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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侦查观念的转变

时间:2016-01-22 09:48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赖剑琳 点击:
  【摘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浙江叔侄冤案”引发了侦查学界对于转变侦查观念的探索和思考。在我国的现行侦查体制下,侦查活动存在“口供中心主义思想”、“重实体轻程序”思想、侦查体系不合理、思想消极等与刑事诉讼法理相冲突的观念认识。对此,我们需要构建合法合理、重视程序、方法多元的侦查观念。进一步提升侦查机关活动的公信力和准确度,有效促进侦查观念的变革,为侦查活动的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侦查观念;非法证据排除;人权保障一、案例引入
 
  2013年3月26日,浙江省乔司监狱临时法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认定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宣告无罪,案件以张辉、张高平叔侄拿到无罪判决书而告终。至此,两名被告因2003年5月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被错误羁押已近10年。
 
  近几年来,出现的几起震惊全国的冤案,如赵作海案、杜培武案,大多是由于违法侦查带来的恶果。侦查是刑事诉讼一个基本的、独立的、重要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后续各诉讼阶段活动的基础。侦查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后续起诉或审判能否进行顺利,若侦查存在偏差或疏漏,会给起诉或审判工作带来困难,甚至可能产生冤假错案。
 
  从“浙江叔侄冤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存在着侦查人员违法取证,“线人”的秘密侦查手段不合法,侦查人员不重视DNA、视频监控、通话记录等有关线索、物证的收集,侦查人员传统的就案论案的狭隘侦查方法,未能较好把握明确的侦查方向等各种问题,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本文以此案引入,试析我国现阶段侦查人员存在的侦查观念冲突问题,旨在提出侦查观念转变的切入点,使得侦查工作更为客观明确、具体高效。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严格审查因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取的证据,防止此类证据对刑事审判程序的负面引导。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一方面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据审查判断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也对侦查机关侦查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刑事诉讼的诸多环节中,如何在具体的侦查活动中合法取得证据,是案件取得实质性突破的关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台,也是对传统固有的侦查思维的冲击。改变侦查中长期存在的“口供中心主义思想”、“重实体轻程序”思想以及解决侦查体系不合理、思想消极等观念,逐步构建合法合理、科学完善、重视程序、方法多元的侦查观念,是完善我国侦查工作的必由之路。二、我国现阶段侦查中存在的观念冲突(一)口供中心主义的思想观念未彻底转变
 
  口供是一种最古老的证据,在我国长达2000多年的封建历史中,“口供至上”的观念根深蒂固。此外,我国能够分配给公安机关支配的资源相对有限,刑事侦查技术水平相对低下,导致部分侦查人员仍然过度地迷信口供,给侦查带来了许多不良影响。
 
  1.口供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虽然提高了侦查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但也恰恰由于口供这一快捷的取证途径,导致了相当一部分侦查人员依赖于“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通过讯问获取口供,发现侦查线索、获取证据的思维定势,使得许多侦查人员一旦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便将大部分时间精力都集中运用在讯问这一侦查措施上,忽视了其他侦查取证工作,特别是对于较为客观科学的“物证”往往未引起足够的重视,错过了最佳的取证时机;并且,一旦获取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随后的侦查取证工作上极容易发生偏离,侦查工作明显缺乏客观全面的认识。
 
  2.由于过分地追求侦查讯问价值,“侦查人员将口供视为‘证据之王’,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使犯罪嫌疑人丧失了诉讼主体的地位,纯粹成为查明案件真相的手段”。①(二)重实体、轻程序
 
  “由于受我国传统的国家本位主义思维惯性的影响,程序工具主义观念、偏重发现实体真实而忽视程序正当性的司法理念普遍存在司法实践的各个层面,部分侦查人员长期以来都更为重视证据的证明力问题,而不太重视证据的可采性问题”。②在侦查实践中,仍存在不合程序的侦查行为。侦查人员为了追求实体方面的目的,忽略了程序方面的瑕疵甚至违法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隐私、财产等权利,而且还可能导致部分侦查人员产生特权思想,在侦查过程中为所欲为,给后续刑事诉讼程序带来很大的困扰,有时还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产生不良影响。(三)侦查人员受到各方面施压
 
  “我国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基本存在一个‘通病’,即侦查人员巨大的工作压力,尤其是在侦查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受到上级部门和领导的重视以及诸如“限期破案”、“快查速办”等要求带来的种种压力,加上对可能的升迁、荣誉等诱惑,导致侦查人员过分追求破案速度而忽视侦查活动的公正性与文明性,无视对当事人正当权利的保障。”③
 
