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流转中的收益分配研究

时间:2017-04-11 10:29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发表吧编辑 点击:

  摘要:农村土地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收益分配问题是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主要问题,关系到农村土地流转实施能否顺利。农村土地流转关系到农村科技进步以及农业发展,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不仅应该加强政府支持力度,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的合理性。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收益分配

  所谓农村土地流转,就是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的经营权过户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近年来,对土地流转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对土地流转中权益分配也分析的越来越透彻,加上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日益凸显出来,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权益分配问题的研究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一、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建立集体土地资金专户

  土地是农村生存的基础,农民如果失去了土地,整体的收入就会减少,还需要做好安置补偿工作,保证农民的长期生存,为农民生活提供保障。现阶段,农村土地补偿标准中,仅仅对农民短期生计问题进行了考虑,但是没有为农民长期的生存提供保障。因此,在我国征地补偿方面,应该从原来适应补偿向着完全补偿倾斜,在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土地的用途发生了改变,对土地的价值估算方式也应该发生变化,所以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安置补偿也需要根据土地改变后的用途来进行补偿。这种补偿方式才能够为农民长期发展提供保障,但是对于农民的安置补偿也不应该是一次性的,需要成立农村土地集体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乡、县级政府也应该加强对土地安置费用的监督。

  农村集体土地专项基金主要用途包括一下几个方面:退耕还林转移支付、耕地质量建设费用、失去土地的农民生活保障费用等等,其中农民生活保障是主要的方面。

  二、明确农村土地产权

  对土地产权的明确是土地流转中权益分配的前提,也是实行土地交易的基础,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明晰主要的明确土地产权的主体。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村民小组和村委会。然而长期以来,村民小组成员与村委会不仅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也是土地管理人员,具有拥有与管理的双重身份。正是由于这种双重身份的存在,决定了村民小组以及村委会不适合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主体。

  通常来说,我们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分为事实上的主体以及法律上的主体。在法律上,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包括三种,即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委会。而从事实上,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就是农民自己。让农民享有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以及收益权,实现四权统一。农民在土地产权中不能享有的处分权,在某种意义上制约了土地流转的实施,只有农民具有了对土地的处分权,个人农户不仅能够实施土地流转,同时还能够为农村金融发展提供担保品。完整的土地产权,是实现土地流转市场机制的基础,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农村土地的收益,才能实现农村耕地的集约化发展。

  农民是农村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只有明确农民四项权利集中,农民才能大胆的在承包的土地上增加投入,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率,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让农民拥有一定的土地开发权

  在安置补偿政策变化过程中,招工安置的方式越来越少,但是安置补偿的费用却越来越高。然而,无论多高的安置补偿费,对农民来说都是一次性的收入,解决不了农民的长期生计问题,并且安置补偿费用对于农村集体经济收益来说仅仅是很小的一部分,两者之间具有天大的差别,这样就会引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的不满,甚至会出现群体上访等事件,造成恶劣的影响。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采用开放式的安置方式,就是将安置补偿费用支付给乡村两级单位,由乡镇单位将费用支付给农民的同时,市政府依据一定的比例将土地留给被征地的农村,让农村形式土地开发与利用的权利。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土地,原本农民仅仅拥有使用其耕地的权利,对土地并没有开发权。政府采用创新的安置模式,将一部分征地返还给农民,农民可以对这些土地进行自主开发与利用。

  农民对土地拥有了发展权与生存权,一旦失去了土地,那么农民的发展权以及生存权就失去了保障,还需要依靠别的方式维持生存,而给予农民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农民就有了长期生存的手段。虽然从法律层面上,农民通过被征地安置而获得土地的开发权与经营权并没有法律依据,但这种形式的建立是农民与地方政府在协商、谈判的过程中逐渐达成的一致的结果。开发性安置这种模式让地方政府在可支配的财政收入一定的情况下,为了发展地方经济能更多的流转土地,同时与农民达成一致,维持农村基层社会的稳定,达成双赢。

  四、提高农村土地流转程序的规范化

  第一,推行规范化的土地流转合同。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书面合同的签订一定要规范,内容也需要符合规范,合同的双方都应该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依据法律规范。流转合同一定要由上级有关部门统一印发,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档案,同时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

  第二,政府应该做好在土地流转中的定位,履行自身的职责。政府不仅是土地的所有者,更是土地的管理者,政府应该尽可能的收取租金,但是政府同时也是社会的管理者,不能成为土地交易的主体,只能做一个旁观者。政府有责任促进土地市场的发育,及时的纠正不合理的市场行为,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五、总结

  综上述所,农村土地流转是当前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在权益分配问题上,不仅需要创新农民安置补偿方式,同时还应该加强管理,制定完善的制度,实行规范化的土地流转程序,为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刘卫柏.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研究[D].中南大学,2013.

  [2]胡新智.农地流转收益博弈分析[J].中国农村金融,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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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商玉江.浅谈农村土地权流转的思考分析[J].新农村,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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