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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额犯的若干问题

时间:2015-04-02 10:47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赵志宇 点击:
  【摘要】在我国刑法中数额犯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其中数额不仅仅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也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标准。本文主要是从数额犯的概念、数额、有无未遂形态和共犯等方面着手,认为数额犯是以法定的犯罪数额的发生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或客观处罚条件的一种犯罪。
  【关键词】数额犯,数额,认识错误,未遂,共同数额犯
  数额犯在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起到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对于数额犯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在司法实践中也标准不一。对于数额犯中的数额认识,数额犯的未遂和数额犯共犯处理莫衷一是,因此有必要明确数额犯和探讨与此相关的问题,这对于理论和实践都具有实际意义和作用。
  一、数额犯概述
  明确数额犯的概念是研究数额犯的基础,然而我国刑法学界对数额犯的概念众说纷纭。总体而言,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1)在我国刑法中,以一定的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是数额犯。(2)数额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以一定的经济价值量或者行为对象的物理量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一类犯罪形态,包括数额基本犯也包括数额加重犯。(3)数额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数额的发生作为犯罪的成立或犯罪既遂标准的一种犯罪类型。(4)数额犯是指以法定的数额作为基本犯既遂形态犯罪构成的定量因素的犯罪。
  二、数额认识错误
  对于数额犯中的数额的认定,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标准和认识。就本文论述的犯罪数额来说,是对犯罪结果进行衡量的一个数量概念,是反映某个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目标或者所导致后果的相关数目,不仅包括直接指向的犯罪对象的损失和危害,而且包括间接导致的损失和危害,不仅包括物品的数目、财物的金额而且包括衡量诸如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的数量。数额犯中的数额不仅是犯罪构成的定量因素也是法定刑升格的依据。
  (一)问题争议之所在。我认为,数额犯的核心问题就在于犯罪数额性质的认定。我国刑法第264条所规定的盗窃罪是由“数额较大”的基本犯和“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加重犯两种不同类型构造而成的,所以下文将从基本犯与加重犯两个角度来对犯罪数额的性质进行认定分析,这样可以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数额在盗窃罪中所起的作用。
  (二)数额基本犯中“数额较大”的认定分析。我国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 我们的刑法典在描述盗窃罪时直接做出“数额较大”的规定。我认为,数额犯不同于情节犯,在规定有数额的犯罪当中,数额一般用来描述犯罪行为的规模大小或者侵害结果的价值大小,总是与行为、结果等客观要素联系在一起,所以笔者赞同将“数额较大”归属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理由如下:
  首先,在我国财产犯罪的规定中已经明确要求了“数额较大”,也就是说成立犯罪不仅要满足定性的要求,而且要符合定量的标准。其次,如果不将数额纳入到构成要件当中,就有可能导致构成要件的形式化之虞,我倾向于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严格解释,“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分则条文只将值得科处刑罚的法益侵害行为类型化为构成要件。所以,对违法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得行为的违法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
  (三)数额加重犯中“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分析。主客观相一致的责任主义原理,不仅是刑法理论经过上百年发展所形成的公理也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效保障被告人权益不可动摇的铁律与法则。我认为应该将行为人所知与所犯的财产指向统一起来,数额加重犯具有不同于一般结果加重犯的特殊性,典型的结果加重犯只要求行为人对基本犯有故意,而对加重结果具有认识可能性即可。但是在数额犯当中,刑法只惩罚故意造成的财产损失,而没有设立过失毁坏财物罪,因此如果只要求行为人对数额基本犯存有故意,而对加重结果只需有过失也能够成立数额加重犯的观点,实质上已经演变成为一种间接处罚。
  三、数额犯的共犯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精神,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轻重,主要是依据行为人在共犯中所起作用而定。在数额犯中,数额大小与共同犯罪人作用密切相关。共同犯罪人的分赃数额与其在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和地位是对应关系。由此得出结论犯罪的本质就是获取不法利益,这是不恰当的。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所起作用大小应主要与其对法益侵害程度相关,与分赃数额大小没有必然对应关系。
  简单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都是实行犯。数额与共犯人的处罚关系可总结为以下几种情形:1、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实行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数额整体负责。2、各共同犯罪人只对共同故意实行的犯罪所涉及的数额负责,对超出共同故意犯罪之外的数额其他共犯人对此不承担责任。3、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实行犯罪中对发生的数额起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按照主犯、从犯或胁从犯予以处罚。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之间有不同分工,可能分别是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和帮助犯。对于组织犯,应对组织内发生的所有犯罪数额负责,如走私集团的组织犯应对逃脱关税总额负责。对于教唆犯,教唆人在教唆中明确特定犯罪数额,教唆人只对此数额负责,对于实行犯超出的教唆数额教唆犯不对此承担责任。教唆人只是教唆实行某一类罪而没有明确犯罪数额,教唆犯应对实行人所有犯罪数额负责。对于实行犯而言,对参与实行的犯罪数额负责。对于帮助犯而言,依据其帮助实行犯罪实际所起作用处罚,如果犯罪数额与帮助行为无关则帮助犯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对数额犯共犯处理,要按照各犯罪人对实际犯罪数额所起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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