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

时间:2017-05-13 09:13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发表吧编辑 点击:

  摘要: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根本目标及内容基本一致,但两者考察的侧重点不同。行政法学本科教学应以司法考试为导向,调整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及考试方式,增强学生对司法考试的适应性。

  关键词:行政法学司法考试教学方法

  如何通过教学培养出符合国家和市场需要的法律人才,是法学本科教学面临的难题之一。本文以山东理工大学的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为例,通过分析本科行政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明确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方向,实现两者的衔接。

  一、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的契合

  (一)根本目标一致

  2012年教育部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法学界一致认为卓越法律人才指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1]。高校法学专业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这个大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主要以适应法律实务工作为主,着重培养能够胜任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才。作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行政法学的教学目标应该是培养有理论基础、会实践操作、思维缜密、能满足行政执法实践、司法实践不同需要的宽口径人才。

  司法考试是沟通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其目的是选拔经过法学教育的学生进入法律职业,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目的都是保证我国法律职业从业者有足够能力胜任实践需求。从这一意义上说,两者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

  (二)内容基本一致

  根据《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行政法部分由二十一章组成,这二十一章根据内容的不同可归纳为四部分。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第二部分:行政组织与公务员;第三部分: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第四部分: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在山东理工大学行政法学教学中,行政法学课程体系主要分为以下版块:

  第一编绪论,包括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学科体系等;

  第二编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机关、公务员制度、行政相对人;

  第三编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分类、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程序;

  第四编行政救济,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从内容上看,山东理工大学行政法学的教学内容和司法考试的考试内容基本一致,章节顺序基本相同,这说明两者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

  二、行政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不同

  (一)两者的直接目标不同

  行政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基础学科,依据山东理工大学的培养目标定位,其基本教学目标是通过讲授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知识及理论,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初步具备运用行政法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教学目标偏重给学生搭建理解行政法的框架,强调学生对知识体系的掌握。

  司法考试作为一职业资格考试,是一种选拔考试,其直接目的是测试考生的职业能力,强调考察考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这些往往是行政法学教学不侧重甚至忽略的。

  (二)两者的内容存在差别

  目标的差异导致行政法学教学内容与司法考试的考察内容存在差异。本科行政法学教学从高校教育目的出发,其内容偏重于知识体系的完整性和理论性。在具体内容的选择上,山东理工大学行政法学为了给学生搭建起理解行政法的框架,在行政法学基本概念、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理论上安排了较多课时,导致后面讲授行政法律规范时因为课时不足只能讲框架,不可讲细讲透。

  从历年司法考试的试题来看,司法考试突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诉讼四部分内容,侧重考察理论的应用性及对现行法律规范的理解。其中绝大部分考题集中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领域。

  因此,行政法学的知识内容与司法考试的内容存在一定差别。这是导致一些学生学习完法学本科课程之后,感觉不足以应对司法考试,依然要参加司法考试培训班的重要原因。

  三、行政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的衔接

  行政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虽然在目标及内容上存在差异,但两者不应当是对立的。从教学这一角度出发,应当通过教学改革,促使行政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更好地衔接。

  (一)以司法考试为导向,适当调整行政法学教学内容

  在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只有64学时,要想在64课时内将行政法学包含的内容全面、详细地介绍给学生,不切实际,也没有必要。因此,教师必须对教学内容有所选择。如前所述,法学本科教学与司法考试在根本目标上是一致的,那么,法学本科教学就不能无视司法考试的要求和范围,而应当结合司法考试,适当调整教学内容。

  1.加强对行政法律规范的讲解。法学本科教育虽然只是法学基础教育,不要求学生掌握深奥的法学理论,但是教学不能成为简单的法条解释,在课时有限的情况下,应当精心选择出既适合学生基础,又适合学生发展需求的教学内容。在行政法学教学中,对于纯理论性问题,如行政行为的模式等可以只作简单介绍,对于国外相关理论学说可以引导学生课外阅读学习。总之,行政法学教学应弱化教材中较深的纯理论部分,但要保持总体理论框架不变。

