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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再认识

时间:2015-01-07 17:16 来源:www.fabiaoba.com 作者:魏海群 点击:
  摘 要 德国民法将法律行为界定为能够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关系的行为。德国民法不强调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我国将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影响着我们的生活。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有必要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进行梳理。

  关键词 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合法性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被称为民法的伟大制度,是民事权利制度、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的连接点。法律行为制度是德国民法的重大贡献,以至影响了整个大陆法系。德国的迪特尔·梅迪库斯这样评价“法律行为是民法的核心概念,是实现民法私法自治理念的主要工具,或者说是每一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形成法律关系的手段。”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已经成为我国民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重要性,现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内容进行梳理。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德国民法所界定的法律行为制度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关系的行为。德国民法强调了法律行为的两方面内容:一是强调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萨维尼将法律行为定义为“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在他看来,法律行为基本等同于意思表示。二是强调法律行为以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为目的,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思想。从德国的界定,我们看出:法律行为不应以行为的合法性作为判断标准。但是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显而易见,我国民法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首先应该是合法行为。这一规定在理论界饱受诟病,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运用混乱的现象。很多学者认为我国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实际上有违法律行为制度的初衷,是比较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用合法性和违法性对法律行为进行评价是毫无意义的,甚至是错误的。

  在体系上,我国民法首先确立了民事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行为指的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根据民事行为的效力,可以将民事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重在强调民事行为的合法性与主体的意思表示的真实与自由。也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照当事人的意愿产生主体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在理解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和要素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和构成要件,无意思表示则无民事法律行为。这与德国民法所强调的法律行为制度要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相一致。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其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向外部表明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主要就在意思表示上。事实行为不以主体的意思表示为前提,法律效果的发生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民事法律行为则恰恰相反,它根据主体的意思表示能够产生主体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2.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强调行为的适法性。所以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保护的民事行为,区别于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才能按照主体的意愿达到相应的法律效果。

  3.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为常见的一种法律事实。在这里需要厘清民事法律事实的体系。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两种,其中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民事行为又包括民事法律行为。

  二、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指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而客观上存在,是对民事行为进行事实上的评价。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则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法律的保护,是对民事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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