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讨论大学治理与制度创新问题,必须回到问题原点,即努力厘清和明了高等教育的社会定位,这是大前提。明确定位高等教育需要深人探究三个层面上的关系:第一个层面上的关系是,在整个社会分工意义上的高等教育与社会其他行业或职业之间的实然和应然关系,即高等教育现实与应有的社会地位和作用;第二个层面上的关系是,作为高等教育载体的高等教育机构(本文主要是指公办高等院校)与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实然与应然关系;第三个层面上的关系是,高等教育机构内部的各个层次与各种类型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即高等教育机构内部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各个层次各类活动主体之间的实然与应然关系。这三个层面的关系既有各自的特定指向,又彼此相互关联且交织在一起。
首先,理清第一个层面上的关系即明确界定高等教育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本质上,就是对高等教育究竟应该是什么的追问。重新科学、合理、准确定位高等教育,既是高等教育自身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需要,更是我国经济社会整体可持续、较高位、健康稳定运行与发展的现实需要。学界通常认为,高等教育是在完成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专业教育,是一种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社会活动。如此界定,只是把握住了高等教育的层次和对象,而且其"社会活动"的属性定位难免失之于泛,尚未抵及高等教育活动的本质。笔者认为,如果说基础教育是一个启智、明智、培智和开智的社会活动过程,知有所合谓之智;那么,高等教育无疑应该是一个高级的社会创智过程,即不仅在更高知智水平上创造性地传承人类知识和智慧,更本质的,是为人类创造和生成新智。从这个意义上讲,高等教育过程的本质是创造,是人类新智的创生过程,而且是一种扩大再生产过程,具有典型的放大和辐射效用,是人类文明生产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意经济背景下,高等教育的创智是整个社会创新的基础,是一种更高水平上的知识和智慧的创造性生产过程,其社会地位和作用今尤突出、不可替代。
其次,要探究和厘清作为高等教育主要载体的高等教育机构与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实然与应然关系,核心问题就是要明确界定高等院校的法人属性。1986年4月1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以法人的活动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划分为两大类: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非企业法人则是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非经济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非企业法人又细分为三小类: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民法通则》赋予我国高等院校法人地位并归人非企业法人,且进一步归人事业单位法人。1998年8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确认了我国高等院校事业单位法人地位。
学界对我国高等院校法人地位的争论和探讨并未因《民法通则》和《高等教育法》而"一锤定音",反而日趋热烈。争论和探讨大概归为"证成"和"证伪"两大路径。"证成"走向上又可分为两个分支"公法人"学派的学者从国家意志、公共目的、依法设立以及独立权利能力四个维度,力证高校的主体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事业单位法人"阵营的学者从非营利性和社会公益的视角,以"我注六经"的方式,明证《民法通则》对高等院校法人归属的合理性。"证伪"路径上也可识别出三大研究取向:一些持"营造物"观点的学者视高等院校为国家公权力的附属物,否认高等院校具有法人地位;部分民法领域的学者从法人的特征(法人是团体,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或法人的法律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以及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比照作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高等院校,基于是否拥有独立财产和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两点质疑或部分否定高等院校法人属性的完整性;教育法学界亦有学者基于我国高等院校高度"行政化"的客观现实和高等院校办学自主权的有限性,在质疑和部分否定高等院校事业单位法人属性的基础上,尝试"证成"高等院校机关法人的法律地位。
上述"证成"与"证伪"的学术探索,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有助于我们理解作为高等教育载体的高等教育机构(特指我国公办高等院校)与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实然与应然关系,但仍不足以回答我国现行高等教育实践中的几个关键问题。第一,高等院校划归公益二类,高等教育归人准公共产品;那么,与公益一类和完全公共产品不吻合的部分到底是什么,应该归于何处,是否与高等院校事业单位法人的属性完全符合。第二,高等院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创智的过程是不是人类生产文明的组成部分,创生的知识和智慧是否有价,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与智力活动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权,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指的是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基于这种智力活动成果而享有的获得报酬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权利。高等院校创生的知识和智慧是否可以进人市场等价交换;如果不能等价交换,高等院校与社会、市场的连接纽带又该是什么。第三,作为准公共产品提供者的高等院校可否营利,高等学校的办学效益是否可以既体现在公益性方面,也可以体现在营利性方面。这些问题既带有世界普遍性,又具有我国高等教育实践和高等院校的特殊性。我国高等教育和高等院校有其特殊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具有自身独特的运行方式和价值取向,需要学界充分借鉴教育综合改革中先行先试取得的一些宝贵经验,智慧地创造出适用我国高等院校的"法人"来合理准确定位中国的高等教育和高等院校,明确界定我国高等院校与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应然关系。"法人"的名称并不重要,其法律属性的清晰界定才是重点。
最后,探讨大学内部的各个层次和各种类型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首先必须承认高等教育是创造性地继承、创造性地传递和创造新智的过程,探究和创新是高等教育的内核,主体是高等院校的教师和学生,主场域在教学科研第一线,高等院校的其他一切都是主体及其活动的衍生物。要想达到高等院校内部主体间关系平衡和平等,应坚持"统而不死、活而不乱、话语平等"的基本原则。
高等院校创智能力的激活与提升以及创智活动的有序开展,急切需要高等院校内部管理制度创新、关系重构。对此,自组织理论颇具启发意义。它主要研究复杂自组织系统的形成和发展机制,即在一定条件下,系统如何自动由无序走向有序,由低级有序走向高级有序。"自组"需要四个条件:系统开放同外界交换物质与能量形成有序结构,远离平衡态使系统具有足够反应推动力来推进无序转化为有序,非线性作用使系统内各要素线性叠加效果之和超出整体并使系统具有自我放大、产生突变以超常方式重新自组而实现有序,系统通过"涨落"启动非线性作用而发生质变以跃进新的有序状态。
我国高等院校通行的校级统管(含统管下的学部制),虽能保持高度统一,但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出口与外部连接,系统封闭有余、开放不够。管理制度改革与创新的基本思路应该是在校级统筹下淡化学部和学院,强化系所功能,实现管理扁平化和全方位开放。现行学部或院(一级学科)内系所(二级学科)架构相对固化、利益均沾、反应迟缓,应打破这种低水平虚假平衡,淡化身份属地管理,鼓励任务导向,跨学科、跨系所、跨部院、跨学校、跨区域整合资源与优化组合团队,实现资源自由组合、兴趣专长自寻互补、自我驱动、项目任务组自主适应外部环境,发挥非线性作用、达到高水平有序。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国高等院校之所以整体社会贡献率和办学水平不高,主要源于大学轻视自身与社会创智需求之间的巨大差距,漠视作为高等院校创智主体的教师和学生的利益诉求,无"涨落"机制启动非线性作用。因此,我国高等院校亟须设计和完善"涨落"机制,充分激活创智潜力和活力,通过"自组"产生的非线性作用实现质变,达到更高级的有序态。由此,应当考虑调整大学内部治理架构,厘清当前治理框架中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职能边界。另外,作为高等院校创造性活动主体之一的学生,其平等话语权和利益诉求尚未得到充分保障,并未完全纳人现行高等院校内部治理框架中,甚至未进人相关讨论的话语体系,故须特别关注。尽管高等院校的创智活动应是自由自组的,但自由不是无限的,它既需要外部规制,也需要创智型自组织的自治和自律,更有赖于创智主体自身的高度自觉。高等院校的创造性活动的自由是个人的,需要学术型组织的自治和自律来引导、组织和约束,既要有充分的个体学术创造自由,也要有学术团体的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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