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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电影放映收入会计处理的思考(2)

时间:2014-09-23 12:46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卜树升 点击:

  三、著作权会计下电影放映收入的意义

  我国1990年颁布并于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电影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并享有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电影企业经营电影实质上是在经营电影的著作权,电影的放映行为也不例外,虽然在协议或合同中并未明确著作权的转移,但是这种行为实质是电影放映权在不同企业间的流转。

  1.电影企业之所以能够放映电影,是因为取得了电影的放映权。电影著作权人拥有电影的一切权利,包括放映权,电影放映企业并不拥有放映权,在没有取得电影放映权的情况下,无权放映电影。根据财政部印发的《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讲解的有关阐述,放映收入是直接公开再现电影而取得的各项收入,版权人不直接放映电影,放映收入与版权持有人也就没有直接关系,放映收入是放映企业的专属收入,版权人享有的是转让权利而获得的报酬。

  2.电影的放映权是有价值的,必须向版权持有人支付对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影放映权一般都不是无偿获取的,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这个对价就是电影放映企业购买电影放映权的价款,该项价款在分账协议中有明确规定。

  3.分账协议是利益分配方法的约定,不是会计处理的依据。电影放映企业以何价值购买了电影的放映权,计量标准就是分账协议约定的票房分账比例,放映企业分得部分是版权人出让放映权的成本,版权人分得的部分是出让放映权的收入。而发行人分得的部分是版权人给付的发行代理成本,权利义务双方是版权方和发行人,该成本的金额虽然也是按分账协议所确定,但并非由放映收入产生,与放映方并无直接关系。这些约定与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并无直接关系,不能简单按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而应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电影著作权角度进行会计核算。

  四、电影放映活动与租赁、代销的关系

  如果不承认放映企业获得了放映权,不承认其放映活动是一种自主行为,那么只有以下两种可能,就是租赁与代销。

  (一)放映与租赁

  电影放映企业和版权方是否是租赁关系,即版权方租赁了放映企业的场地放映电影,放映企业收取场地租赁费、版权方收取放映收入。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合同法》的释义,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但是放映企业并未转移房产和设备的使用权,全部放映过程都是由放映企业完成的,放映企业承担放映过程中的全部责任,因此,双方不是租赁关系。

  (二)放映与代销

  电影放映企业和版权方是否是代销的关系,即放映企业接受版权方的委托从事放映活动,版权方向放映企业支付报酬,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行纪行为。电影著作权包含的丰富内容足以解决电影版权流通中的各种权利问题,不需要采用代销这种舍近求远的方式。我们知道,如果是代销行为,一般有视同买断和支付代理费两种方式,视同买断应由受托方确认全部销售收入,支付代理费应由委托方确认全部销售收入,而“净额法”与这两种方式均不相容。

  五、著作权会计下电影放映收入的会计处理建议

  综上所述,当期电影放映企业普遍采用的净额法存在较大缺陷,应予以纠正。在著作权会计的观点下,电影放映企业取得的放映收入应该归属于本企业,支付给版权方的分账支出应作为本企业营业成本处理。这种会计处理方式和过去的“总额法”相类似,但其理论基础却发生了根本变化,这种方法以电影著作权会计为基础,是电影无形资产观在会计上的具体表现,符合法律和准则的要求。按照这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能够避免放映企业收入被低估的问题,真实反映电影放映企业的营业收入规模和劳动价值成果。

  (作者为审计部主任、高级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参考文献

  [1] 卜树升.电影著作权会计研究[J].商业会计,2012(4).

  [2] 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 财政部教科文司,国家广电总局计划财务司.电影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讲解[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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