  近些年提出的“命案必破”,强调侦查人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与积极性进行侦查破案,其本意及出发点是好的。但也应认识到,由于受认识手段和能力水平等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少数案件存在暂时无法达到破案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若仍一昧强调“命案必破”,必然会给侦查人员增添无形的巨大压力,加上外界、上级等各种干预施压,可能导致侦查人员在一旦发现了犯罪嫌疑人而证据又相对不足时,为了逼其认罪而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酿成严重的后果,甚至出现冤假错案,严重影响办案质量。(四)错误的思想观念
 
  1.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国家本位的价值取向明显,往往强调国家、集体利益,忽视个人权利。侦查职能属于国家职权的一部分,部分侦查人员仍存在权力至上的特权思想和官僚主义作风,形成了公权力的膨胀,忽视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权利。
 
  2.我国的侦查过程具有相对封闭性和秘密性,但部分侦查人员未能正确理解保密的合理界限,异化成“侦查神秘主义”的错误思想观念,在侦查中违法滥用秘密侦查手段,非法取证,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3.侦查人员基于错误的“经验主义”,囿于“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主观臆断、先入为主、原心定罪,甚至仅凭内心好恶评判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为了验证自以为是的侦查结论,采取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视犯罪嫌疑人辩解为狡辩、抵赖,不经调查核实而一律予以排除。三、侦查观念的转变的切入点(一)强化法律意识
 
  1.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严格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灵活实施侦查。司法公正的内容绝不仅限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也应当是其应有之义。
 
  (1)侦查人员应对违法侦查的危害性有着深刻的认识。程序方面的缺失和瑕疵若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很可能某些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会造成冤假错案,不仅惩罚犯罪的目的无法达到,还使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自身陷入错案追究的艰难处境,司法的公信力受到人民群众质疑,侦查就成了无用功,毫无效益可言。
 
  (2)侦查人员应当学法、守法、懂法,减少在侦查过程中的随意性。侦查人员不仅要认真学习并掌握有关侦查的法律规范,还要真正将其内化为合法侦查的观念灵活运用于侦查实践中,树立并强化程序意识,严格依法进行侦查活动。
 
  2.保障人权与侦查效率并重,提高侦查取证的严谨性和客观性。
 
  (1)应当正确理解刑事诉讼的无罪推定原则在侦查取证中的运用。侦查人员在认识的逻辑起点上应遵循无罪推定的轨道,踏实、客观地收集线索与证据。侦查人员不断对存疑的人、事、物进行甄别,不能因存疑就用无罪推定原则而认定无罪、放弃侦查,也不能因存疑就陷入对其有罪的确信偏见中。无罪推定与侦查的结合应当是强调侦查人员要依法取证,侦查人员在现有线索与证据无法推论出案件就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情况下,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应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2)侦查人员应当明确侦查的任务是“收集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在实务界,还存在着侦查是打击犯罪的超职权主义思想,部分侦查人员认为侦查只需要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就完成了任务,这是非常片面的。对犯罪的打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经由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侦查仅仅是其中起始的一环,仅有侦查活动远远不能完成,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应时刻彰显尊重与保障人权的理念。
 
  (3)对保障人权应做全面的理解。目前国内理论界对人权保障的研究过分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而对被害人、证人、广大公民、侦查人员等的人权保护却很少有人关注。侦查人员在树立保障人权这一价值取向时应注意全面理解“人权”所涵盖的范围,在侦查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也不能忽视对被害人、证人以及自身的人权保障。
 
  (4)强调树立保障人权观念的同时,也不能因片面追求这单一的程序价值目标而忽略了侦查效率。在理论界存在着过分强调人权保障而忽视侦查效率的倾向,对侦查实践的指导性与可行性效用并不显著。侦查包含公正的内在价值及效率的外在的工具价值,提高惩罚犯罪的效率始终是侦查面临的重要课题。效率价值目标要求侦查人员迅速及时侦查破案,不仅可以避免因时过境迁而导致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情况,也可以防止侦查时间无限拖延而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树立“依法侦查”的法律至上理念,纠正侦查“绝对服从领导”的权力至上观念。”④在侦查实施、指挥、管理、监督等各方面必须依法进行,侦查人员服从党和政府的领导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权力一旦超越法律权限,对于领导意见存在违法的情形,应当坚决予以抵制。(二)提高案件侦查认知的科学化水平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愈发复杂,犯罪方式日益向组织化、智能化、隐蔽化方向发展,传统的经验型侦查越来越难以应付日益严峻的犯罪形势,坚持不懈走“科技强侦”之路是公安机关与犯罪作斗争而提出的与时俱进的要求,转变传统的取证思路,将办案思路从以人证为主转向人证与物证并重,自觉广泛地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打击犯罪,促进经验型侦查向科学型侦查的转变。
 
