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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员额制度——从审级设置和法院内部行政科层制的视角出发(2)

时间:2015-07-24 09:41 来源:发表吧 作者:葛佳 点击:
  三、从法院内部行政科层制看法官员额制
  “案多人少”是事实,法官人数不少也是事实。正因为我们习惯于将法院中与审理案件有关的工作人员笼统的称为法官,才会出现对“案多人少”观点的质疑。事实上“法官”概念需要细化:一者为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一者为不在审判岗位工作人员,其中包括:1.各级法院从事司法调研、审判管理工作等的法官;2.各级法院的院长、庭长,他们日常工作主要是以听取合议庭成员汇报案件为中心,实际由本人承办的案件可能只有其他法官10%-20%。上述两种情况直接导致了法院内部实际办案人数的缩减,在案件基数不变的情况下平均分配到审判一线法官的工作负担就相对增加了。相比较而言,我国台湾地区新修订的《法官法》第71 条明确规定法官不列官等、职等,其俸给,分本俸、专业加给、职务加给及地域加给,均以月计,如此能够有效的保障法官各抒己见,从而一方面摒弃了行政科层制对于审判独立性的影响,一方面也使法院内部形成“不判不得,少判少得”的风气,使法官有动力积极投入到审判工作中来,对于我国有着很大的借鉴作用。
  四、小结
  法官员额制度有其特有的优化效应,该制度的推行也势在必行。但中国法院现代法官制度的构建目前也还只是迈出了阶段性的一步,“路漫漫其修远兮”,还要经过漫长的发展历程,在此过程中我们切忌急功近利,也不能一味的模仿和照搬,必须充分考量本土资源,并有效发挥本土资源的优势。在实践中我们要在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优秀经验的同时,结合本土特点积极、稳妥地推进。
  参考文献:
  [1]徐光辉.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的几点思考[DB/OL].http://hnfy.chinacourt.
  org/article/detail/2003/07/id/681050.shtml.
  [2]何帆.法官多少才够用[Z].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
  [3]毕玉谦.我国各级法院的职能定位与审级制度的重构[DB/OL]
  .http://www.fsou.com/html/text/art/3356087/335608778_4.html.
  [4]王娣,王德新.我国民事审级制度之重构与优化[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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