  “行政法学教学由于课时限制,较少涉及现行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容易导致学生在学习完相应的课程之后,依然一头雾水,依然缺乏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2]。为契合司法考试,在行政法学教学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法律规范和法律条文的讲解。这需要教师和学生课下都做很多准备,包括准备法条、阅读法条、了解法条的立法背景等。

  2.及时补充新内容。我国行政立法进程非常快,每年都会出台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规范,这些内容通常会被纳入当年司法考试范围中,甚至会成为当年考试的重点内容。这就要求行政法本科教学,一定要跟上立法步伐,将这些内容及时补充进来,并做重点讲解。如《行政强制法》是刚刚颁布的一部重要法律,教材中的相关内容不能及时修改完善,在行政法学教学过程中应当补充进来,这是构建完整行政法框架的需要,也是司法考试的需要。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法学教学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并不是说行政法学教学完全以司法考试为目标。教学内容的选择“不能破坏知识结构的稳定性及知识点之间的逻辑性,行政法教学不应该完全服从于考试要求”[3],不能让司法考试冲击正常的行政法学教学秩序,否则,行政法学课堂则与应试性的司法考试培训班无异。

  (二)改革行政法学教学方法,增强司法考试的适应性

  传统行政法学偏重于“满堂灌”讲授方式,这样的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分析能力非常有限。应当改革行政法学教学方法,架起行政法学教学与司法考试之间沟通的桥梁。

  1.强调课下自学。简单的知识性内容尽量安排学生自学,课堂上不再讲授,以此增加课程容量,并省下课时用在行政法律规范的讲授及行政法知识的综合练习上。

  2.突出案例分析。教学中贯穿大量各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引用大量案例进行分析,以此加深学生对行政法理论的理解。在案例分析时,以小组形式带动学生讨论、辩论,促使学生改变被动接受、懒于思考的学习状态,转变为积极发现问题、深入分析问题的主动学习状态。案例讨论可以让学生做书面案例分析报告,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逻辑和法律书面表达能力,适应司法考试及法律职业实践。

  3.改革实践环节教学。山东理工大学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主要是通过模拟法庭及教学实习进行的,目的是让学生熟悉解决案例的过程,提高理论运用能力。针对学生几乎都生活在学校比较封闭的环境中,没有接触到社会现实,行政法学教学过程中还可以结合课程内容,设计题目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以求在了解社会的同时,深入理解学科内容。

  以上教学方法的改革既不降低学生的理论素养,又提高学生的实践分析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既符合山东理工大学确定的“知识、素质、能力”三位一体的教育培养目标,又契合司法考试的需求。

  (三)参照司法考试,改革行政法学考试内容及方式

  作为课程结业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考试内容要顾及到不同层次的学生,很多考题是为了测试学生是否掌握法学基本知识。为了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考题内容与课堂讲授的内容紧密相关。这样导致的问题是本科考试内容与司法考试没有必然联系,能够在学科考试中取得好成绩的,未必能够在司法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很多学生为了集中精力应对司法考试而不愿意上课,课堂出勤率不高。考试是教学的重要环节,考试内容及方式引导学生对课程的学习内容及方式。为了兼顾行政法学教学目标和学生司法考试目标,应当对考试方式进行调整,以此吸引学生到课堂听课。

  具体而言,就是把行政法学的考试分两次进行,分别以闭卷和开卷两种不同考核方式进行,两次考试按照一定比例综合计算学科最终成绩学习[4]。其中闭卷考试内容和题型借鉴司法考试第二卷的考试内容和题型,以单项选择和不定项选择为主,在考核学生对课堂讲授内容掌握情况的同时,强调考核学生对行政法规范的准确理解。开卷考试可以放在课堂上进行,内容和题型借鉴司考第四卷的主观题模式,强调考核学生分析、判断、综合运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引导学生灵活运用学过的知识,对理论问题、现实问题加以评析。

  参考文献:

  [1]崔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行政法学教学改革[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2]王青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本科行政法教学改革[J].怀化学院学报,2013(4).

  [3]王岩.行政法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J].鄂州大学学报,2014(5).

  [4]褚宸舸,张佐国.宪法学教学如何适应国家司法考试——以西北政法大学宪法学教学改革为例[J].西部法学评论,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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