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 有法不能依
有法不能依是指在表面上存在处理相关问题的法律,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有的根本就没有提供处理某类社会问题的法律规则,还有的因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彼此规定冲突,使得出现具体实践中不知道应该依据何种规定解决问题的难堪局面,导致有法不能依。前者情况如“逼女车主喝农药的超载罚款”事件:我国有四个部门对货车超载有直接管辖权:公路局、运输局、道路市政管理、交管局,这四个部门管理货车超载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四个部门不仅能管,同时还都有罚款权,运输局虽然在理论上不能直接对货车超载罚款,但对货车改装有罚款的权力,由于现实中超载货车几乎都要经过改装,所以运输局实际上也有罚款权。这样的法律规定,就导致“一个违法、多重处罚”的现象泛滥。就因为这种多头执法造成女车主难以忍受巨额的罚款,而最终以喝农药的极端方式来反抗。后者的情况如物权法的出台,其内容不仅很多与担保法相冲突,很多规定也与中国现行的财产制度存在较大的价值冲突,其实践意义大打折扣。
(三)法治热
从建设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这个概念的提出,在法治舆论的导向上,当代中国的立法和法治被国人寄托了更大的期望,但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的功能不是万能的,法律功能有其局限性,有些领域不适合法律来出面干涉。
第一,让法律遍布所有领域。例如近年来全国和地方两会提出的立法要求、建议数量庞大,这些领域甚至是本应该由道德、纪律规范调整的领域,例如曾有人提出将公交车上给老人让座列为法律条文,这样的提案简直荒谬可笑,如果将这样本来属于道德领域的问题由法律来调整,那么国人的道德水平将会到达怎样一个底线?
第二, 依靠法律解决所有问题。现在形成的思维定势是:哪个部分出现了问题、矛盾不能解决,哪里就出现新的法律文件。同样,哪个部分值得鼓励、促进,哪个部分需要保护,哪里就出现了立法,立法在人们眼中特别是权力阶层包治百病的名方良药表现在一旦出现事故就下达相关《通知》。当然,我批评的不是这种《通知》本身,而是这些通知的出现方式是“非法治”的。这种做法不是国民所期望的处理方式,国民所期待的是事先发现问题,做好防备工作,而不是一出现什么问题立马就出一个什么通知来解决。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良药,法律有其局限性。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治方式对中国的冲撞及其反思.法制与社会.2010.
[2]李洁珍.公民意识的法治功能及其实现.江西社会科学.2005(11).
[3]潘世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功能探析.社会主义研究.2006(6).
[4]李佳鸿.试析法律功能.改革与开放.2010(4).
[5]柯卫.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内涵和功能探析.求索.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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