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解读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两者关系的处理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引入,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理念,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和诉讼经济原则,对于公诉权与审判权的适当调整,有利于实现司法和谐。④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并未完全照搬上述某种学说,而是另辟蹊径,将附条件不起诉独立于原先“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足鼎立格局之外,并增加特殊主体——未成年人。这种立法模式回避了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界限划分。适用条件为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一年刑罚以下的情形。
针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存在包含与不包含“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正是这种多重语意,提供了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界限划分。如果法条原意包含未成年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则对“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不存在酌定不起诉的情形,对其只能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如果法条原意不包含未成年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则意味着未成年人案件中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依照刑罚轻重并存,仍是一种递进关系。
本文认为应当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解读为“不包含免于刑事处罚”。首先,这一解读顺应了“递进关系”的观点,具有科学性和正当性。将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认为是递进关系,能合理构架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不起诉制度体系。二者具有不同的法理基础,酌定不起诉制度是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和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司法效率目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虽然在这一点是与之无异,但更多的核心价值追求在于用非刑罚化的手段达到改造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侧重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改造”。其次,这种解读能提供酌定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间较为清晰的界限,即:酌定不起诉适用于“可能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于刑罚”的案件,而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以下刑罚”的案件,这样一来,看似错综复杂的关系界限被瞬间厘清。最后,如果将其解读为“包含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会造成诸多问题:附条件不起诉是针对未成年人规定的特殊保护程序,从立法原意分析,必然是让未成人在同等条件下,受到相较于成年人更为轻微的刑罚处罚。如果未成年人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下,对其实施附条件不起诉,给其6个月到1年时间的考察期,成年人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下,对其实施酌定不起诉,无需附加条件而径行免于起诉,这种可能出现的处理方式有违对未成年人宽待的初衷,会导致实质不公。
总体而言,认为“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不包含“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看做是递进于酌定不起诉制度一个层次的不起诉类型,能在最大范围内避免实践中的众多问题,尊重于立法本意,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逻辑关系也清晰明朗化。
注 释:
①参见:封红梅,李孝天.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关系探讨[J].法制与经济.2013(4).
②参见:葛琳.附条件不起诉之三种立法路径评析[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6).
③参见:陈光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思考[J].人民检察.2007(24).
④参见:陈光中,彭新林.我国公诉制度改革若干问题[J].法学研究.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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