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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

时间:2014-11-18 15:55 来源:发表吧 作者:耿伟亚 点击:


  摘 要 离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婚姻关系因为一方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并给无过错配偶方造成损害,基于法定的情形,无过错方便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弥补其合法权益。但我国列举式的法定情形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第三者的出现也导致了离婚问题的增多,因此,应当完善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应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

  关键词 婚姻 离婚 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28-02

  一、问题的提出

  婚姻中,配偶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婚姻关系的建立和维护,需配偶双方共同努力和经营,如果一方因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给无过错配偶方造成损害的,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在婚姻法律规范中,就是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我国现行《婚姻法》通过明确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在重婚等情形下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责任,保护了无过错一方配偶。然而,列举式的规定并不能很好的制裁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破坏婚姻的情形,不能较为全面地保护无过错的配偶,导致了大量的案件徘徊在法律的边缘而无法得到规制。在我国民法典起草的热浪中,应适时对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进行修订,以求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更好地保护无过错配偶方,构建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离婚损害赔偿理论概述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是基于离婚这一事实而存在的。离婚,是配偶双方在婚姻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因过错实施违法行为而导致对配偶另一方合法权益造成现实的侵害,从而使合法的婚姻关系破裂, 于此情形下,无过错的配偶方便可请求过错方承担因其过错行为所带来的赔偿责任。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6条对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列举性规定,而对于列举之外的情形,则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除具备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外,也有其自身特殊的构成部分。

  1.须有法定的违法行为

  什么样的过错行为是婚姻法所规定的引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对此,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6条进行了明确的列举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只要发生上述行为中任何一种行为,无过错方就能在离婚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如果过错配偶方实施了这四种行为之外的行为,如通奸、赌博、卖淫嫖娼等行为的,即使是导致了婚姻关系的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配偶方仍不能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2.须存在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过错配偶方对无过错配偶造成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离婚财产损害,一个是因违法行为的实施导致了无过错配偶方现存利益的贬损,即直接损失;另一个是无过错配偶方为了减少其现存利益的贬损而采取的防止性措施所额外支出的财产,即间接损失。 非财产损害,即精神损害,是指过错行为对无过错方所导致的精神利益受损,其包括如贞操权、名誉权等的精神利益损失和如因与第三人同居行为、有重婚行为、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致使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从而产生的精神痛苦。

  3.需要具备因果关系

  只有因为过错配偶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施了重婚等法定行为从而导致两人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此时无过错配偶方才有权请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因为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在两者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的,才有损害赔偿适用的余地。

  4.需具备主观过错

  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上,过错配偶方须是存在故意的主观过错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即过错配偶方对于其实施的重婚等法定行为时,其主观心理应该是希望或放任的心态,对于将要发生的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违法行为,过错方往往是采取一定措施促成违法行为的发生或者是采取放任的行为,因此,在主观存在故意的情况下造成的违法行为,需要过错配偶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过错配偶方对于婚姻关系的破裂是一种过失心态,即对于违法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间接故意的,则导致的离婚中是不能请求损害赔偿责任的。

  5.离婚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区别于一般侵权责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离婚这一行为的存在。一般的侵权责任构成只需上述四个要件即可,而只有在主张离婚的情形下,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才有适用的法律空间。 因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产生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只有在破裂导致离婚时,无过错配偶方才能请求因离婚而给其在物质上和非物质上所造成的损害,才有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环境。

  三、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关于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分布在现行《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中。现行《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四种情形下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三部司法解释又进一步明确了主张损害赔偿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方,以及只能在离婚时才有权请求,除此之外,则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过现有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制度还存在着以下的问题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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