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的宏观控制者和执法者, 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及执法力度直接决定了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甚至建设单位对安全文明生产的贯彻执行程度。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措施,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政府主管部门应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的各项费用都列入合同,规定其作为一种强制性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预先支付。
(2)建立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和档案库,并在有关单位资质审查、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审查、项目经理及其它相关资格审核等方面,发现违规违法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良性循环、良性发展。
(3)现行的“低价中标”招投标方法亟待改进,应向“合理的低价中标”方向发展,以确保施工安全措施费的投入。
(4)改进用工培训制度,建议我国政府从培训的源头抓起,由政府来考核培训机构,每年由政府拨款给培训机构作为培训费用,为农民工免费培训。此外农民工的培训合格证书可效仿驾驶证的办理程序,有源可追,这样培训机构就不敢走形式,农民工也能学到真正有用的东西。政府应创造条件,引导农民工向专业劳务公司发展,促进专业劳务公司健康成长。
(5)对施工中出现的安全问题,政府主管部门应主动和各方一起分析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共同承担起安全责任,创造一种和谐的安全管理环境和氛围。
(6)政府在安全管理上,应抓住问题的根本,不能本末倒置,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组织者和直接责任人,掌握着安全生产的命脉,其他各方参与都是为其安全生产服务的,起到辅助和约束作用, 目前不少政府主管部门在安全执法上把精力放在监理方,认为只要抓住监理方也就抓住施工方,其实是缘木求鱼。在安全执法上,要把现场的安全检查制度化,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执法检查。
四、结论
综上所言,自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提出之后,我国对建筑工程采取了新的投资方案,为建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足够的资金保证。工程建设期间,施工单位不能仅限于项目质量、进度、成本等方面的控制,还应该加强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避免施工期间出现安全意外事件。而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对建筑工程建设应给予明确的指导,促使施工单位搞好各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让工程建设发挥最大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使用价值。
参考文献:
[1] 刘印杰.浅析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相关问题[J].建筑与预算,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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