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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是企业有效税务筹划的切入点(2)

时间:2015-09-25 10:16 来源:发表吧 作者:王宝田 点击:
  二、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实行备案管理
  用人单位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办理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手续。包括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缴纳社会保险凭据;实际支付工资凭据;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用人单位逾期未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按照实际在职职工人数确定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对未缴或少缴的保障金予以追缴。对于虚报或未正确申报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用人单位,由主管地税机关依法按照实际在职职工人数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确定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并对未缴或少缴的保障金予以追缴。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需要缴纳保障金
  (一)残疾人保障金的征缴范围与征缴标准。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例如,大政办发[2008]103号规定,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应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到比例的,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保障金计算公式:
  应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残疾人保障金的审核认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每年审核期内,用人单位须携带用人单位工资手册(或工资明细表)、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表,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审核,并填写《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单位登记表》;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还须携带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依法签订的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中国残联制发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填写《在职残疾人登记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审核情况为用人单位开具缴费通知单,并加盖审核单位印章,用人单位据此在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
  逾期未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核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确定应缴保障金数额。
  用人单位因政策性亏损等原因,确需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经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以给予减免照顾,未经批准,逾期不交者,可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是企业有效税务筹划的切入点
  用人单位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比例,实际安排了残疾人就业,即可不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将其用于给残疾人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对企业来说没有多支付一分钱,却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和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安置残疾人就业即贯彻落实了《残疾人保障法》、解决了残疾人生活、缓解了社会压力,又树立了用人单位的光辉形象、增加了自身的盈利水平与社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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