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合作伙伴网络
众筹融资是一个产业链,其正常运转需要外部环境的支撑。其上下游涉及包括社交网站等在线传播网络,网络支付服务提供商,项目成功后承诺兑现所需的物流配送企业等各环节的服务支撑。外部环境除了整个互联网网络环境以外,还有关注众筹项目的潜在投资机构、经销商等,其整个产业链如图3所示。
(八)成本结构
众筹网站的成本主要由网站运营成本、人力资源成本与营销成本组成,随着网站构建的模块化及网络技术的升级,网站构建与运营维护在总成本占比中越来越小。而人力资源成本正不断上升,这主要是为了支撑大量项目的审核、上线、维护。营销成本主要是推广费用和广告费等。
(九)盈利模式
目前国内外众筹网站普遍都是采取从筹集资金中抽取1%-10%作为佣金的盈利模式。但目前国内部分众筹网站出于推广业务与竞争的考虑,免除了佣金。如何改善盈利模式、拓宽盈利渠道(如向项目发起者提供增值服务等)是今后一段时间众筹网站普遍需要面对的问题。
众筹融资的特征
(一)客户角色的演进
客户成为投资者。随着生产战略发展经历了从手工生产、大规模生产、持续改善、到大规模定制,尤其是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客户在企业运作过程中的角色也在不断的变化、发展。客户正走出传统的被动消费的角色,日益成为企业价值的创造者,顾客作为“共同创造者co-creator”、“共同生产者co-producer”真正参与到了企业的各种价值创造活动中。而众筹模式的出现,使普通客户首次以投资者的新角色出现。客户不仅仅参与到新产品的创意提供、改进、测试过程,更是直接为这一过程提供资金。这一新角色的形成不仅为企业新产品开发过程中的客户关系管理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也为客户关系管理学科的演进发展带来新的课题。正确认识客户角色的转变,对于企业适应新环境,实施有效的企业战略,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获取竞争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二)顾客参与创新
研究表明,顾客参与创新对新产品开发绩效有着重要影响,有助于提升产品性能进而提升其未来的市场表现(Osterwalder A, Pigneur Y, Tucci C L.,2005)。在众筹融资过程中,可以观察到大量的客户通过网站留言栏等方式与产品开发者进行积极的讨论,为产品的设计、优化等方面积极提供建议。而客户作为投资者与消费者双重角色,其参与产品创新的意愿更加强烈。这也给项目开发者在诸如如何更好的促进客户参与创新和更充分有效的利用客户知识等方面提出了挑战。
论文发表
(三)预售测试
众筹模式为新产品提供了一个极好的预售测试平台。产品开发者发起众筹项目过程中,通过收到的资金支持数目、浏览人数、投资人数、客户在线讨论等,可直观地观测到市场对新产品的创意、性能、产品构造、外观、价格等各方面的反应。产品开发者可通过这一过程真实了解市场环境并根据市场反应对产品进行调整,提高了产品的成功几率,降低了产品失败的投资风险。
(四)项目发起门槛低
这首先表现在众筹融资对于项目融资额没有最低限制,这大大降低了众多创业个体或团体的融资门槛。类别相比于多关注于高新科技项目的风险投资也更加广泛,涵盖了设计、电子、影视、音乐、出版、游戏、摄影、慈善活动等。
我国众筹商业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横向内部机制
1.公众认知度低,用户群规模小。众筹融资作为一种新引进的商业模式,公众对其认知度尚低,并未形成一个规模庞大的用户群,这需要众筹网站一方面要更多地引进优质的大项目,从而吸引更多的新用户参与体验这一新兴商业模式,另一方面也要设法提高媒体曝光率,并充分利用新兴网络媒体进行更大范围的宣传推广。
2.信用评估问题。众筹是一种基于互联网面向普通大众的融资模式。投资者对于项目发起者的信息了解几乎完全依赖众筹网站提供的信息,如果网站提供的信息失真或者不全面,则很可能导致投资者亏损。如何防范可能的风险,提高项目质量,成为摆在众多众筹网站管理者面前的一个课题。
3.项目运行过程中的监管问题。项目发起者在融资成功后就进入产品进一步研发、生产环节,在这个过程中,众筹网站如何来确保项目方对资金的合理使用从而最终兑现回报是网站面临的一大难题。目前国内的做法是先付50%资金去启动项目,项目完成后,确定支持者都已收到回报,再把剩下的钱交给发起人,这种方式降低了投资者风险,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监管问题。
(二)纵向外部环境
1.法律上的限制与风险。我国众筹融资最大的风险就是法律风险。根据国内《公司法》及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它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它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而众筹网站是向不定人群进行公募并给予一定的回报。
为了避免涉嫌“非法集资”,国内众筹网站均明确规定,项目的回报内容只能是项目的衍生品,不得是股权、债券、分红、利息形式等,从而使支持者对一个项目的支持在法律上属于购买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这使得我国众筹模式难以采用股权激励等更具吸引力、更具激励性的回报方式向非特定人群进行集资,相比美国受到了更大的监管阻力。2012年4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简称JOBS法案)进一步放松对私募资本市场的管制。该法案第三部分专门针对众筹融资模式做出规定,允许小企业在众筹融资平台上进行股权融资,不再局限于实物回报,同时法案也做出了一些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规定,这就使得有实力的投资者能对项目进行大额投资,有利于扩大融资规模(Martin T.,2012)。
2.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在众筹融资过程中,项目发起人需要将自己设计中的创意产品在网站中进行详细的描述与展示,展示过程中不可避免得会承受创意被抄袭的风险,如何更好地保护项目发起人的智力成果,既关系着网站项目质量的提高,也关系着项目发起人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众筹融资模式对于解决创业者和中小企业融资难有着巨大的价值,也为普通消费者提供了新型的投资渠道与创新产品,对我国文化创意、电子科技等产业都有着巨大影响。同时,众筹融资市场的发展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众筹融资网站应当在做好客户服务的同时不断探索和改进运作模式,以适应市场的要求。政府监管部门也应重视这一新产业带来的积极影响与监管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