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文摘要】计算机及网络应用能力在信息时代是重要的生存与发展能力。我国义务教育信息技术课的教学目标之一即在于帮助学生获得网络信息素养。基于我国最新的残疾人状况监测数据分析发现:拥有家庭电脑的6-17岁残疾儿童仅40.35%会使用电脑上网,1350位城乡学龄残疾儿童中"家庭电脑上网者"仅占5.11%。关于残疾儿童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显示,高龄段残疾儿童掌握此能力的可能性较高;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服务等维度分析发现,失学的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可能性较低,接受父母双亲的家庭教育以及接受过社区教育服务的残疾儿童掌握此能力的可能性较高;无障碍社会环境对残疾儿童掌握此能力亦有影响。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帮助残疾儿童养成网络信息基础能力,保障其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论文关键词】残疾儿童;网络信息素养;网络信息基础能力;信息技术课
教育部于2000年印发《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试行)》,从"培养学生对信息技术的兴趣、意识以及基本知识、技能"等方面规定了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的主要任务,强调通过信息技术课程"培养学生良好的信息素养,把信息技术作为支持终身学习和合作学习的手段,为适应信息社会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打下必要的基础。"[1]
网络信息基础能力是信息素养的重要内容,也是信息技术课教学的重点。据上述课程纲要规定,小学信息技术课的两个拓展模块之一即是"网络的简单应用一学会用浏览器收集材料,学会使用电子邮件",初中为"网络基础及其应用"必修模块,其学习内容包括:网络的基本概念;因特网及其提供的信息服务;因特网上信息的搜索、浏览及下载;电子邮件的使用。此外,把"网页制作"作为选学内容。我国残疾人状况监测以易于测量的"会用电脑上网"这一技能来调查18周岁以下残疾青少年的网络信息基础能力。在网络信息素养中,相对于"网络信息意识、信息道德、信息能力、信息心理"[2],"会用电脑上网"是一种基础能力;而相对于计算机硬件控制能力、文字输人技能等,能够运用计算机上网的能力在网络信息素养中居于重要地位。
包括网络信息基础能力在内的"信息素养"具有技术、心理、文化学等多重意蕴[3],正日益成为现代人的一张生存通行证。对于残疾儿童而言,网络信息素养可以帮助他们克服环境障碍,使得网络信息无障碍以及Moocs等日益重要的网上教学资源变得真正可及,是残疾儿童在信息时代里实现"平等o参与o共享"式生存的必要前提之一。
为了保障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利,推进教育公平,防止网络时代残健群体之间的"数字鸿沟",促进残疾儿童所受信息技术教育的实效性,最大化地改善残疾儿童在网络时代的生存与发展境况,有效地构建融合社会,必须重视培养残疾儿童的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等网络信息素养。同时,这对于提高我国人口素质以及保障残疾儿童成年后的就业权利,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此前,关于普及计算机教育以及培养青少年网络信息素养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不过促进残疾青少年网络信息素养的专项研究较为罕见,已成为此论域的短板。少量研究基于对听力和智力两类残疾儿童相关学习的观察,论述过基于平板电脑的特殊教育软件和其他电脑多媒体科技,克服残疾儿童因身体缺陷产生的学习障碍,提高其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学习效能[4]。本成果通过具有智库研究意蕴的实证研究,探明残疾儿童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现状和影响因素,以期有助于保障残疾儿童在信息时代的平等受教育权利和生存发展机会,为有效干预提供科学的依据和可行的对策。
一、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一)研究对象与资料来源
