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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时间:2015-07-27 10:19 来源:发表吧 作者:钱茜 点击:
  【摘要】信息社会中,公民知情权作为信息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在我国社会实践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实施一直在国内引起争议。本文试图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论证此项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但对于这一制度的最终完全实施,笔者持保留态度。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背景。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法理依据。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合理性要求。
  【关键词】知情权;监督权;官员财产公开;
    一、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背景
  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起源于两个世纪前的瑞典,被形象地称为“阳光法案”,是被世界所认可的反腐倡廉的终极利器。
  我国从改革开放初期以来,有关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设定的声音一直不绝于耳。为了遏制与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一些学者与司法机关开始呼吁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国内自1987年就有了立法动议,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就明确指出:“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法律中研究解决”。①除了在理论上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提议外,在实践中我国也确定在相关地方做出了试点工作。从2009 年在新疆阿勒泰开始官员财产公示,到被誉为“最彻底公开模式”的湖南浏阳,再到制度破冰的浙江慈溪、宁夏银川,官员财产公开制度走过了从繁花盛开到昙花一现的无言结局。
  2012 年中共十八大选举习近平为中共中央总书记,自从以习为领导核心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履新以来,反腐败斗争成为全党的头等大事。“改革有风险,但不改革党就会有危险”。
  党的十八大报告论及反腐败时释放了响亮而深刻的信号,要求“全面推进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设立再次成为了舆论的焦点。
  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合法性体现
  (一)国际法层面
  1946 年联合国通过第59 号决议宣布:查情报自由原为基本人权之一,且联合国所致力维护之一切自由之关键。这实际上承认了属于信息自由范畴的知情权为基本人权。②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9 条规定:“每个人均享有主张和表达意见的自由权利,本项权利包括不受干预地拥有观点以及通过任何方式寻找、接受和传播信息与观念的自由。”
  1966 年《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19 条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根据“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我国应当善意履行条约。善意履行条约也就是诚实地和正直地履行条约,从而要求不仅按照条约的文字,而且也按照条约的精神履行条约,要求不仅不以任何行为挫败条约的宗旨和目的,而且予以不折不扣的履行。③我国是联合国的成员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缔约国,有义务按照国际条约的文字和精神,保护公民的知情权这一基本人权。
  (二)国内法层面
  公众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或有关背景知识进行了解的权利。④张新宝也曾对知情权下过定义,即公民对与自己有关的事物或者有兴趣的事物及公共事务有接近和了解的权利。而我国行政法专家应松年也指出:知情权或了解权是一个公法的概念,是一种政治权利,了解权作为一种新的政治权利概念,意指公民了解政府的情况,是现代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权利,为了实现这一权利,政府活动应当公开化。⑤这些学者关于知情权的表述,都强调了作为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相关信息公开化的法律要求。官员的财产状况属于与政府有关的信息,它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支出,公民作为纳税人有权利了解官员的收入合法或合理与否。
  在信息社会中,公民的知情权作为信息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国际基本人权,理应将其转化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保护。然而,遗憾的是,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但是通过公民具有参政权、监督权、言论自由权予以间接确认。我国宪法第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我国宪法第27 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体现了我国公民对官员的财产具有监督的权利,这也为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提供了宪法的理论基础。
  《刑法》为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198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确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是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的隐蔽来源和直接法律依据。该条规定确立了国家公务员的财产来源说明义务, 实际上就是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律的基本规定,这一法律规定的存在,实在是为我国未来的公务员财产申报立法埋下了伏笔。《物权法》为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公民取得合法财产权的前提是物权公示制度, 公务员取得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前提是依法进行财产公示, 物权公示原则为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从法理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对应性。公共权力产生于权利,具有维护基本人权、保障社会稳定、促进人与人关系和谐发展的职责,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⑥(三)公民知情权与官员隐私权的取舍
  恩格斯曾说过:“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便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该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⑦同时,王利明先生也指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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