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以企业会计人员为主体的内部控制制度(2)
时间:2015-08-21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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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聘请或更换为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请。独立审计准则也对“选择会计”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对于独立会计主管的聘用权的法律支持只须对现有法律稍作扩展即可。
另外,为避免CPA因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而影响执行审计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应聘请独立主管会计所属会计公司的CPA执行审计业务,或委托承担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公司提供独立会计主管人选。考虑到现实CPA执业中的同业竞争状况,非同一公司的CPA在审计中一般不会对独立会计主管有任何包庇,这反而也会成为对独立会计主管提高工作质量的一种鞭策。
(二)独立会计主管的激励和约束
独立会计主管是否也会出现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呢?同独立董事制度一样,独立会计主管制度所面临一个现实而又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保证独立会计主管能够独立地行使职责。对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问题,目前国外的研究成果主要有法律保证、声誉保证和经济激励三种方式,其中前两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也可以适用于独立会计主管。
1、法规保证。独立董事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或企业章程来履行其受托责任。倘若独立董事不能在企业经营、管理和战略规划等方面履行职责,那么他们要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考虑到独立会计主管的工作主要还是属于企业内部经营及解除企业经营者与股东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范畴,因而对于独立会计主管的职责权限可以由股东大会制定于公司章程之中,不需要在法规制度上作出太多的修改或补充。
但如果在企业章程中规定独立董事没能履行其职责时企业可以免除对他们的赔偿要求,则会弱化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责这一机制的作用,使独立董事的决策很难独立于企业管理层。由于独立会计主管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解除企业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企业经营者与股东都无权单方面免除对独立会计主管没能履行其职责时的赔偿或惩罚要求。
2、声誉保证。
Fama(1998)、Fama和Jensen(1983)的研究结果表明,独立董事必须胜任并努力维护其作为企业经营监督人的声誉。如果一个独立董事屡屡由于其品德问题或者能力不济而导致责任赔偿,那么保险公司会不断提高该董事的保险费,上市公司也不会聘请这些无德、无才的人士担任独立董事,这样的独立董事迟早会被市场所淘汰。
与企业内部会计人员相比,CPA的职业道德约束性要强的多。内部会计人员的欺诈行为多为领导的授意,即使被揭露,只要不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一般而言对其职业生涯的影响不大;而CPA的声誉往往对其职业生涯有决定性作用,实行独立会计主管制度更应该大力推行CPA信用档案制度。相对于物质激励来说,信誉激励对CPA的作用会更大,独立会计主管并不会因为其报酬额固定而没有提高其工作质量的动力,相反其良好的工作记录将有利于其在未来的会计师市场上获得更好的竞争优势和更高的薪酬水平;独立会计主管的任期规定可以增加独立会计主管的岗位压力,如果出现严重失误或是欺诈行为,将会被股东大会解聘,其不良记录也会不利于其未来再被其他企业所聘用;而最长任期限制则是为了避免独立会计主管逐渐演变为非独立的企业“内部人”。
3、经济激励。以激励为基础的报酬制度可以提高独立董事监督企业经营的效率。但作为CPA,其声誉保证本身就可以间接导致在会计师市场上的经济效应。而为了消除了独立会计主管为获得更高的奖金而粉饰财务状况的动机,独立会计主管更适合采用固定年薪制,不适于进行类似于独立董事的经济激励。
(三)独立会计主管制度与企业业绩
虽然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之一是提高企业经营业绩,但大量国外研究表明,独立董事比例和企业业绩之间的关联度微乎其微。有些研究甚至发现,独立董事比例与企业经营业绩两者之间呈负相关关系。
Sanjai和Black(1997)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独立董事虽然独立性较强,但对企业内部的营运了解有限,过分偏重独立董事,很可能在许多决策上造成损失和错误;另一个是企业并没有最大限度地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来行使其职责,有些企业的独立董事大都另有业务要管理,因而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来关心这些企业的业务发展。
而独立会计主管则不存在这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CPA具有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进入企业后能很快熟悉企业的各项业务,适应期短,工作能力强,可以帮助企业制定正确合理的经营决策,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助于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另一方面独立会计主管应该为专职会计,不应兼任其他业务,因而不会出现精力或时间不足的情况。
四、结论
综合上述分析,在分离会计控制权的情况下,会计人员可以也应该成为企业内部控制的主要执行者之一。而我们也有理由相信,独立会计主管制度这一分离会计控制权的尝试性方法,既可以充分保证会计人员的独立性,又不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1.本文建立在公共公司(publiccorporation)治理结构基本合理的前提假设之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共同代表企业所有者,经理人员代表企业经营者。对于公司治理结构完全不合理,如一股独大的企业,该类企业的治理结构并没有市场化,本质上同于独资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很弱,没有实施内部控制的必要性。
2.关于会计监督、会计控制与内部控制的关系已有较多讨论,在此本文不对其作进一步讨论。一般认为会计控制是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而会计控制主要体现在会计的监督作用上。“从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进程看,内部控制与会计有着天然的血缘关系。早期的内部控制思想是以账簿之间的核对、账簿记录与财产的一致性以及会计报表数据可靠性为其核心内容。‘会计系统建立在内部控制程序基础之上从而保证会计数据的可靠性。另一方面,内部控制程序利用会计数据保证资产的安全、监督各部分的业务。’”(阎达五、杨有红,2001)
3.COSO报告TheCommitteeofSponsoringOrganizationsOftheTreadwayCommission制定的题为InternalcontrolintegratedFramework报告的简称。Treadway委员会的赞助机构组成的一个专门研究内部控制问题的委员会。Treadway委员会即由AICPA、美国审计总署(AAA)、FEI、IIA及管理会计师协会于1985年共同赞助成立的全国舞弊性财务报告委员会。
4.“双元控制主体”这一说法参见阎达五、宋建波:“双元控制主体构架下现代企业会计控制的新思考”,《会计研究》,2000年第3期。
5.有的企业对独立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实施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有些独立董事也可以为自己购买董事责任保险以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6.据深圳商报5月4日报道,深圳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继去年10月成立道德委员会后,即将推出国内首个《深圳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注册会计师的信用档案包括:注册会计师个人基本情况;商业信用记录;个人收入和个人财产申报情况;社会工作及社会捐助情况;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的事实及所受的刑事、行政、行业处罚;在年检、注册申报、考核中提供虚假材料;官司败诉;挂名兼职等不诚实行为;年检未通过;协会认为其它对会计师事务所信用有影响的情形。信用管理条例将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档案,以便全社会共享,形成社会监督。凡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凡是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利益关系人,凡是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进行调查的司法机关,凡是政府有关部门如税务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等,凡是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授权的其它自然人、法人,都有资格向深注协要求信用调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