本研究的对象为6~17周岁的残疾儿童。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的界定,"凡18周岁以下者均为儿童"。本研究的资料来源为中国残联组织完成的2013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数据,这是截至目前获准公开使用的最新监测数据。其主要内容包括残疾人的生存、教育、发展和环境等方面的状况。此监测采用分层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对我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734个县(市、区)中的1464个调查小区,覆盖了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六种残疾类型,有效监测样本37199人[5]。其中,18周岁以下残疾儿童1477人,占比为3.97%,和我国残疾儿童在残疾人中的比例基本相当。此次监测的6-17周岁学龄残疾儿童有效样本共1351个。剔除"领救济"项错填的1个样本,最终得到全国1350个6-17周岁残疾儿童样本,其中拥有家庭电脑的残疾儿童样本为171个。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使用SPSS17.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首先通过列联表分析和独立性f检验,验证残疾儿童的网络信息基础能力在哪些关涉教育的因素上存在显著差异,然后将具有显著差异的自变量纳人回归分析模型①,继而用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法来分析这些自变量对于残疾儿童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影响作用及其方向和强度,得出影响因素。
二、研究结果
(一)学龄残疾儿童网络信息基础能力之现状
鉴于肢体、听力、言语类残疾儿童往往不便利用无障碍条件未达法定标准的公共场所学习运用电脑上网,为了排除硬件条件不平等的干扰作用,从而使所获数据更具统计学的可靠性和实证研究的潜在价值,此次监测有针对性地调查家庭拥有电脑的残疾儿童的上网能力。1350个城乡残疾儿童样本,12.7%家庭拥有电脑,这些家庭89.47%的电脑连接了网络。残疾儿童平均每百户电脑拥有量为13.3台,远低于"2012年全国城乡居民家庭平均每百户电脑拥有量55.9台"的水平[6]。这可能与"因残致贫"现象以及某些社会福利、医疗保险制度有关。进一步的列联表分析表明,残疾儿童家庭拥有电脑的情况具有家庭经济差异。领取低保金①的残疾儿童(311人)家庭拥有0~3台电脑的比例分别为92.0%、8.0%、0.0%、0.0%,不领低保的残疾儿童(1039人)家庭的比例分别为85.9%、13.4%、0.6%、0.1%,其是否家庭拥有电脑在家庭经济水平维度上存在显著差异。
在家庭拥有电脑的171位残疾儿童中,仅40.35%会使用电脑上网,59.65%不会使用电脑上网。换言之,在1350位城乡学龄残疾儿童中,"家庭电脑上网者"仅占5.11%。这一比例远低于全社会的有关同类比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4.85亿,中国家庭电脑上网网民规模达到3.90亿人。[7]我国"家庭电脑上网网民"占我国总人口的35.45%,为我国学龄残疾儿童中同类比例的6.94倍。以上对比从一定的角度显示:我国残疾儿童的网络信息基础能力亟待提升。
本研究者计算发现,在监测的六类残疾儿童中,视力残疾者会用电脑上网的比例高于各类残疾儿童的同类平均比例,达较显著差异;言语残疾者略高于此同类平均比例。其他四类残疾者的该比例均低于同类平均比例,其中智力残疾维度具有显著差异。这折射出我国残疾儿童网络信息基础能力具有残疾类别上的不平衡性。(见表1)
此外,男性残疾儿童会上网比例为43.6%,较之女性同类比例35.7%稍高一些,其运用电脑上网能力在性别维度上无显著差异。在年龄维度上,6?8岁、9?11岁、12-14岁、15-17岁残疾儿童会使用电脑上网的比例分别为21.1%、39.3%、42.6%、52.9%。最高年龄段15-17周岁的残疾儿童不会用计算机上网的比例仍高达47.1%,与我国《信息技术课程纲要》所要求的小学生,尤其初中生的网络信息素养要求存在较大落差。由此可见,我国残疾学龄儿童所受信息技术教育的效果有待提高。在信息时代的核心能力习得方面,我国残疾儿童目前处于劣势,这不利于全面保障其受教育权利。
(二)残疾儿童网络信息基础能力预测因素的样本现状
残疾儿童的网络信息基础能力在残疾儿童人口特征、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服务、无障碍社会环境等因素上具有显著差异。这些因素可初步视为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预测因素。(见表2)
(三)残疾儿童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影响因素
二兀logistic回归分析显示,年龄、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区教育、无障碍社会环境等因素对残疾儿童是否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具有显著影响。将以上维度的指标作为预测变量,以残疾儿童的网络信息基础能力作为因变量,建立二兀logistic回归模型,研究这些预测变量的影响作用①。[8]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拟合度的/值、sig。值均通过检验,说明模型拟合程度好。Nagelkerke记值的大小表示模型的解释能力与拟合优度,模型的N纪值为0.326,表明模型的解释力和拟合优度较好。本模型对于我国残疾儿童是否具备用电脑上网能力的预测准确率达71.30%。
