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惩罚率低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处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由于这条规定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定性并不明确,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税务稽查人员往往参照刑法关于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的法律解释。而刑事案件取证的要求较高,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检查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变造出口退税单据等假报出口手段的取证面临很大困难,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税务稽查人员为了避免执法风险,往往不敢对案件进行骗取出口退税定性,或者仅认定企业存在违规退税行为,要求企业返纳已退税款。还有重要一点,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定性是针对某一票货物,对企业的处理也是只能针对定性的那几票货物,而《刑法》规定骗取出口退税数额较大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否则只能认定为违反税法的行为,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这恰好让骗税分子钻了空子,骗税不成则问题不大,骗税成功也不一定会受到惩罚。由于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成本低,惩罚率不高,使得骗取出口退税的法律震慑力并没有显现出来。
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政策建议
(一)税警联手重点打击骗取出口退税
长期以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一般模式是税务部门对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线索先进行调查处理,发现涉嫌犯罪证据的再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骗税分子的骗税手段更为专业和隐蔽,而税务稽查的手段却有限,税务稽查既不能监听骗税嫌疑人,也不能采取有效的侦查手段。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出口退税的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由于手段受限等原因,往往未能收集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关键证据,反倒在检查过程中容易惊动骗税分子,使得骗税分子有所防范甚至走逃导致证据链条断裂,检查效果未如理想。
纵观成功侦破的骗取出口退税大要案,一般都是税务部门与公安部门协同办案的,有的更是公安部的督导案件。为了有效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稽查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和合作办案机制,加大税警的部门协作和查办案件的力度。发现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线索,应及时成立税务和公安的联合专案组,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的专业优势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优势,对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实施共同经营、联合取证、同步办案,实现税警协作配合的紧密化和查办案件的一体化。
(二)构筑信息互通交流平台
骗取出口退税利用的是信息不对称和监管部门的监管盲区。由于部门间缺乏紧密协作和信息互通机制,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并不顺畅。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完善出口退税监管,应该构筑税务、海关、公安、外汇管理、工商、银行等多部门的信息互通交流平台,实现多部门的信息共享,如海关掌握的出口监管信息能及时反馈到税务部门,税务机关内部征管部门掌握的企业经营纳税情况能及时反馈到退税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银行和外汇管理部门掌握的资金流动情况能及时反馈到执法部门,拓展各部门信息交流的广度和深度,增强各部门工作的协同性。另外,建立内地与境外的情报交换机制,定期交换内地货物出口至境外、境外地区从内地进口的信息,以便查询出口产品的种类、金额、目的地、境外进口商、地址等信息,及时发现出口骗税线索,多维度构建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长效信息互通机制。
(三)探索制定出口退税税务稽查标准
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取证和定性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弱,既令税务稽查查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面临很大困难,也因查处进度缓慢未对骗税分子形成有力的震慑。在公安部门未能及时参与侦查时,稽查部门应转换观念,可探索制定专业化的出口退税税务稽查标准,使得各地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出口退税检查过程中能够有法可依,提高出口退税检查的整体水平和质量。出口退税税务稽查标准的制定应具有操作性强的特点,在选案、检查、取证、定性等方面的制定尽可能详细,符合税务稽查的实际工作需求。
在实施税务检查环节,税务稽查也应创新检查模式,提高检查效率。针对货物流检查,税务稽查人员可根据外贸企业备案单证中的货运提单和场站收据追查货物流向以查找真实的货源和货主。场站收据是集装箱运输专用出口单据,标准格式共有10联,这份单据随着外贸业务的进行在发货人、货运代理、船公司、报关公司、海关、货运站、码头堆场等部门流转,其上记载有货物名称、数量、发货人、船名、航次、货柜号等重要的出口产品信息,货主或货运代理最后还根据这份场站收据去船公司换取正式提单。因此,税务稽查人员可根据外贸公司提供的提单信息到船公司逐级追查货物的流向,收集相关部门留底的场站收据及其他外贸单据进行信息比对,就有可能发现单据上的不相符情况以及重大疑点,能够较高效率地取得案件的突破。
(四)建立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业队伍
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是一项专业性强的工作,在骗取出口退税呈现专业化和组织化的情况下,尤其需要建立一支专业的打击骗取出口退税队伍去应对日渐猖獗的骗取出口退税活动。建立专业性的打击骗取出口退税队伍,必须加强税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包括出口退税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外贸专业知识、外贸专业英语、海关、银行、外汇管理等业务知识。同时,税务稽查部门应及时整理成功查处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例,深入剖析破案关键,并向税务稽查人员及时分享办案经验,多维度提高税务人员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业务水平。
注:
[1]稽查数字[J].中国税务稽查——厉风,2014(1).
[2]陈益刊.起底8亿元“羊毛变羊绒”骗税案[N].第一财经日报,2013-12-04(A03).
[3]指的是“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交易。
参考文献:
[1]勒万军,陈文东.建立防范出口骗税长效机制初探[J].税务研究,2013(2).
[2]黄鑫.“四位一体”构建打击骗税工作新格局[J].中国税务,2014(4).
[3]杨金亮,蒋震,李骄龙.我国出口退税立法:现状、必要性及建议[J].山东经济,2010(5).
[4]孙玉栋,杜海涛.出口骗税的治理对策[J].涉外税务.2008(8).
[5]王雨田.出口退税骗术起底[N].第一财经日报,2013-07-18(A01).
[6]吴秋余.出口骗税频发凸显监管盲区[N].人民日报,2014-01-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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