  1.侦查人员应从“口供情结”中脱离出来,正确理解口供的重要性。在现阶段,要完全不依赖口供而查清犯罪事实的确存在较大的困难,但侦查人员不应过于夸大口供的作用,对口供持有正确的认识。
 
  (1)获取口供只是侦查的一个方面,在利用时切忌僵化,将其作为任何案件侦查的首选或突破口。
 
  (2)必须转变“口供是证据之王”这一落后错误的侦查观念。口供不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唯一依据,且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口供也不再是定案所必需的证据,在缺少口供的情况下,其他证据若能相互印证、构成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据链,也能认定案件事实。
 
  2.将办案思路转向人证与物证并重,由口供为中心的侦查方式向综合收集利用证据的侦查方式转变。现代法治社会已经进入“科学证据”的时代。蔡墩铭教授指出:“今日刑事审判不应再只重自白,而应重视物证,尤其籍法科学进行采证取得的物证,即科学证据”。⑤“侦查人员应坚决摈弃“先抓人、后取证”的侦查传统。”⑥[7]树立起“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侦查观念[8],强化收集物证的意识,努力从物证中发现更多线索与证据。同时,应当树立起全面的证据意识,不怕困难,努力全方位获取证据。
 
  3.重视科学取证,强化主动运用科学技术手段获取物证的能力。科学技术手段方法对现代侦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借助科学技术能够使物证“说”出更多的信息。
 
  (1)“侦查人员要大力强化科学技术观念,努力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科技应用技能。”⑦借助先进的仪器、设备及技术手段,充分发掘、提取、分析鉴定物证,发挥科技手段支撑侦查破案的作用,提高科学取证能力,不断提高侦查的科技含量,查明犯罪真相。
 
  (2)随着技术侦查措施被写入刑事诉讼法,侦查人员应当积极探索更加先进、科学、合法有效的技术侦查措施与使用策略,结合其他侦查措施的使用,全面获取侦查线索与证据。(三)强化诉讼意识
 
  1.侦查人员应当纠正“侦查中心主义”的观念,并从刑事诉讼进程角度合理看待“审判中心主义”。
 
  (1)“侦查中心主义”将侦查机关置于公诉、审判、执行机关之上,肆意夸大了侦查的地位与作用,颠倒、混淆了刑事诉讼各阶段的相互关系与任务,是错误的观念,应坚决予以纠正。
 
  (2)正确看待侦查的地位。侦查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起始阶段,是必经的刑事诉讼程序;侦查还是公诉和审判的前提与基础,只有在侦查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之后,才有可能进行后续的公诉和审判活动,并且,侦查的效率与质量也决定了后续刑事诉讼进程的效率与质量。
 
  (3)不能盲目确立审判中心主义的观念。就司法活动的程序而言,“审判中心主义”有其合理性。依照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才是具有终局效力的结论,只有经过法院判决才能最终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但是,刑事公诉案件必须经历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个阶段,缺少任一阶段都无法完成。并且,若未经侦查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续的刑事诉讼进程便无从谈起。再者,一昧强调“审判中心主义”极易陷入弱化侦查地位、忽视侦查作用的境地,这是十分危险的。
 
  2.重视侦查阶段破案证据向诉讼证据的转变。在侦查阶段一旦发现了证据,应当立即按照诉讼证据的要求形成和完善证据体系,保证侦查阶段的证据能够作为诉讼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发挥作用,实现破案证据与诉讼证据合一。坚持以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中心,以为起诉、审判提供证据作为侦查活动的基本要求,在证据规格和标准上把“破案”与“庭审”要求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的目标转变。
 
  3.重视预审环节。有的公安机关内设专门的预审部门,有的公安机关预审工作实际上由法制部门进行,有的公安机关仍然实行侦审分开,公安机关对于侦审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对预审环节的重视不一。日本的侦查一般步骤为初动侦查、基础侦查、认定侦查、追踪侦查、认证侦查、立卷移送,其中的认证侦查即逮捕犯罪嫌疑人、讯问及查证供述,其性质类似于我国的预审。预审的目的在于从事实、证据、法律等各方面审查把关案件质量,强化侦查机关的内部制约和法律监督,是保障侦查质量的重要环节,应当得到重视。(四)侦查多元化
 