1.残疾儿童年龄因素
高龄段残疾儿童总体来说具备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可能性较大。表2显示,"不会使用电脑上网"的比例从6-8岁组别的78.9%逐级降至15-17岁组别的47.1%。值得注意的是,9-11岁和12-14岁两个组别的同类比例均高达60%左右,相差不足3个百分点。单纯的自然成熟视角远远不足以解读年龄因素数据背后的信息。鉴于残疾儿童人学总体相对偏晚,这很可能说明,小学高年段或初中低年段的学校教育对于残疾学生的网络信息能力培养尚不够重视,致使其相关潜能未得到充分开发。
2.学校教育因素
较之在学残疾儿童,失学残疾儿童未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可能性显著较高;而且表3的Wald值显示,学校教育是影响程度的主要因素,说明接受学校教育对培养残疾儿童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重要性。基于2013年度监测数据的我国残疾儿童失学问题的研究表明,"6-17岁残疾儿童失学比例达34.74%;在失学残疾儿童中,59.70%'从未上学'14.07%'小学或初中毕业后未升学',26.23%在基础教育阶段'綴学'"。[9]换言之,失学残疾儿童40.30%接受过部分或全部的基础阶段。如能提升基础学校教育质量,可望对这部分残疾儿童获得网络信息基础能力起到支持作用。此外,努力减少残疾儿童的失学现象,会使有质量的学校教育对于更多残疾儿童获得网络信息能力产生积极影响。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失学残疾儿童绝大多数将"失学原因"归为"自身原因"。进一步的数据分析表明,这种现象在肢体残疾儿童失学者中尤为突出。在残疾儿童当中,肢体残疾儿童自身的学习障碍最小。但是,对1350个残疾儿童样本的分析显示,肢体残疾儿童的失学比例(38.6%)反而比非肢体类残疾儿童高5个百分点;关于"失学原因",失学肢残儿童多达84.17%选择了所谓"自身原因"。教育学、社会学和法学界已普遍认同,残障程度实际上是生理损伤和社会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但是,许多残疾儿童并不清楚自己在无障碍环境等方面的法定权利,容易片面地进行反身归因。Zablocki等学者对美国残疾青少年的回归分析表明,在美国等无障碍设施齐备的社会环境中,肢体残疾儿童不再属高失学风险残疾类别。[10]我国的普通学校如果都能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实现环境无障碍,应该不致继续出现如此高比例残疾儿童因"自身原因"失学的现象。其网络信息素养方面的受教育权利便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3.家庭教育因素
家庭教育实施者的身份对于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影响作用达显著水平。总体而言,两者的关系越远,残疾儿童未能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可能性越大。表
①达显著水平的预测因子Exp(B)值即OR值小于1为负向预测,反之为正向预测;Wald值表明影响因素对事物的影响程度,Wald值越大,则影响程度越大。
2清楚地显示了这种趋势。关于不会用电脑上网的比例,家庭教育者为"父母双亲"组别的残疾儿童为55.5%,"单亲父母"组别残疾儿童的同类比例上升了9.5个百分点,"祖父母(外)"组别残疾儿童的同类比例上升了24.5个百分点,"其他亲属或非亲属"组别的残疾儿童则100%地不会用电脑上网。"祖父母(外)"往往网络信息素养缺乏或不足,无法指导残疾儿童学习上网,"其他亲属"和"非亲属"则未必能像残疾儿童的父母那样细致地考虑残疾儿童学习网络信息知识技能的重要性,并为之提供支持。因此,有必要特别重视被寄养于核心家庭之外的残疾儿童的相关学习权益。此外,家庭常住人口数量可能通过影响残疾儿童父母可用于家庭教育的时间精力,而对促进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产生影响作用。
4.社区教育服务因素
一年内接受过社区(村)服务(以下简称社区服务)的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可能性较大,他们71.88%接受过"教育文化类"的社区服务。一年内未接受任何社区服务、接受过非教育文化类社区服务、接受过教育文化类社区服务三个组别的残疾儿童会上网的比例分别为32.7%、44.4%和56.5%,达显著差异(/2=7.718,#=2,,>=0.021)①。本研究者的实地考察显示,社区教育文化服务有时关涉计算机及网络使用的知识;有些社区的文化服务站配有能上网的电脑,供人们学习和使用。残疾儿童接受社区教育类服务时,便很有可能在家庭以外接触计算机,观摩其他人如何使用计算机,并请他人为自己学习网络信息的知识技能答疑解惑。
