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科学附加条件,增强附条件不起诉实效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体现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挽救、教育上,即刑法的教育功能。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的四项规定。但此仅只是原则性规定,而非具体的操作规范。从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本意看,是要通过附条件不起诉,达到教育的目的,从根本上消除刑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不利影响。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以何种附加条件决定不起诉,也即犯罪嫌疑人应履行法定义务外,还必须履行检察机关所附加的条件。因此,《细则》规定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同时,要因案制宜,因人制宜,确定科学的附加条件和教育方式,附加条件可以是在所在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学校等参与志愿行动,也可以是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限制被附条件不起诉者进入特定的场所等。
(四)强化风险防范,形成监督制约合力
附条件不起诉扩大了不起诉裁量范围,存在滥用风险和不当适用的可能,一旦偏离正常轨道,负面影响不可小觑。为此,陕县检察院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控制和防范。一是部门内层级审核。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排除在主诉检察官决定范围之外。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社会调查材料的审核、评议,附条件不起诉的提起和考验期满的考核进行集体讨论,实行部门内部层级审核,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二是部门间相互制约。除利用检察委员会的权威性来判断附条件不起诉是否合法妥当外,还强调纪检监察对执法过程的全程监督,并组织案件管理中心、法律政策研究室进行评议,进一步防范附条件不起诉的操作风险。三是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前,邀请由社会各界组成的特约检察员和公安机关案件侦查人员,对案件发表意见评议,确保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阳光作业”。同时,保证被害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申诉权,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延伸与完善
简单通过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的自然过渡,不能从根本上实现矫治目的,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为此,陕县检察院将未成年犯罪人品格矫正作为考察帮教的核心,进一步延伸和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追求。
(一)搭建管护平台,以管教责任人为主角,筑牢矫治基础,确保矫治经常性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原因复杂,既有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也有家庭、社会、学校的原因。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之所以失足,与外部环境的影响密不可分。陕县检察院坚持“原生态”矫治,搭建管护平台。把仍在就读的附条件不起诉者纳入到学校特殊的监管教育之中;把未在教育机构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纳入到犯罪矫正工作体系当中。利用学校、用工单位丰富的教育资源和环境优势,以心理、法律教育为重点,进行管护教育和爱心感化。管教责任人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学习生活、遵纪守法情况进行全方位负责,发现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屡教不改的及时报告。如韩某涉嫌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经审查发现韩某失足缘于家庭教育缺位、父母疏于管教、沉迷网络猎奇。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时,要求作为管教责任人的韩某父母在考察帮教期间不得外出打工,加强管教,限制韩某上网,确保了矫治的经常性和稳定性,提升了矫治效果。又如张某故意伤害案,鉴于犯罪嫌疑人系在校学生,且有自首和积极赔偿受害人等情节,附条件不起诉后,确定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老师为帮教责任人,所就读的学校为帮教单位,充分发挥学校的教育资源和环境优势,既保证了对张某的管护、帮教效果,又促进了张某的学习提高。
(二)夯实帮扶平台,以帮扶教育为主线,形成帮扶合力,确保矫治有效性
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的一种非刑罚处理方式。从诉讼阶段看,整个过程处在审查起诉阶段。但是,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要放置于社会,就需要有特殊的监管教育方式,然而检察机关业务重、人员少,监管就会显得鞭长莫及,力不从心。因此,必须利用好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的工作平台,发挥其专业优势,加强协作,从而实现借力监督考察、帮教,确保监督教育经常化,避免监督教育虚无化,寓矫治于帮扶之中,为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安心接受矫治创造良好学习和工作环境,深化矫正效果。如尹某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为外地,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为确保矫治和帮教效果,改变以往户籍地派出所监管的惯常做法,将尹某“托管”于住所地派出所,又协调原工作单位对其继续留用,既防止了脱管漏管问题,又解决了生产生活问题。尹某在不起诉考察期内自觉遵守检察机关所附条件,在工作单位表现良好。
(三)强化检察监督,以跟进指导为主导,形成推力,确保矫治集成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进一步聚合检察力量,陕县检察院设立了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全面承担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犯罪预防等职责。由同一承办人负责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根据个案特点,结合发案原因和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等因素,提出有助于矫治的附加条件;组织管教责任人、帮教责任人、协管单位签订《监督考察管教协议》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督导;及时发现和制止不当行为,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确保矫治沿着预定方向发展。结合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办理,对于发现的影响、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环境因素,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漏洞,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促进管理,及时解决问题,防患于未然,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不断积累矫治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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