法律对于公安部门内部权力的约束,有利于我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以及法制社会建立的完善。

  依法治国是我国我党的重要统领方针,在法律环境下能够让社会中的各项活动受到一定的约束与管理,有利于整个社会的良性持续发展。而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由于我国法制建立依然存在许多漏洞,人权被”人治“踩低的现象屡见不鲜,只有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规范加以完善才能让我国的法制天空更加蔚蓝。

  参考文献:

  [1]陈燕妮.行政调查取证的证据效力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2]陈燕妮.行政调查取证的证据效力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

  [3]李佑标.论行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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