5.无障碍社会环境因素
无障碍权利亦是残疾儿童的重要法定权利;残疾儿童所在的学校教育场域即存在设施是否在无障碍方面达标、合法的问题。关于城镇公共无障碍设施,选填"城镇没有无障碍设施"的被访者仅6位,在统计学上的可靠性较弱,略过不论。回答"城镇有公共无障碍设施"的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能力的比例比农村残疾儿童高出25个百分点。这从一定角度反映出我国城乡物质环境无障碍方面的落差,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环境无障碍任重而道远。信息无障碍由于相对低成本,现阶段在农村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可以通过分享优质教育资源的远程教育,来提升农村残疾儿童的网络信息基础能力培养,逐渐弥合残疾儿童内部城乡之间的"数字鸿沟"以及有关受教育权利落差。
三、结论与对策思考
(一)结论
进人21世纪以来,为了防止儿童成为网络时代的功能性文盲,信息技术课已成为我国义务教育的必修课。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获得网络信息基础知识技能的平等机会。本文基于2013年我国残疾人状况监测数据分析发现:家庭拥有电脑的6?17岁残疾儿童仅有40.35%具有"会用电脑上网"这一网络信息基础能力,1350位城乡学龄残疾儿童中"家庭电脑上网者"仅占5.11%。二兀logistic回归分析显示,高龄段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可能性较高;在学校教育方面,失学的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可能性较低;在家庭教育方面,家庭教育者身份为"父母双亲"有助于提高残疾儿童掌握此能力的可能性;在社区教育方面,近一年内接受过社区教育类服务的残疾儿童掌握此能力的可能性较高;城镇居住地附近有公共无障碍设施的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可能性较高。
残疾儿童高比例的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缺失会拉低残疾人群体以至全国人口的信息素养,降低所涉个体及家庭的发展空间、人生价值和幸福感,加剧残健群体间的"数字鸿沟",进而导致网络时代残健群体生存与发展权利的深刻不平等。毋庸讳言,残疾儿童网络信息素养低下现象的背后存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福利制度等一些宏观原因。针对实证研究揭示的关涉教育的具体原因,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有望直接提升残疾儿童的网络信息素养。扎实地积累微观、中观层面的进步,可为改善宏观状况提供动力、准备条件。
(二)对策思考
1.提升义务教育阶段信息技术课教学的及时性与实效性
在年龄维度上,12-14岁和15-17岁组别的残疾儿童分别只有42.6%、52.9%具备用电脑上网的能力。这与我国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教学目标等要求相距甚远。我国信息技术课程标准将小学的网络信息模块教学内容定为选学,到初中才为必修。但是,具体到残疾儿童在信息技术方面的受教育权保障,必须考虑残疾儿童小升初失学率较高这一事实。本研究者基于2013年监测数据计算发现,2013年全国1350个6?17岁残疾儿童样本失学率为34.74%;在失学者中,9-11岁和12-14岁残疾儿童分别占15.6%和24.1%。换言之,很多适龄残疾儿童只能读到小学肄业或毕业,便再无机会延续学校教育。而本文关于"失学"因素影响作用的研究结果已揭示,学校教育对于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具有近乎不可替代的影响作用。因此,要真正保障残疾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网络信息技能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一方面必须逐步减少残疾儿童在初中起点上和过程中的失学现象,改变近年来残疾儿童失学比例在高位徘徊的现象。另一方面,应该考虑将小学高年段残疾儿童的网络信息课程选学内容必修化,借助信息技术课课堂上的个别辅导或者校内电脑兴趣班等平台,确保义务教育阶段信息技术课教学对于残疾儿童的及时性,以使不得已早早失学的残疾儿童也能有机会习得这种在网络时代至关重要的知识技能,避免成为信息时代的电脑盲、网络盲。这样的微观制度安排符合"教育资源配置的差异补偿原则",该原则关注受教育者在社会经济地位等方面的差距,主张对处境不利的受教育者在教育资源配置上予以补偿,差异性地配置教育资源,以满足其充分发展的需要。⑴]
