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与经济社会学视域下的国家干预

时间:2017-11-10 10:46 来源:fabiaoba 作者:刘爱春 点击:
  摘要:经济法的产生是现代社会法律变迁中最显著的变革,但基于其自身的复杂性,许多基本问题尚未回答完毕。以房地产行业为例,为了控制房市,中央针对中国房地产市场房价暴涨实行的一种干预手段,这种干预手段的实施具有经济法学和经济社会学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房地产;国家干预;经济法学;经济社会学 
  房地产产业在中国经济市场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支柱性产业,特别是大多数二三线城市,其财政支出的重要支撑就是出售土地。但是,由于近年来部分开发商囤地、囤房以及有条件者为使货币保值而购持多套房屋、投机性炒房等原因,致使房屋的大量闲置与相对困难者买不起房无房居住的矛盾日益凸显。 
  一、中国房地产市场房价暴涨的因素分析 
  第一,准入机制的问题。对房地产开发商没有准入的严格限制条件,只要办个公司,竞拍一块土地,就可以作房地产开发商。如此低门槛的准入机制难免导致房地产开发无序竞争而轮番推高房价,房价轮番高涨又吸引大量炒房客成为炒房大军。 
  第二,房价价格决定机制。房地产作为特殊产品,其价格的形成并非完全市场化。因为土地的稀缺性与土地市场的国家(地方政府)垄断并存,土地价格对房产价格起基础性作用,开发商的投机竞争又是房价高涨的决定因素之一。 
  第三,完全的市场自我调节。开发商与投机商的私欲及其追求利益最大化心理利欲膨胀,对整个国家房价攀升推波助澜,他们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成为房价居高不下的基础性内因。 
  第四,政策性因素。中国自1998年实行房改,福利分房政策被取消后,民众解决住房的途径基本上依赖市场交易。为解决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虽然国家一直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但是仍然难以解决普通困难群众的基本民生要求,如何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成为中国民生一大难题。 
  二、房地产新政的经济法学 
  (一)“房地产新政”既不合市场经济规律也不合法 
  关于“房地产新政”不合法的讨论,以秦前红的论文《房地产市场行政规制与政府权力边界》和陈承堂的论文《临时性调控政策的合法性检讨》为主要标志。郭煌则在《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合法性分析》一文中,从房地产调控的“主体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和内容合法性”等三方面探讨房地产调控,认为调控多少存在着政府违法和调控政策违法等现象和问题。 
  (二)“房地产新政”具有合法性 
  李昌麒指出:“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众所周知,经济法就是因为社会的经济秩序混乱、市场经济盲目自由、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正遭到破坏的情况下,国家作为主体对经济进行干预、宏观调控而产生的。拥有住房是公民的基本生存权,面对飙涨的房价,百姓通过市场取得住房权难以实现,这种状态下,政府对房地产进行适度的干预是其社会责任的体现,“房地产新政”的实施体现了经济法的适度国家干预原则。 
  笔者认为‘房地产新政’的合法性不应该仅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还应该从经济、社会、政治等多视角来考量其合法性,不能说国家对经济干预的法律衔接有瑕疵而否认该干预行为的合法性。 
  三、房地产新政的经济社会学分析 
  (一)符合经济社会学的“嵌入”性理论 
  任何一个市场有序健康发展都无法脱离现实社会政治、文化等因素。同样,房地产市场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不能完全靠市场的自我调节。对于中国当下的房地产经济而言,房产市场脱轨于普通民众的社会矛盾已经无法自我消解,房地产业价格的暴涨与行业的暴力,必然促使不同群体进行利益博弈甚至产生冲突,飞涨的价格利益为少数群体独享,加剧了社会收入分配格局不公正,致使社会矛盾凸显,造成严重的两极分化,形成了可怕的社会隐患。由此,党中央、国务院推出的“房地产新政”抑制房价暴涨,积极推进保障房的建设、稳定市场等一系列举措对于解决群众的住房问题、缓解不同群体的利益不均分配问题有着重大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二)国家对房产市场的干预,可以有效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房地产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产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起着巨大作用。当我们面临“高房价”这一凸显的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政治问题时,国家推出积极的“房地产新政”规制房价飞涨这一不正常状况,对于缓解社会压力、促进和谐社会发展,不仅可以发挥减压阀的作用,也是落实党的科学发展观的有效方法。 
  (三)房地产“新政”是调整经济增长结构方式的必要手段 
  “房价高”“住房难”等问题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诸多矛盾的集中体现,住房问题的解决、落实最终依赖地方政府。但不可否认的是,地方政府在“土地财政”的前提下,作為房地产经济的利益攸关方,缺少自身主动调控房价的积极性。如果要有效解决住房问题,协调房产经济下不同利益群体如地方政府、开发商、个人等不同群体的矛盾,就需要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中国经济增长结构方式的转变。 
  四、结语 
  国家干预的外部影响力巨大,对个人、企业乃至整个经济、社会、政治等多方面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将国家干预限定在法律的框架内,逐步完善国家干预制度,使房子真正回归住的功能,对中国的经济结构、增长方式的转变以及构建和谐社会、保障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功能。 
  参考文献: 
  [1]袁野,徐海静,袁冰如.经济法学与经济社会学视域下的国家干预——以系列“房地产新政”为例[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3): 
  91-96. 
  [2]于健.从经济法学的角度看国家干预经济的界限[J].商场现代化,2013 
  (02):141. 
  [3]李滨晶.经济法视域下的国家干预[D].黑龙江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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