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时间:2016-03-24 09:21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徐菲菲 点击:

  摘 要:我国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我国立法中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其刚刚明确规定的原则,在实践适用的时候还是不可避免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情况的出现,所以有必要在我国规定沉默权,调和与“如实供述”之间的矛盾,使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更加完善的实施。 

  关键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如实供述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在我国的确立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无论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还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并且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实自己有罪,即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明确的写入了法条,但同时对于1979年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陈述的义务却并未予以删除,规定在新刑事诉讼法第118条,二者并存的局面,容易让司法实践产生混乱,让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难以得到全面的贯彻。 

  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 

  2012年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了基本人权的保障,但还是未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明确写入法典,当然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很接近沉默权的规定,但是其本身是否等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了沉默权,理论界还是有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就等于西方的沉默权的规定,只不过是换了一种说法,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典当中而已,其实质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在其不想回答侦查人员询问的时候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虽然未在法条中写明,但实质上已经保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确立不能等同于西方的沉默权,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刑事诉讼法并未保留前者而删除后者,在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的影响下,刑侦人员还是有刑讯逼供的空间,所以只能说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一种有所保留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没有像英美国家那样被告知享有沉默的权利,可以操作的空间太大,人权并未得到充分保障,所以单纯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等同于沉默权是不合理的。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沉默权并不能完全等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既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又允许针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进行辩解,而沉默权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权利,其后果可能是其本身拒绝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进行辩解,所以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但可能其并不是对自己有利的权利。而且前者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而后者不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包括证人,所以对于沉默权来说,其适用的主体范围更广。 

  所以说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沉默权二者是相互交叉的,既有各自的特色,又有重合的部分。所以并不能说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完全等同于西方的沉默权,所以对于沉默权我们还是有借鉴意义的,可以将其明确规定在法典中,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供述”义务 

  我国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但同时却保留了“如实供述”的义务,对于二者是否矛盾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矛盾,因为犯罪嫌疑人有权利选择自己是否认罪,保持沉默并不能作为其从严处罚的根据,并且“如实陈述”义务并不是法律上的义务,其本身并未规定违反“如实陈述”义务的法律后果,所以“如实陈述”义务更多的是道德上的义务。综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和“如实陈述”两者是并不矛盾的。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是相互冲突的,因为在实践的过程中,“如实供述”是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相辅相成的,而这种义务要求犯罪嫌疑人向刑侦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侦查人员则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侦破案件,所以最终的结果就是侦查人员过分依赖口供,导致刑讯逼供的出现。所以如实陈述义务很可能是刑讯逼供的来源,其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两者之间是存在冲突的。 

  四、我国对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完善 

  对于我国初步建立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其本身还有诸多不足,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中不断完善,以达到其预期的立法目的,所以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进行完善。 

  首先,对于“如实陈述”相关规定予以删除。我国如果想完全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需要对与其矛盾表述的“如实陈述”的规定予以摒弃,因为“如实陈述”缩小了强迫自证其罪的范围,使其局限于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强迫方法。 

  其次,在我国明确确立沉默权。对于西方沉默权,是贯穿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我国的刑讯逼供现象很严重,造成了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是符合国际人权的规定的,有利于保护人权。同时沉默权的确立,能够促进侦查人员完善自己的侦查能力,而回归到单纯依赖口供的时代,能够促进刑侦水平的提升。而对于沉默权的规定,可以仿照西方的做法,即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人员询问之前,应当被告知享有沉默的权利,在询问过程中保持沉默的,应当中止询问等。以此来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保护的权利也是赋予其人权的体现。 

  参考文献: 

  [1]刘根菊.在我国确定沉默权原则几个问题之研讨(上)[J].中国法学,2000,(2). 

  [2]陈卫东.模范刑事诉讼法典[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269. 

  [3]孔春燕.关于沉默权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比较[J].法制与经济,2012,(6). 

  [4]孙长永.沉默权利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8:192 

  [5]周标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探讨[J].河北法学,2013,31(8). 

  [6]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43. 

  [7]孙长永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34. 

 

www.fabiaoba.com),是一个专门从事期刊推广期刊发表、投稿辅导、发表期刊的网站。
  本站提供如何投稿辅导、发表期刊,寻求论文刊登合作,快速投稿辅导,投稿辅导格式指导等解决方案:省级论文刊登/国家级论文刊登/ CSSCI核心/医学投稿辅导/职称投稿辅导。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275774677投稿辅导1003180928
 在线咨询: 投稿辅导610071587投稿辅导1003160816
 联系电话:18796993035

联系方式
李老师QQ:发表吧客服610071587 陈老师QQ:发表吧客服275774677 刘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60816 张老师QQ:发表吧客服1003180928 联系电话:18796993035 投稿邮箱:fabiaoba365@126.com
期刊鉴别
  • 刊物名称:
  • 检索网站:
热门期刊
发表吧友情提醒

近来发现有些作者论文投稿存在大量剽窃、抄袭行为,“发表吧”对此类存在大量剽窃、抄袭的论文已经停止编辑、推荐。同时我们也提醒您,当您向“发表吧”投稿时请您一定要保证论文的原创性、唯一性,这既是对您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的尊敬。

此类投稿的论文如果发表之后,对您今后的人生和事业将造成很大的麻烦,后果不堪设想,请您一定要慎重,三思而后行。

如因版权问题引起争议或任何其他原因,“发表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侵权法律责任概由剽窃、抄袭者本人承担。

 
QQ在线咨询
论文刊登热线:
137-7525-9981
微信号咨询:
fabiaoba-com

友情链接

申请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