此外,在学残疾儿童半数不会上网的现状提示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提升义务教育阶段信息技术课程的教学质量和实效性,切实保障小学高年段和初中阶段残疾儿童获得网络信息知识技能的机会,尤其是在教师指导下的实际操作机会。特殊学校是我国残疾儿童集中就读的教育机构。曾有研究者有感于特殊学校的信息技术教育质量不高,呼吁"在全国特殊教育学校普及信息技术教育,应从四个层面推进:在特殊教育学校普及信息技术教育;普及网络的运用;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开发研制各类残疾学生专用的电脑等各种硬件和软件。"[12]研发符合残疾儿童特殊需要的硬件与软件,确实有助于听力、视力等类别的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相关机构宜更加重视此类研究成果向产品转化,并向学龄残疾儿童推介,使更多的目标用户真正从中受益。此外,"在学校信息化建设中,关键要建设一支有着较高信息素养的教师队伍"。[13]对于分散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学校应结合我国《信息技术课程纲要》的要求,从硬件、软件、教学交流等方面重视回应各类残疾儿童的特殊学习需要,开展覆盖所有学生的、有效的信息技术课教学,确保他们在义务教育阶段掌握网络信息基础知识技能,为其日后借助其他渠道进一步自学打下基础、提供可能。
2.推进校园无障碍以减少残疾儿童内部的信息技术受教育机会落差
关于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能力在残疾类型上的不平衡性,值得注意的是:肢体类残疾儿童的学习能力虽然较强,但是如表1所示,其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比例却比残疾儿童的同类平均水平还要低4.5个百分点。由于没有相应的特殊学校托底,肢体残疾儿童几乎都随班就读;但是,很多普通学校的无障碍环境往往未达到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要求,而其计算机室一般又在楼上,致使无法独立上下楼梯的肢体残疾儿童极易被剥夺去计算机房上机操作的可能性,难以跟进信息技术老师的教学,结果成为电脑盲。沦为网络时代的功能性文盲,非常不利于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保障及其有质量、有尊严的生存与发展。鉴于此,校园无障碍等社会环境因素亟待改善。应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的相关要求,借助教育主管部门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的联席工作制度,推动并督促校园无障碍改造。2013年印发的《北京市中小学融合教育行动计划》关于校园无障碍改造的措施可资借鉴。表2和表3关于无障碍社会环境因素的数据,前文对残疾儿童因所谓"自身原因"失学及此归因背后的原因分析,都印证了此对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志愿者通过人户"服务学习"增援家庭教育功能
鉴于家庭教育因素的影响作用,教育主管部门等机构可以呼吁、鼓励高校学生等志愿者作为"替代父母",走人残疾儿童家庭,手把手地辅导残疾儿童学习网络信息基础技能。对于已掌握此技能的志愿者而言,网络信息基础能力的技术门槛并不高,相关教学、辅导的难度并不大,只是需要相关部门帮助残疾儿童与志愿者搭建有效对接的平台。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计划当中网络信息技能学习的上机操作时间一般不超过20小时,由此可推知,志愿者提供大约20小时的指导,gp可帮助一名残疾儿童在网络信息能力方面脱盲。志愿者"服务学习"式的人户指导,对于被寄养在核心家庭之外的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技能尤为重要。
4.充分发挥社区教育服务对于残疾儿童信息素养的提升作用
分析表明,社区教育服务对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具有正向影响作用。但是,基于2013年残疾人状况监测数据的分析显示,我国6?17岁残疾儿童近一年内多达58.1%从未参与社区教育文化生活,34.6%很少参与,仅有7.3%经常参与。[14]由此可见,需要提高社区教育文化服务的供给量以及残疾儿童的社区教育文化生活参与度。教育机构以及社区应重视激发高校等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育学、社会工作等专业高校学生的教育助残活力,以便更好地发挥社区教育文化功能对于残疾儿童学习网络技能的支持作用。这对于失学残疾儿童掌握网络信息基础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导纲要(试行)》
的通知.http://www.moe.edu.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〇e_445/200503/6319.html(中国教育部网站)[EB/OL]2015-01-22.