  公安机关传统的刑事案件侦查模式主要是指“从案到人”、“从人到案”、“从案到案”、“从物到案”,主要是运用了演绎式的侦查思维模式。在侦查实践中,其运用较为单一,多为就案论案,又“被动反应”,侦查方法与视野较为狭隘,侦查效益相对较低。
 
  1.侦查人员应当意识到,每起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若囿于一个视角、一条路径去考虑问题,可能会错失侦查良机,浪费侦查成本。对案件的侦查要敢于摆脱传统的束缚,结合案情,发散思维寻求多重侦查路径及方法并进行优选,能够将传统的侦查模式与新的侦查模式相互配合、灵活使用。
 
  (1)重视视频侦查带来的“从像到人”的全新侦查模式。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金盾工程”、“天网工程”等的建设,以及信息化侦查的逐步发展与深入,视频侦查开始受到广泛关注,在预防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功能日益凸显。侦查人员要学会高效合理地利用视频侦查这一崭新的侦查方法。首先,侦查人员借助视频监控系统,可以预先发现有犯罪征兆和可能实施犯罪的人员,对其密切关注或予以合法控制,实现防止或制止现行犯罪行为,避免发生犯罪危害,破获预谋犯罪案件的目标。其次,能够同步发现现行犯罪活动及其人员,遏止犯罪继续,并及时抓获现行犯,促进“历史侦查”向“现行侦查”的转型。再次,在案件发生后,视频中的信息资料能够帮助侦查人员最大限度地挖掘犯罪发生的时空锁链、人、事、物等各方面信息,发现嫌疑线索,收集犯罪证据。最后,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录下的犯罪有关信息,侦查人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及要求将其固定为客观详实的诉讼证据,这对于直接认定犯罪、提高证明质量、有效推进诉讼具有极大的价值。
 
  (2)重视完善日常的刑侦基础工作建设,在信息化时代下,又尤其要重视情报信息的收集与运用,建设并完善相应的公安信息情报系统。侦查人员要有运用信息情报配合具体侦查措施方法使用的意识,从信息这一新的思维逻辑起点出发,充分发挥情报引导侦查的作用,不局限于传统的侦查模式,形成并充分运用“从信息到人”、“从信息到案”等特有的全新侦查模式。
 
  2.侦查人员要有关联性侦查的意识,并且在信息情报主导侦查的理念指引下,将分散的、可能存在潜在关联的人、事、物、案等信息情报最大限度地集中发现并运用起来,对若干有内在联系的案件进行串并,发现相同规律特点,获取更多侦查线索与证据,变个案侦查为串案、并案侦查,提高侦查效益。四、小结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符合宪法精神和人权保障的要求,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必然要求,是提高案件质量和诉讼效率、维护公平正义的必要手段,它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的证据立法和刑事诉讼制度,同时,该规则也对侦查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广大侦查人员应改变传统的侦查思维、侦查方法和侦查手段,重视程序正义,重视证据的获取的合法性,改变“口供至上”的思维,抵制刑讯逼供,运用科学侦查方法查明案件真相,维护社会稳定,不放走一个坏人,也不错抓任何一个好人。
 
  注释:
 
  ①杜俊芙.刑事侦查讯问制度的规范化研究[D].河北:河北大学,2011:13.
 
  ②何家弘.刑事证据立法与犯罪侦查观念[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04):38.
 
  ③李品,黄河.公安机关“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制约[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02):97.
 
  ④管光承.现代侦查[M].重庆:群众出版社,2005:41.
 
  ⑤向慧.毒品犯罪物证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9.
 
  ⑥郑志浩.侦查模式研究综述[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03):44.
 
  ⑦王云武,刘林昌.论<刑事诉讼法>修改背景下侦查意识的培养[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2(06):89.参考文献:
 
  [1]杜俊芙.刑事侦查讯问制度的规范化研究[D].河北大学,2011:13.
 
  [2]何家弘.刑事证据立法与犯罪侦查观念[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04):38.
 
  [3]管光承.现代侦查[M].重庆:群众出版社,2005:41.
 
  [4]向慧.毒品犯罪物证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9.
 
  [5]郑志浩.侦查模式研究综述[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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