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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2)

时间:2014-09-22 14:05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张华等 点击:

  2、当严则严,正确把握“有逮捕必要”

  宽严相济不是一味的从宽,而是要宽严有度。这里的“度”,一是指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能超过法律的幅度;二是指要有一定的标准,不能无原则的宽或严。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要当宽则宽,该严要严,在法律的幅度里宽严有度、宽严得当。在审查批捕实践中,要结合当前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秩序情况,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对主观恶性小,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人犯罪,确实没有逮捕必要的,才能够适用“从宽”的刑事政策,对于那些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如黑恶势力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放火、抢劫、爆炸强奸、绑架以及制售伪劣产品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要切实贯彻从严的原则,依法坚决批准逮捕。

  (二)在审查起诉环节的实践

  1、审查起诉中“宽”的适用

  一是扩大适用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实践证明,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既节省刑事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又有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有利于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被告人的不良影响。应当切实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于2003年3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据此,在具体办案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可以简化审理的,要予以适用;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简化审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适用[4]。

  二是要正确而充分地运用不起诉制度。不起诉制度是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其悔过自新,减少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增强对必须追诉的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我国现行《刑事诉诉法》规定了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三种不起诉类型。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运行不畅,适用率较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应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行使不起诉权,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起诉以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审查起诉中“严”的适用对象、原则和方式

  “严”的适用的对象,一是从行为角度看,“严”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主要包括:①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绑架、贩毒等案件;②聚众性犯罪,如武装叛乱暴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③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劫机劫船、涉枪犯罪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④有组织犯罪,主要是恐怖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⑤邪教组织犯罪;⑥贪污贿赂犯罪。二是从行为人角度看,“严”的适用对象是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犯罪人,主要包括职务犯和累犯。另外,“严”的适用原则上要遵循罪刑法定、罪刑均衡和正当程序三大原则。“严”的适用方式上在实体上要“依法从重”,在程序上要“依法从快”。

  注释:

  [1]参见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J],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9期,第6页;

  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J],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第12页;

  樊凤林、刘东根:“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我国刑法的完善”[M],载赵秉志主编:《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7页。

  [2]参见陈兴良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3页。

  [3]高铭暄、陈兴良:《“挑战与机遇:面对市场经济的刑法学研究”》[J],《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第12页。

  [4]孙力、刘中发:《“‘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与我国刑事检察工作”》[J],《中国司法》2004年第4期,第46页。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J],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

  [2]缪凌蓉等:《宽严相济政策在审查逮捕阶段适用的实证分析》[J],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3]陈国庆、石献智:《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要求与制度完善》[J],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24期。

  [4]孙胜歌、张寒玉:《多环节进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改革》[N],载《检察日报》,2003年9月2日。

  [5]陈晓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隐忧》[J],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

  [6]马克昌:《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J],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7]吴建雄:《检察工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构想》[J],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1期。

  [8]钱舫:《公诉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J],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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