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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事故的罪与责

时间:2014-05-22 06:16 来源:发表吧 作者:罗昭森 点击:

  摘要医师与病人社会地位的改变,国民知识水准提高等社会结构之变化,病患逐渐摆脱以往对于医师的崇拜服从心态,传统和谐的医病关系,已受到明显的冲击,尤其当消费者保护法实施后,赔偿之金额日形高涨,虽存有保险制度承担责任,但因赔偿金过高,转嫁至医疗费用上,亦使医疗之支出大增,社会之危机与资源之错置,于焉产生。医疗过失责任保险之出现,虽然某种程度可解决问题,但亦有可能衍生无法控制之后遗症。

  关键词医疗事故责任分配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民法”之基本构造中,损害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侵权行为责任和债务不履行责任。除此之外,病患得向医师乃至于医疗机构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尚有消费者保护法第七条及新增订的“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三危险行为责任规定。有鉴于医疗纠纷已成为目前社会所普遍存在之问题,亟须建立一完备之处理机制。本文拟针对医疗事故之特殊性,从法律面依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检视医疗行为适用一般民事规范及消费者保护法所产生之问题。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是2002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并于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对医疗事故概念的界定。

  按照这种界定,凡是违法或者违章医疗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都属于医疗事故。医疗关系的本来性质,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患者到医院挂号,表示该医疗服务合同已经成立,在医院和患者之间产生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就医院方面而言,其权利主要为接受患者的报酬;其义务,一是须以治疗为目的进行医疗活动,二是在实施医疗行为之前履行说明的义务,三是医疗过程中遵守医疗规章制度,严格医疗程序,保障医疗后果。医疗事故责任性质的认定关于医疗事故的性质,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种认为,患者与医疗单位是一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应看作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二种认为,从请求权竞合的角度,医患之间的医疗关系具有双重属性,既表现为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又表现为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发生医疗过失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法律事实,在法律上就同时构成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又表现为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发生医疗过失并造成病员人身损害的法律事实,在法律上就同时构成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又表现为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发生医疗过失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法律事实,在法律上就同时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侵权和医疗合同的违约,但受害人不能同时兼有两项请求权,也不能就两项请求权选择,只能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依据,就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行使。我们认为医疗关系的本来性质,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患者到医院就医所产生的是一种医疗服务关系,患者享有及时、正确得到医治的权利,负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医疗机构享有收取医疗费的权利,负有及时、正确、为患者医治的义务。

  医疗事故是何种责任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的要求,如果医院一方在医疗过程中,因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责任事故、技术事故或者医疗差错,损害患者的健康甚至造成死亡后果,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从过失医疗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看,医疗事故无疑。

  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构成中的损害事实:

  一是指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其具体的表现形式,就是生命的丧失或者人身健康的损害,这是人身损害事实的第一个层次。

  二是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之后所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包括为治疗损害所支出的财产损失。

  三是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精神痛苦这种无形损害。医疗事故造成患者及其近亲属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是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之一,也是精神损害慰抚金赔偿的客观基础。

  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与医疗事故罪都可能发生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是因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常规造成的,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如上述后果是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过失颇为相似,二者不但都发生了严重后果,而且对严重后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二者的区别在于,疏忽大意过失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医疗意外是对严重后果的发生是难以预见而没有预见。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应当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以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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