[2]张立彬,杨会良.高校开展信息素养培育的思考[J].教育研究,2005,(5).
[3]张义兵,李艺."信息素养"新界说[J].教育研究,2003,(3).
[4]李青,王涛.基于平板电脑的特殊教育软件研究与应用现状述评[J].现代教育技术,2012,(8);彭霞光.积极应对挑战,提高信息技术综合应用能力[J].现代特殊教育,2007,(Z1).
[5]陈功,等.2013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分析[J].残疾人研究,2014(2).
[6]张新红、国家信息中心《中国数字鸿沟研究》课题组.中国数字鸿沟报告2013[EB/OL].http:〃www.sic.gov.cn/News/287/2782.htm(国家信息中心网站).2015年2月16日下载.
[7]袁莉.采众家所长酿独家醇香[J].新闻窗,2011(6).
[9]侯晶晶.我国残疾儿童失学的现状与影响因素研究[J].中国特殊教育,2015(1).
[11]褚宏启,杨海燕.教育公平的原则及其政策含义[J].教育研究,2008(1).
[12]李天顺.加快信息技术教育工作步伐实现特殊教育跨越式发展[J].现代特殊教育,2004(2).
[13]周建忠,等.吉林省高校教师信息素养的现状及提高对策[J].教育研究,2009(5).
[14]侯晶晶.我国残疾儿童文化权利的社区实现之现状与影响因素[J].甘肃社会科学,2015(1).
(www.fabiaoba.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期刊发表、投稿辅导、发表期刊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发表期刊,寻求论文刊登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论文刊登/国家级论文刊登/
CSSCI核心/医学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在线咨询:
275774677、
1003180928
在线咨询:
610071587、
1003160816
联系电话:13775259981
主管单位: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主办单位:西北民族大学 出版地:甘肃省兰州市 国际标...
期刊简介: 《种子科技》(月刊)创刊于1983年,曾用刊名:(种子通讯)是中国种子协...
主管单位:湖北省国资委 主办单位:湖北省经济干部管理学院 出版地:湖北省武汉市 国...
期刊简介: 主管单位: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主办单位: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期刊简介: 《高等工程教育研究》是我国第一份、也是唯一一份面向工程教育研究的全国...
主管单位:山东省教育厅 主办单位:山东省教委 国内刊号:CN 37-1025/G4 国际刊号:IS...
近来发现有些作者论文投稿存在大量剽窃、抄袭行为,“发表吧”对此类存在大量剽窃、抄袭的论文已经停止编辑、推荐。同时我们也提醒您,当您向“发表吧”投稿时请您一定要保证论文的原创性、唯一性,这既是对您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的尊敬。
此类投稿的论文如果发表之后,对您今后的人生和事业将造成很大的麻烦,后果不堪设想,请您一定要慎重,三思而后行。
如因版权问题引起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发表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侵权法律责任概由剽窃、抄袭者本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